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宣佈7名西醫涉嫌濫發的兩萬張「免針紙」,將於10月1 2日失效。「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入稟高院質疑政府對那些「 免針紙」作出的決定違法。法官高浩文於10月11日初步認為, 相關規定並無賦予局長權力廢除「免針紙」, 將司法覆核的正審排期到10月20日進行, 並發出臨時禁制令暫緩執行當局的決定,令涉案的「免針紙」 繼續生效,直至法庭對相關司法覆核案正式有判決為止。
高浩文法官提出一個觀點,指目前大眾兩針的接種率超過九成, 兩針以上的接種率亦超過七成半, 加上此前大量染疫帶來的群體免疫,涉案的2萬張「免針紙」 所帶來的風險低。
我認為這個觀點值得商榷。可以從幾個角度去探討風險問題:
第一,社會的整體危機。 高法官的考慮基礎是疫苗接種加上大量自然感染, 帶來了群體免疫效果,認為社會上整體的免疫屏障已經相當高。 換言之,即使這兩萬人所持有的「免針紙」是假的, 也不會令到社會的疫情傳播增加很大的風險。
表面上看,這個講法有一定的道理, 因為在社會已有一定的免疫屏障時,各種類型的防疫漏洞, 雖然會增加傳播機會,但帶來大爆發危機的可能性, 較免疫屏障差的時候會低很多。
第二,在同一個處所內,其他人受感染的風險。由於法例要求, 要接種了兩針才可以進入指定處所,而有2萬人拿著假的「免針紙」 ,實際上沒有接種過疫苗, 他們傳播病毒的機會會比接種了疫苗的人高, 容許這些人在社會上繼續隨意活動,例如出入指定處所, 將大大增加在同一個處所內其他人受到傳染的風險。
試想一下,現時去老人院探視,需要有疫苗護照或者「免針紙」, 當一個持有假「免針紙」的人進入老人院舍, 而院內的老人家是高危人群, 他們為什麼要蒙受受到病毒感染的風險呢?萬一因為一個持有假「 免針紙」的人在老人院內播疫,導致院內老人發病和死亡, 誰又要為這悲慘負責呢?一種行為不會帶來重大危機, 不等如對個 別人沒有風險。
施政、執法是在要不同的權益當中作出平衡,當我們要照顧這2萬個 持有問題「免針紙」的人群權利的同時, 是否也同樣要照顧在指定處所內其他人要保障其生命的權利?
第三,保護假「免針紙」的持有人。法例要求進入指定處所的人, 先要完成接種兩劑疫苗,背後有清晰的科學理據。 無論是除口罩吃喝的酒樓食客或者是住在老人院的老人, 都很容易被感染。而持有假「免針紙」、沒有接種疫苗者本身, 是特別容易被感染的人群,假設他們持假「免針紙」進入酒吧, 而酒吧內的人不戴口罩四處走動, 沒有接種疫苗的人就很容易被感染。反而,廢除了他持有的假「 免針紙」的效用,才是保護這些人的較好做法。
第四,維護制度的效用。目前香港的兩針接種率能夠超過九成, 其中一個關鍵原因正正是政府利用「安心出行」變成疫苗護照, 規定市民要有打了兩針之後,才能進入指定處所, 客觀上是逼令市民打針,所以才得以達到這樣高的疫苗接種率。 我們也不知道會否有新的變種病毒出現,出現新一波的大流行, 政府要利用安心出行,叫市民接種第四針甚至第五針。
維持這個制度的有效性,是防止疫情傳播的關鍵手段。 如果政府很放心地認為香港的疫苗屏障已經足夠, 亦有信心未來的新冠變種病毒的殺傷力會很小,就應該取消「 安心出行」整個安排。在制度改變之前,就要防止市民繞過它。
世界並不完美,政府每個決策都會影響到不同的群體, 而不同的群體的利益,很多時都有衝突,政府就要從中作出平衡。 由於防疫工作人命攸關,政府從嚴處理,有其合理性。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