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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細節解釋了美國的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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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細節解釋了美國的讓步

2023年08月29日 18:42 最後更新:20:42

8月27日晚,美國商務部長雷蒙多抵達北京,開始為期四天的訪華行程。

現年52歲的雷蒙多,本是一個正常人,曾經做過創投基金經理,是溫和中間派的代表,不過,在如今美國政治生態中,卻被逼要扮演反華的角色,執行多輪對中國芯片及相關設備的制裁,並且限制對中國高科技企業的投資。這個本應是促進中美貿易關係的商務部長,相當難做。

不過雷蒙多這次訪華,看來不想和中國搞對抗。

雷蒙多8月28日與國家商務部長王文濤進行長時間會談,結果達成兩項主要共識:1. 兩國建立出口管制執法信息交流平台。2. 建立副部長級的雙邊商務問題工作小組。

在會談前後,有兩個細節,解釋了美國的讓步。

1. 美企參與。兩國同意建立的雙邊商務問題工作小組,由兩國政府官員和私營行業代表參與。

為何要有私人企業參加政府層級的談判?

可以想像,中國企業和中方官員的意見會相當一致,但美國企業和美方官員的意見會有頗大分歧,美國政府對各種和中國的貿易設限,但美國企業就十分反對。可以這樣推敲,美國大企業信不過政府官員可以代表他們,終於逼到美國政府讓他們參加中美的談判小組。

2. 拜登向美企交功課。雷蒙多訪華前,曾經和上百間美國企業見面。雷蒙多後王文濤會談後也講得直白,說她「兌現了此行出訪前與上百家美企所做的承諾」。由此可見,美企向她施壓力,要她改善和中國的關係。畢竟美國企業三分之一的收入都來自於中國市場,美國企業可不想為政客的激進反華行為埋單。

拜登政府為何選擇在這個時間向中國讓步?

關鍵是選舉臨近。美國總統選舉逐步白熱化,民主黨要向大企業籌款,並且尋求支持。美國巨企自然會打開口牌,話拜登政府這樣和中國打下去,他們不用做生意了。政客面對現實,不讓步,那有巨企願意獻金。

可以想像,這只是一個中美關係和緩的短暫窗口期,美國敵視中國的本質並無改變。中國亦會利用這個窗口期,做她應該做的事情。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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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蒙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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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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