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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是依法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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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是依法而治

2022年10月21日 19:44 最後更新:19:52

政府早前決定不承認被捕的7個西醫所發出的有問題的兩萬多張「免針紙」,並予以一定的寬限期,讓持有該等「免針紙」的人士,再徵詢其他政府或私人醫生是否有合理理由可獲「免針紙」。

其後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局長是否有權不承認那兩萬多張「免針紙」的權力。法庭亦發出臨時禁制令,令「免針紙」暫不失效,法官高浩文(10月21日)頒下判辭,指政府無權廢除涉案免針紙,裁定郭卓堅勝訴,並推翻政府原有決定,判決令2萬「免針紙」將繼續有效。

事件涉及的法律爭拗在於郭卓堅入禀指,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沒有賦予醫務衛生局局長廢除「免針紙」的權力。但政府認為,相關規例賦予醫務衛生局局長廣泛權力應對公共衛生的緊急情況,從而可以理解政府有廢除「免針紙」的權力。

高院最後判政府敗訴,政府可以有3種方式回應:

1. 決定放棄,任由這2萬個持有問題「免針紙」人士繼續使用這些「免針紙」;

2. 就高院的判決提出上訴;

3. 緊急立法,賦予醫務衛生局局長廢除「免針紙」的權力。

如果政府選擇不作為,首先風險在於這2萬個持有問題「免針紙」的人士當中,可能絕大部分並無獲取「免針紙」的合理理由,但他們卻可以不接種疫苗進出指定的公共場所,這個制度漏洞導致有2萬幾人既讓自己暴露在感染風險當中,亦加大他們把病毒帶入受管制的處所,例如老人院或食肆的風險。

其次是暴露了制度的漏洞。政府防控疫情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而法庭窄義理解相關規例的內容,造成制度漏洞,亦鼓勵方方面面的人去挑戰或者不遵守相關的規定。

若政府選擇上訴,似乎不是一個很好地即解決問題的方法,因為上訴需時,而這2萬幾個持有問題「免針紙」的人,期間可以在受限制的處所自由進出,對公共衛生會構成實質風險。由於法庭已禁制了政府臨時運用權力限制問題免針紙,不能夠假設政府提出上訴,就能夠以再獲取臨時禁制這2萬張問題「免針紙」的權力。

最佳的方案還是緊急立法。一般人以為,要立法就要去立法會,其實並非如此。若政制訂正式的法例,就需要經過立法會的通過,經過頗為複雜的程序。立法會先設立法案委員會去審議,再由大會辯論之後投票表決。

而另一種法例是規則,例如第599L就是一種規則,規則也是法例,但只需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就可以通過生效。各種各樣的規則理論上都要再經立法會形式上通過一下,而在一般情況下,立法會不會再討論這些規則,只會將一籃子的規則通過。所以,較現實的做法是修改599L,可以快速堵塞漏洞。

有人會問,法庭既然已有判決,政府再立法,是否在挑戰法庭的決定?

從大原則看,法治,就是依法而治。司法覆核是法庭可以審核政府的決策,有否違反「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原則,如果法庭認定法律無賦予政府有某種權力,而政府卻行使該權力,就是違反自然公義。

而政府的回應方式,是透過合法渠道修改法律,令政府的行動有清晰的法律依據,只要不溯及既往,仍然無損法治。所以,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修訂599L,賦予政府有權廢除有問題的「免針紙」,做法完全合法合理。

司法機構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也沒有挑戰政府和立法會訂立法律的權力,只能夠按法律審視政府有沒有權力進行相關的決定。所以,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修訂相關規則,可以堵塞相關漏洞,又符合法治的回應方式。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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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罰非法行乞

2024年12月23日 18:35 最後更新:18:57

在這個世界上,只要有錢賺的生意,就會有人去做。不想人做一些討人厭的生意,就只能增加其機會成本。

最近在香港非法行乞活動有增加趨勢,警務處西九龍總區與入境處在上星期三至四(12月18日至19日)採取聯合行動,在多個黑點拘捕9名持雙程證的內地非法行乞者,年齡介乎34至53歲,看來都是一些專業行乞人士。坊間有評論認為,非法行乞活動增加與剛放開的深圳「一簽多行」有關,但只要細心分析數據,就會發現這只是「想當然」的諗法。

據悉這9名被捕的內地乞丐申報的籍貫分別是四川、安徽、貴州、廣西、湖南和江西,相信都並非深圳居民,所以並不能利用深圳的「一簽多行」計劃來港。需知內地的戶籍制度非常嚴謹,如果不是在深圳讀書或是工作,外省人根本不能取得深圳戶籍,亦難以透過「一簽多行」來港。

這些內地來港的行乞者,很多都不是個體戶,而是集團式經營,有人在背後操控。過去有媒體跟蹤過這些行乞者,發現他們有定居點,並非即日往返內地,相信是以旅遊簽證入境香港之後,停留在港一段時間行乞搵食,根本不是通過深圳「一簽多行」或之前的「一周一行」來港並即日往返。

近年持雙程證入境並行乞的人士有上升趨勢,但從數字所見未算十分嚴重。今年頭10個月有39名行乞人士被捕,當中33人持內地雙程證入境本港。對比去年同期的36名被捕人士當中,有28名持雙程證來港,上升了18%。不過無論如何,要防微杜漸,不能任由這些非法行乞的情況惡化。

其實吸引行乞者來港搵食主要原因是代價很低,即使被捕亦不會被重罰。按香港的法例,任何人在公眾地方行乞或收取施捨,會觸犯《簡易治罪條例》第26A條,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1個月;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12個月。不過現實上法庭對這些行乞者大都輕判,今年上半年只有31人(包括本地及內地人士)被控「在公眾地方乞取施捨」,全部人被法庭定罪,只有12人被判即時監禁,其餘8人被判緩刑及11人被罰款,監禁比例甚低。

至於上星期三至四的拘捕行動,被捕的9名持雙程證行乞旅客,當中3人被控「在公眾地方乞取施捨」,全部認罪被罰款600元,其餘6人以「違反逗留條件」處理,交由入境處遣返,因為只有於行動中被目擊收取乞討金錢的被告才會被控「在公眾地方乞取施捨」,其餘只能以「違反逗留條件」由入境處跟進。簡單總結,即是拘捕了9名非法入境乞丐,只有3人被定罪罰款600元,判罰太輕,接近無機會成本,自然會吸引背後的集團繼續組織內地乞丐來港搵食。

如果想阻止非法乞丐來港,主要要做幾方面的事情:

第一,加重刑罰。由於按法例首次定罪都可以判監一個月,如果法庭能夠判處較嚴厲的處罰,會有一定的打擊作用,坐監一個月就會失去一個月的搵食機會,有較大阻嚇力。

第二,加強協作打擊。警方除了正在聯同入境處在人流較多的黑點加強巡查之外,據說正在利用情報監察,了解是否有集團操控內地客來港行乞,追蹤執法。

第三,將被捕者列入黑名單。入境處會將警方通報曾經在港行乞者列入黑名單之內,如果他們未來再來香港,入境處可能會拒絕他們入境。特區政府和內地亦建立有效同步機制,內地會加強審核曾經在港進行非法活動內地人士的再次赴港申請。

非法行乞是一種商業行為,只有加重刑罰才能阻止。我們見到乞丐時,亦不用大發善心,否則會助長非法行乞。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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