2019年8月5日有網民發起三罷行動,22歲演藝學院二年級男生在黃大仙參與暴動和無牌管有彈藥,他今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無牌管有彈藥罪則獲法庭存檔。法官游德康判刑指,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有直接使用暴力的行為,但針對紀律部隊和其家人的手段令人難以接受,亦增加案件嚴重性。不過考慮到被告良好品格,案發後仍保持積極態度,扣除認罪等因素後,判被告入獄28個月。
游官稱,被告當日晚上7時許已現身人群的前線,雖無實際衝擊的行為,但他以水潑熄催淚彈,相比純粹透過現身支持或鼓勵事件的嚴重性更大。法官認為,這是直接挑戰警方的驅散行動,有機會導致現場氣氛升溫,激使他人作更激烈行為,因此判刑須具阻嚇性,遂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處事認真,積極參與每一個製作過程,並認同他是有才華的人,過往作品曾經獲獎,故減刑三個月,再扣除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被告總刑期為28個月。
案情指,案發當日有數百名示威者於黃大仙聚集,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警方特別戰術小隊到場戒備並設立防線。期間有人向紀律部隊宿舍投擲雜物,亦有人照射雷射筆,在屢次警告下仍然沒有散去。被告曾用銀色器皿向催淚彈頭潑水和覆蓋催淚彈頭以把它弄熄,新聞片段則拍得他身處投雜物的人群之中。警方及後沿沙田坳道往龍翔道作出驅散,被告在睦鄰街被制服,被帶返警署後。警員在他的斜孭袋中發現空彈頭及空彈殼,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劉柏睿被控於於2019年8月5日,在九龍黃大仙紀律部隊外的沙田坳道參與暴動;及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無牌管有彈藥,即一枚發射過N225手擲式催淚彈及一枚1.5吋發射過的彈頭。辯方求情指,沒有證據顯示暴動有預謀,事後僅造成財物破壞,沒有人命損失,被告亦無配戴衝擊警方的裝備。辯方續指,被告因案飽受煎熬,對父母深感抱歉,惟無放棄學業,反而化悲憤為力量,善用時間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