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決定不承認被捕的7個西醫所發出的有問題的兩萬多張「免針紙」,並予以一定的寬限期,讓持有該等「免針紙」的人士,再徵詢其他政府或私人醫生是否有合理理由可獲「免針紙」。
其後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局長是否有權不承認那兩萬多張「免針紙」的權力。法庭亦發出臨時禁制令,令「免針紙」暫不失效,法官高浩文(10月21日)頒下判辭,指政府無權廢除涉案免針紙,裁定郭卓堅勝訴,並推翻政府原有決定,判決令2萬「免針紙」將繼續有效。
事件涉及的法律爭拗在於郭卓堅入禀指,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沒有賦予醫務衛生局局長廢除「免針紙」的權力。但政府認為,相關規例賦予醫務衛生局局長廣泛權力應對公共衛生的緊急情況,從而可以理解政府有廢除「免針紙」的權力。
高院最後判政府敗訴,政府可以有3種方式回應:
1. 決定放棄,任由這2萬個持有問題「免針紙」人士繼續使用這些「免針紙」;
2. 就高院的判決提出上訴;
3. 緊急立法,賦予醫務衛生局局長廢除「免針紙」的權力。
如果政府選擇不作為,首先風險在於這2萬個持有問題「免針紙」的人士當中,可能絕大部分並無獲取「免針紙」的合理理由,但他們卻可以不接種疫苗進出指定的公共場所,這個制度漏洞導致有2萬幾人既讓自己暴露在感染風險當中,亦加大他們把病毒帶入受管制的處所,例如老人院或食肆的風險。
其次是暴露了制度的漏洞。政府防控疫情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而法庭窄義理解相關規例的內容,造成制度漏洞,亦鼓勵方方面面的人去挑戰或者不遵守相關的規定。
若政府選擇上訴,似乎不是一個很好地即解決問題的方法,因為上訴需時,而這2萬幾個持有問題「免針紙」的人,期間可以在受限制的處所自由進出,對公共衛生會構成實質風險。由於法庭已禁制了政府臨時運用權力限制問題免針紙,不能夠假設政府提出上訴,就能夠以再獲取臨時禁制這2萬張問題「免針紙」的權力。
最佳的方案還是緊急立法。一般人以為,要立法就要去立法會,其實並非如此。若政制訂正式的法例,就需要經過立法會的通過,經過頗為複雜的程序。立法會先設立法案委員會去審議,再由大會辯論之後投票表決。
而另一種法例是規則,例如第599L就是一種規則,規則也是法例,但只需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就可以通過生效。各種各樣的規則理論上都要再經立法會形式上通過一下,而在一般情況下,立法會不會再討論這些規則,只會將一籃子的規則通過。所以,較現實的做法是修改599L,可以快速堵塞漏洞。
有人會問,法庭既然已有判決,政府再立法,是否在挑戰法庭的決定?
從大原則看,法治,就是依法而治。司法覆核是法庭可以審核政府的決策,有否違反「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原則,如果法庭認定法律無賦予政府有某種權力,而政府卻行使該權力,就是違反自然公義。
而政府的回應方式,是透過合法渠道修改法律,令政府的行動有清晰的法律依據,只要不溯及既往,仍然無損法治。所以,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修訂599L,賦予政府有權廢除有問題的「免針紙」,做法完全合法合理。
司法機構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也沒有挑戰政府和立法會訂立法律的權力,只能夠按法律審視政府有沒有權力進行相關的決定。所以,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修訂相關規則,可以堵塞相關漏洞,又符合法治的回應方式。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