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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男被控暴動等罪1人認罪候判 控方指眾人被捕時均穿黑衣

政事

8男被控暴動等罪1人認罪候判 控方指眾人被捕時均穿黑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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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男被控暴動等罪1人認罪候判 控方指眾人被捕時均穿黑衣

2022年07月18日 15:28 最後更新:15:28

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警署外有大批示威者集結,29人被控暴動等罪,涉8男的案件今於區域法院開審,其中一人早前已認罪。控方開案陳詞未有指明各被告的暴力行為,但被告被捕時均身穿黑色或深色衣物,戴有或管有不同防具,遇見警員時均曾逃跑。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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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詞指,案發當日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在下午6時許至8時許發生暴動,約6時起有約2000名示威者戴頭盔眼罩等,佔據行車線及栢麗購物大道一帶,並以水馬、雨傘等雜物築路障堵塞行車線,又以雷射筆照射警署。警方多次展示旗幟警告發射催淚彈,示威者則以水馬堵塞警署正門,及向尖沙咀警署投擲磚塊等硬物,警方再發射布袋彈。有示威者在7時許向警署行車入口投擲汽油彈,一名男警遭擲中,下肢有5.5%二級燒傷。有示威者撿起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反投擲向警署作還擊。亦有示威者推出一個約高4米的高台鐵架到栢麗購物大道,橫躺於行人路上。有人撬起行人路上的磚塊,有人開傘掩護其他示威者撬磚。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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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下午7時50分,警方向尖沙咀方向推進時,示威者向後退並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繼續與警方對峙。除被告林祖童在距離尖沙嘴警署200米内的範圍被警員截停及拘捕外,其餘被告均在在暴動區域內被警員截停及拘捕。各被告當時均身穿黑色或深色衣物,及戴上和持有不同的防護物品,例如頭盔、護目鏡和防毒面具等,與其他參與暴動的人類似。各被告見警方衝前時試圖轉身逃跑,惟均被警方成功追截,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各人。

控方指,當晩暴動範圍附近的地鐵站沒有封閉,任何人都可以隨時透過地鐵出入口離開。落被告不是在現場參與暴動,他們必然有足夠時間離開現場,從而避免被看成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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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被告為馬孝文(25歲)、吳柏熹(22歲)、譚煒誠(23歲)、楊梓信(22歲)、陳振華(30歲)、陳嘉(32歲)及林祖童(22歲),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馬孝文及林祖童另被控管有雷射筆,陳嘉則被控管有芥末水。

同案被告鄭智健(22歲,冷氣技工)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還押至本案審結後裁決。

反修例風波期間,尖沙咀不時有大批示威者集結,大批防暴警到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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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大二號橋衝突 29歲理大生暴動罪成囚2年9個月

2024年11月13日 15:16 最後更新:15:50

中大二號橋2019年11月發生衝突,多人向吐露港公路投擲大量雜物,又用汽油彈、磚頭等襲擊警員,原審法官李慶年3年前裁定涉案理大學生暴動罪脫,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恢復審訊,涉案理大生13日早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入獄2年9個月。

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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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刑時說,被告的衣著及裝備等產生累積效應,他身處案發現場為鼓勵他人使用暴力,壯大暴動者的聲勢,又指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參考案例必須大力阻嚇集體暴動及破壞行為。案發當日示威者有預謀犯案,非法集結維持兩小時,暴動行為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亦對警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險。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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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又指,念及被告本獲判無罪,懷有期望恢復自由,但期間的延誤檢控和波折把他的期望打破,也影響更生進程,最終判監33個月。

現年29歲的被告李俊皓,在社福機構任職項目助理,案發時為理大學生。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2日在沙田中文大學近2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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