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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隔離」關鍵在加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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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隔離」關鍵在加配額

2022年09月01日 20:04 最後更新:20:51

行政長官李家超宣布,在粵港政府高層網上會議上,港方提出「逆向隔離」措施,即港人赴內地前先在香港完成隔離,以符合內地「7+3」的隔離規定,再以閉環形式進入深圳,廣東省及深圳市對此建議都表示支持,並同意雙方成立「專班」,商討「逆向隔離」細節。

有市民說,不明白這個新香港「7+3」逆向隔離計畫,和內地的「7+3」隔離計劃有何分別。他認為返大陸會揀內地「7+3」隔離計劃,因為住酒店舒服一點。

主要問題不在乎隔離酒店的選擇,而在於入境內地的配額。

過去香港人經深圳到內地,有人攞了隔離房間配額轉售,出現炒賣配額情況。後來特區政和深圳市政府磋商,自7月10日改變方式,為入境旅客提供隔離醫學觀察的健康釋站,改以抽籤方式分配房間,旅客可於每日朝9晚6申請預約,由系統抽籤,每晚8時公布結果,每日名額2000個,中籤者不可轉讓。由於想入內地人數太多,配額供不應求,想入內地的市民抱怨很難抽得中。

內地控制入境配額,除了因為隔離酒店要大量人手操作,數量有限之外,亦有以行政措施管控輸入疫情的考量。內地政府抗疫失誤要人頭落地,能控制入境人數就盡量控制,以減風險。從深圳抗疫的角度,絕對可以理解。

「逆向隔離」的做法,首先是減輕內地隔酒店的人手負擔,將「7+3」隔離工作放在香港,起碼可減少內地的隔離工作,也可以減少內地隔離人員染疫的風險。

更重要的是可爭取增加每日經深圳返回內地的配額。如果未來每日經深圳回內地的2000個配額不變,市民抽到簽後可以揀內地隔離酒店或香港逆向隔離,新計劃的作用就相當有限。唯一的好處是在港隔離可能收費很低甚至免費,而內地隔離酒店要付費。但現在市民最大意見不是內地酒店隔離成本重,而是抽不到配額回內地。

關鍵是有了「逆向隔離」後可額外增加入境深圳配額。即深圳健康驛站每日抽籤的2000個名額不變,額外增加「逆向隔離」的配額,若每日加到1000、2000個配額,都是德政。

可以這樣理解「逆向隔離」計劃:

1. 香港短期內看不到有疫情清零的可能,內地短期內仍然要求清零,兩者並不對接,所以要求和內地免隔離通關,並不現實,強人之所難。我們唯有寄望內地明年會進一步放寛對外的通關限制,香港只能跟大圍放寛。

2. 在香港和內地暫時不能通關的情況下,要便利想回內地的市民,「7+3」隔離要求避免不了,但在香港隔離可以省卻市民住隔離酒店的開支,若同時額外增加入境配額,就可增加回內地的機會,解決「配額難求」的問題。

3. 要游說深圳市和廣東省開方便之門。內地當官壓力極大,要增加港人入境內地的配額,要內地官員冒更大的風險,香港人要有感激之情,明白家家有本難唸的經。

4. 香港與廣東省及深圳市所會成立多個專班,加強香港和內地的聯繫合作,我們希望內地幫助香港,香港也要幫內地解決問題。以廣東省發展南沙為例,開始時較困難,現在已一步步搞起來,香港可以為推動南沙發展,出多點力,香港在當中也會找到發展機遇。只要大家都破除門戶之見,一加一會大於二。

特區政府新班子上場後,看到香港和內地加強合作的空間。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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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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