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世界上發生的事情,真是比電影更電影啊。
俄羅斯僱傭兵集團瓦格納領導人普里戈津一夜叛變,但又一夜撤兵。在白俄羅斯總統盧卡申科的斡旋下,普里戈津鳴金收兵。他未來將會移居白俄羅斯,而其領導的瓦格納集團相當部分的僱傭兵,將與俄羅斯國防部簽署新的合同,意味著管理權將會易主。
俄烏戰爭就好像一部題材豐富的教科書,不止為現代戰爭提供各式各樣的實戰演練,更為國家領導人提供了非常好的管治教案。俄羅斯可謂成也僱傭兵,敗也僱傭兵。僱傭兵有不受控的風險,俄羅斯總統普京為何還要重用瓦格納僱傭兵?
《觀察者網》評論家晨楓,認為瓦格納集團有能人所不能的地方。
1. 幹髒活。俄羅斯在全球多地都有軍事介入,很多時不方便由政府軍出手。瓦格納集團在2014年烏克蘭克里米亞危機時候冒起,由當時俄羅斯聯邦軍隊總參謀部情報總局中校烏特金創辦,如今懷疑普里戈津可能一早已是瓦格納集團的金主。當時在烏克蘭東部盧甘斯克地區的親俄民兵,與烏克蘭政府軍以及反俄民兵發生武裝衝突,普京想保護這些親俄地區的民眾,但又不方便由俄羅斯直接出兵,結果瓦格納集團就乘勢而興,扮演一個非官方的軍事介入角色。
2. 保密性。一場戰爭如不能速戰速決,國內民眾支持,是能否戰勝關鍵,而戰爭的死亡人數是對民眾支持的最大挫傷。在這次俄烏戰爭當中,俄羅斯國內反戰的「士兵母親」運動無聲無息,這與俄羅斯民意對烏克蘭戰爭的支持有關,也與公開的傷亡數字較低有關。
瓦格納集團是私人公司,根本就不需要向外公布傷亡數字。它對成員陣亡的標準撫恤金高達8萬美元,在俄國是很豐厚的賠償。但士兵入職時的協議規定,傷亡者的家屬不准就部隊傷亡情況向外發表意見,否則會取消補償金。所以瓦格納集團並無陣亡消息向外披露,就減低俄羅斯參戰的痛感。
3. 作戰力。烏克蘭雖然是一個一馬平川的地方,本來適合機械化大兵團作戰,但現代作戰依靠先進的C4ISR系統,即指揮、管制及情報集成系統。無論俄羅斯和烏克蘭都缺乏這種系統。這就令俄烏戰爭很快從大穿插的機械化作戰,演變成一種類似第一次大戰式的陣地戰。
在這種血腥艱巨的戰鬥中,瓦格納集團的能力表露無遺,它的確比俄羅斯國防部指揮的正規軍機動靈活,而且戰鬥力頑強,令他們成功在烏東巴赫穆特的關鍵戰場大量消耗烏軍的主力,最後將此關鍵地方攻陷。不過普里戈津與俄羅斯國防部長紹伊古互相搶功,最後演出一場兵變之禍。
在這場叛亂發生期間,西方的輿論甚為興奮,甚至一度認為普京的政權很快會被推翻。而美國官媒《美國之音》也將事件拉扯上中國,報道引述《紐約時報》前駐華記者黃安偉在推特上的評論話:「在整個俄烏戰爭中,如果有一件事能促使習近平重新考慮攻台,那就是瓦格納集團反水了。」
瓦格納集團叛變與中國大陸攻台本來風馬牛不相及,如果普里戈津叛變事件對中國有任何啟示的話,可能是:忠誠比能力重要。一支軍隊如果欠缺忠誠,就算作戰力高強,最後也會成為國家之禍。相信這個教訓,國家領導人必定會研究記取。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