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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前成員認發布煽動帖文 官斥抹黑挑釁判監1年

其他國安案件

社民連前成員認發布煽動帖文 官斥抹黑挑釁判監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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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前成員認發布煽動帖文 官斥抹黑挑釁判監1年

2025年04月08日 17:59 最後更新:17:59

前社民連成員周劍豪涉於2024年3月至11月期間,在社交平台發布煽動訊息,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案件星期二(4月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答辯,被告認罪。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帖文訊息以推翻中央為主調,透過轉載新聞激起他人仇恨,內容涉及謾罵、抹黑,語帶挑釁,判監12個月。

被告留披肩灰色長髮,開庭前和家屬、公眾人士示意招呼。案情指,被告共在三個社交平台發佈共145篇煽動性帖文,内容涉及推翻共產黨、制裁、「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主張「台灣獨立」。辯方求情指,被告轉發新聞,多重複,加上主題標簽,發表自己感受,當時不知道這樣做犯法,而也沒有煽惑他人做出暴力行爲,而帖文關注度不高。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出,互聯網訊息可在世界各地散佈,傳播性高,被告在7個月之間發佈帖文頻率高,數量多,賬戶設定為公眾人士可隨意瀏覽,內容涉及大量謾罵、抹黑,語帶挑釁。裁判官指,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其作為犯法,本案不涉受人誤導,被告不能以法律無知作為減刑理由。裁判官以18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至12個月。

57歲被告周劍豪報稱兼職展場雜工,被控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有關刊物,包括在多個社交平台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引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以及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或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按特區法律發出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5000/2024

中年漢稱對「35+」顛覆案裁決不滿,連月在灣仔及銅鑼灣多處塗鴉發洩,被閉路電視拍到容貌而被捕。案件4月1日判刑,被告認4項刑毁及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判10個月。案件星期二(4月8日)進行覆核聆訊,法庭澄清被告被判監8個月又8星期。

判詞指,判刑後,法官發現8星期的監禁相等於56天,與2個月代表的60天出現分歧,引致被告人服刑多4天的時間。因此,法官提出覆核。法官按原先分期的幅度為準,命令控罪一、二、八和九的每項刑期中的2星期,與控罪六的刑期分期執行。是故,被告人的總刑期為8個月又8星期,這等同所有控罪的假定總量刑起點約為15個月。基於上述的理由,被告被判監8個月又8星期。

53歲被告李樹銘,原被控8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於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在香港灣仔會展站及西面連接隧道、會議道行人天橋附近、香港灣仔橫跨告士打道近中環廣場及波斯富街近信和廣場的行人天橋、香港灣仔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H117號行人天橋及其附近,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上述行人天橋地面及FB層的升降機門及四張橫額。

案情指,在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警員巡邏時多次發現灣仔及銅鑼灣多處被人用黑色麥克筆寫上侮辱國家的字句。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確認被告身份,同年12月中,警方在謝斐道及菲林明道附近巡邏時,覺得被告與疑犯容貌相似,並截查被告,被告認曾塗污行人天橋的升降機門,他隨即被捕。

總裁判官蘇惠德4月1日判刑時指,被告所寫的字句傳播力低,要經過的人才能見到,但法庭不能忽略被告犯案目的,被告所寫字眼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又用帶侮辱性的名稱稱呼祖國。市民即使有言論自由,也須遵守法紀,即使不同意裁決,也不容破壞公物。

案件編號:ESCC33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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