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事情都是有後果的,但做的時候,做的人不一定會去想後果是什麼。
特區政府宣佈,有7個名私家醫生沒有按照衛生署指引為病人恰當診症,濫發新冠疫苗醫學證明豁免書(免針紙),所有由這7個醫生所發出的免針紙,將由10月12月日起失效。
據警方資料,這7名涉案的私家醫生已因為涉嫌濫發免針紙而被警方拘捕,部份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這些醫生發出的免針紙超過2萬張,佔了所有免針紙的一半,數字驚人。粗略估計,平均一個醫生發出近3000張免針紙,這7個醫生的行為極不正常。
有人問,就算這7個醫生真的濫發免針紙,但向他們索取免針紙的人,當中也有可能有真正理由,一刀切取消所有相關的免針紙失效,豈不無辜?這可能性當然存在,1. 政府以控疫為目標,引用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只能從嚴。2. 政府容許相關市民再申請免針紙。所以政府取消這批免針紙由10月12日才開始生效,讓從這7個醫生取得免針紙的市民,可以在兩個星期內諮詢其他醫生再攞免針紙。只要他們有真實的理由,自然可以從其他醫生再取得免針紙。而那些沒有真實理由而取得免針紙的人,就要乖乖地去接種疫苗了。
這個濫發免針紙的風波,將會觸發一系列的刑事調查,除了針對涉案的7個醫生之外,理論上還可以針對拿了濫發的免針紙的市民,他們在兩個方面可能觸犯了法例;
第一,使用虛假文書。政府發言人提醒市民,使用免針紙進入疫苗通行證適用處所,其手機的二維碼將會被該處所記錄在案。而政府的執法人員亦有權要求市民出示疫苗通行證或免針紙二維碼。如經查核,發現市民使用假的免針紙,有關資料將會轉介執法部門跟進。明知而使用虛假文書,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政府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使用從不當渠道取得的免針紙;
第二,觸犯防疫條例。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的規定,2月24日開始,所有12歲或以上人士若進入或身處餐飲處所或表列處所,必須完成接種疫苗或獲得豁免。用虛假免針指違反規定,可被定額罰款5000元,或被判處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換言之,使用虛假的免針紙進入一個處所,就等如觸犯一次法例。試想一下,一個取得假免針紙的人到處去,隨意進入餐飲場所,次數可能數以百計。如果政府強硬執法,用假免針紙每進入表列處所一次,就要罰款5000元。使用假免針紙的人,可以被罰天文數字的罰款。
政府宣佈,涉及那7個醫生發出的兩萬多張免針紙全部無效,已是展開強硬執法的第一步,至於是否會向那取得免針紙的兩萬多市民採取執法行動,還需拭目以待。
那些涉嫌購買假免針紙的市民,相信除了怕打針的人之外,相當部分的人有反政府的思維,認為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買張免針紙,就可以繞過政府的接種疫苗的規定,政府莫奈之何。
這種自作聰明天真犯法的心態,結果會搞到自己一身蟻。據第3階段疫苗接種的要求,12歲以上人士,由11月30日起,要打齊3針才能進入餐飲等表列處所。而打完第2針,最快要5個月之後才能打第3針。所以那2萬個從7個問題醫生取得虛假免針紙的人,即使現時馬上去打針,最快也要明年3月才能打齊3針。換句話說,他們在11月30日之後,就不能進入餐飲等表列處所。
所有的行為都要付出代價,拿假免針紙的人,只是搵自己笨。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