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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技術員認連登發布煽動訊息判囚半年 官斥咎由自取

政事

稅局技術員認連登發布煽動訊息判囚半年 官斥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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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技術員認連登發布煽動訊息判囚半年 官斥咎由自取

2022年10月25日 13:25 最後更新:13:50

34歲稅務局電腦技術員自前年1月起在連登討論區發布煽動性訊息,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告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6個月。《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作為帳戶持有人,在2年半期間不斷以文字方式宣揚具憎恨或藐視政府的信念,敵視持不同己見的人,強調言論並非開玩笑,須有實際行動,更在升職後變得密集地詆毁政府,終致現時境況,可說是咎由自取。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自小患有自閉症,不善於與人面對面交際,大學畢業後更經過4年才能找到一份穩定的工作,而連登討論區作為其小天地,能透過平台獲得別人回應及認同,案發期間被告並非存心作出煽動行為,只是人云亦云,大多都是附和言論,案發後他了解到貼文的效果可能不小心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及知道當時忽略其他人的反應,明白日後需要謹言慎行,且在還押候訊期間已上了寶貴一課,望法庭給予機會重投社會。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判刑時指,即使辯方提到被告患有自閉症,不善於表達,但透過其帳戶,見到他有清晰明確的主張,有條理地發表言論,在案件發生的2年半期間,不斷宣揚主張武裝抗爭的信念,要求處決政府人員,及敵視持不同己見的人,並鼓吹浪費警力而達致其目的,強調言論並非開玩笑,須有實際行動,更在稅務局升職後,針對公務員宣誓等社會事件下,發表更多詆毁政府的言論,展示得更加密集,有着延續性及永久性的效果。裁決官直言,雖然被告的言論沒有造成暴力事件及社會傷害,但他發表時應顧及家庭,不是那麼單純地表達,終致現時境況,可說是咎由自取。因此,拒絕辯方所求情的理據,只接納被告坦白認罪為減刑因素,在9個月的量刑起點下,判處被告監禁6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案情指,被告在2016年註冊連登討論區,他是以個人名義控制,及在2019年以帳號「老鳳」開始使用,且在2020年則持續作出煽動行為,總共牽涉21則煽動言論,當中包括「老鳯希望唔止係一個口號,而係有實際武裝抗爭行動,至少要有火箭炮」、「無論幾難行,不依賴大台,香港獨立,共產黨毁滅」、「老馮要執行死刑,支持共產黨必遭處決」、「不怕浪費警力」等等。另在警誡錄影會面記錄下,被告表示自己有著憤怒的情緒下才發表煽動行為,有些言論只是「吹水」、「講笑」。

控罪指,被告陸挺峯(34歲、二級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於2020年1月13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告陸挺峯。 資料圖片

被告陸挺峯。 資料圖片

中年漢稱對「35+」顛覆案裁決不滿,連月在灣仔及銅鑼灣多處塗鴉發洩,被閉路電視拍到容貌而被捕。案件4月1日判刑,被告認4項刑毁及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判10個月。案件星期二(4月8日)進行覆核聆訊,法庭澄清被告被判監8個月又8星期。

判詞指,判刑後,法官發現8星期的監禁相等於56天,與2個月代表的60天出現分歧,引致被告人服刑多4天的時間。因此,法官提出覆核。法官按原先分期的幅度為準,命令控罪一、二、八和九的每項刑期中的2星期,與控罪六的刑期分期執行。是故,被告人的總刑期為8個月又8星期,這等同所有控罪的假定總量刑起點約為15個月。基於上述的理由,被告被判監8個月又8星期。

53歲被告李樹銘,原被控8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於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在香港灣仔會展站及西面連接隧道、會議道行人天橋附近、香港灣仔橫跨告士打道近中環廣場及波斯富街近信和廣場的行人天橋、香港灣仔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H117號行人天橋及其附近,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上述行人天橋地面及FB層的升降機門及四張橫額。

案情指,在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警員巡邏時多次發現灣仔及銅鑼灣多處被人用黑色麥克筆寫上侮辱國家的字句。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確認被告身份,同年12月中,警方在謝斐道及菲林明道附近巡邏時,覺得被告與疑犯容貌相似,並截查被告,被告認曾塗污行人天橋的升降機門,他隨即被捕。

總裁判官蘇惠德4月1日判刑時指,被告所寫的字句傳播力低,要經過的人才能見到,但法庭不能忽略被告犯案目的,被告所寫字眼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又用帶侮辱性的名稱稱呼祖國。市民即使有言論自由,也須遵守法紀,即使不同意裁決,也不容破壞公物。

案件編號:ESCC33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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