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宗嚴重的意外,都有受害者家庭成要求停止再接受捐款的事件。
秀茂坪安達臣道日前發生塌天秤意外,釀成3死6傷,事件當中慘死的41歲電工許文明的情況最令人嘆息,他遺下了患乳癌末期的太太和兩名幼女,很多市民對許氏一家的境況十分同情,紛紛解囊捐款,希望幫助她們渡過難關。
9月11日下午,許太呼籲大家不用再捐款給她,她說自己的家庭已經得到很多資源,她也知道世界上還有很多有困難的人,大家都好不容易,不希望資源都集中到她們家庭上。
另外,早前在紅館Mirror演唱會發生意外的舞蹈員李啟言阿Mo,仍然在醫院留醫,Mirror演唱會相關公司的大老闆李澤楷在9月12日發表聲明,說會以個人名義向阿Mo的家人提供1000萬元的經濟援助,亦表示公司會負責阿Mo的醫療費用。
9月13日凌晨,阿Mo的父親李盛林發長文回應,對李澤楷表示謝意,說鑑於現時啟言仍在專家團隊所定出的醫療方案進行治療,首先要配合團隊的療程。另外,李盛林又提到,由於相關公司MakerVille及大國文化承擔啟言的所有醫療費用,使家人們能百分百專注於啟言治療及照顧的需要。他又說現時還有個別人士提供支援,「並有李澤楷先生所提出個人的捐贈。請容許我們在此帶著感恩和謙卑的心謝卻以上的好意,因為在責任人未有妥善處理之前,所有捐贈都為時過早。」而阿Mo家人目前認為,「要待最後的調查結果公佈後才能作出妥善處理,還啟言及其他受傷的舞者一份尊嚴和公道,給予演藝行業一個安全的保障,並期望涉事單位能負上相關的責任。」
兩個涉及意外的家庭,雖然情景不同,但都拒絕再接受捐助。有將資源留給其他人的意思,也有希望當局作出清楚調查,保障相關行業安全的意見。
在這個社會,錢不是萬能,但無錢就萬萬不能。
因工傷失去工作能力,甚至失去生命,無論是受傷者的醫藥費或家庭未來的扶養金,都是大筆開支,沒有錢一定不行。
尚幸這個社會善長仁翁很多,還有政府作最後支援,一般可以幫忙解決救急問題。
據社工界人士說,若有嚴重工業意外,除了公司的賠償外,經傳媒廣泛報道之後,會有很多善長踴躍捐贈。一般而言,都會有過百萬元的捐款。但如果傷者長期癱瘓,或者如電工許文明的遺孀,患有末期癌症,還有兩個幼女要照顧,即時的捐助未必足夠,不過,香港有完善的福利制度,社署會介入支援,從恩恤安置、幼童寄養,甚至介入監管收取捐助的使用,政府都會作出幫助。
但金錢並不是萬能,如果可以用錢解決的問題,已經不是最大的問題。
從家庭離散的傷害,到責任追究,再到意外防範,都不是錢能解決的問題。我認為如何防止類似的意外再發生,是最最最重要的問題。
香港已是一個文明發展的社會,但無論是紅館意外,還是秀茂坪的塌天秤事件,都極其嚴重,不應是這樣先進的社會會發生的事,真是一宗也嫌多。
這讓我想起1993年6月北角渣華道的「籠𨋢墜毁」意外,令籠𨋢 內12名工人全部傷重不治。 事後承建商青木建設事後被判誤殺罪名成立,罰款300萬元, 後來退出香港市場。由於12名死者中,包括一名只有16歲的暑期 工,事後政府立例禁止所有未滿18歲而未經相關訓練人士進入地盤 工作;而所有在地盤工作的人士, 均必須強制修讀基本安全訓練課程方能進入地盤。 建築商之後都步步為營,十分注重籠𨋢安全。
我們追求的是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保障各行各業的工作人員, 免於意外。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