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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金山案引人入勝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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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金山案引人入勝

2023年11月22日 18:28 最後更新:18:54

中大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時任副教授許金山,早前被裁定於2015年謀殺妻女罪成,服刑中的許金山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二頒下判詞,裁定許金山上訴得直,案件發回重審。這真是一宗峰迴路轉、引人入勝的案件。

許金山被指控將一個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放在車尾箱,由於瑜伽球已拔去氣塞,洩漏出大量一氧化碳,最終導致妻女中毒死亡。這種高科技致死案,本身已有拍案驚奇的味道,上訴得直案件重審,更加令人意外。

一般而言,高院審訊的刑事案件由於有陪審團參與判定事實,被認為就事實爭議無法上訴,因此上訴本身難度低,只能因原審法官的法律觀點有誤,或是引導陪審團出錯,才能成功上訴。

終審法院裁定許金山案上訴得直,亦主要是由於原審法官對陪審團引導出錯。判詞由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和林文瀚撰寫,指上訴爭議在於,許金山的妻女於2015年5月死亡,警方同年11月才集中調查涉事私家車內的銀色瑜伽球,負責蒐證的證物警員供稱車上沒有瑜伽球氣塞。直至2016年5月,警方才在許金山的寓所抽屜內,找到一個被指涉案的氣塞。

原審法官曾經引導陪審團,若陪審團信納警員證供,就能分辨誰人將瑜伽球放入車內,即排除幼女將瑜伽球放上車。不過,許金山一方提出,幼女可能將瑜伽球放入車內滅蟲,而涉事私家車在警方看管下有近半年空白期,不排除證據曾被干擾。終院法官在判詞認同,原審法官的引導說話或令陪審團以「不被法律容許的思路」,排除了幼女把瑜伽球放上車的可能,因而忽視在警方搜車之前,氣塞被不慎取走或誤放其他地方的可能。終院又表示,由事發至警方搜車之間相隔逾半年,加上車尾箱物品曾被移動,不能排除氣塞被取走的可能。

另外,在許金山寓所搜出的氣塞,終院亦認為,許金山寓所內還有其他瑜伽球,所以抽屜搜出的氣塞本身並不重要,證據價值不高,未能指控許金山將瑜伽球放上車,同時拔走氣塞。控方原審時將抽屜氣塞和車內瑜伽球聯繫起來,存有很大偏見,原審法官至少應提醒陪審團兩者沒有任何聯繫;遺憾是法官沒有妥善引導陪審團,陪審團無法適當評估證據。

許金山案的終院判決,的確是一個很好的教材,教導大家了解法庭審訊的兩件事情。一、刑事案須「不留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證明被告有罪。如被告能確立案件有「合理疑點」的話,被告就應被判定無罪。許金山案的疑點爭辯,是圍繞誰放置瑜伽球和誰拔掉氣塞,而法官的引導沒有清楚指示陪審團要考慮相關重點。

二、建立證據完整鏈條的重要性。如果是一個真實的犯罪事件,犯人在每一步都會留下證據,而控方就要把這些證據找出來,每一步去證明。在許金山案中,終審法院甚至指出,控方在原審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講述警方妥善保管車上物品。換言之由瑜伽球被放上車的一刻開始,到警方找到瑜伽球之間的每一個節點,都要有證據來證明,特別是要證明許金山把瑜伽球放上車並拔走氣塞,而不是單憑只靠推論。

現實上我們也看過有些案件,控方靠推論就能入罪,最典型是1974年跑馬地紙盒藏屍案。當年少女卞玉瑛的裸屍,被發現藏身於一個電視紙盒內,附近雪糕店店員歐陽炳強被指控是兇手。由於沒有直接人證,控方是憑在歐陽炳強衣物上搜到卞玉瑛衣服纖維的科學鑑證成功舉證,最後裁定歐陽炳強的謀殺罪名成立,但歐陽炳強二十多年來對外一直堅稱自己無辜。這宗案刷新了當時香港人對科學鑑證和刑事案推論的認識。

相對而言,終審法院在許金山案中,採取一個非常嚴謹的態度,重視每一個環節的證據鏈條和法官的合理引導,最後裁定法官引導錯誤,案件要發還重審。

當然案件重審並不代表許金山無罪,但一切都要重新開始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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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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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借機煽動仇恨政府

2025年01月06日 19:43 最後更新:19:57

九龍灣上周五(1月3日)發生一宗致命車禍,由於有不同車Cam拍得事發經過,引發網上大量討論。

當時一名27歲姓黃電單車司機,疑因逃捕警方截查,被警察電單車尾隨,當黃姓鐵騎士駕電單車高速駛至宏基街近郵政大樓外時,有一名40歲休班男海關關員懷疑想協助警方,站到路中心「攔車」,但電單車沒有收慢直衝而至,雙方發生擦撞,休班男海關的手疑觸及鐵騎士頭盔,然後整個人凌空飛起墮地打滾避開電單車;而鐵騎士隨後人車失控,整架電單車向左翻側,滑行約10米撞柱,鐵騎士身亡,休班關員則受輕傷送院。

據了解,在案發當日,警方在調查期間,已經以涉嫌《干擾汽車罪》拘捕一名40歲男子,他已獲准保釋候查。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登上一部車輛或干預該車輛任何部分,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首先,事件損失生命,令人傷感,這是任何人都不想見到的結果。

其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市民都應遵從警方指示,尤其在繁忙的公路,更應聽從警方的停車指示行事。若不聽從指示,可能因逃避警方追捕,而令自己和周圍的人陷入危險之中。據說涉事電單車沒有按法例正確展示行車證,而受到警方注意截查。

第三,涉事關員的行為有無違法,相信警方調查後,會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這種不正常死亡的情況,亦會召開死因庭研訊。現在各方都不宜對涉事的關員有無犯罪,妄下定論,政府會按法律處理。

另一方面,事發後網上有大量評論,把事件政治化,主要有兩個方向:

1.     挑動反政府情緒,指警方會偏幫涉案的海關關員,對事件不會有公正的處理。

警方對任何案件,都會作公正調查,無關涉事人的職業。就如今的事件,以「干預車輛罪」為例,警方要調查涉案人有無干預車輛;若有干預,有無「合理辯解」去進行干預。另外,市民若目睹罪案發生,懷疑涉案者犯了可逮捕罪行,可行使公民拘捕權。警方亦要調查試圖阻截鐵騎士的涉案人有無權力行使「公民拘捕權」,另外有沒有運用「合理而且合符比例」的武力,進行拘捕。警方需要時間詳細搜證,才能作出決定。

2.     挑動警方和海關的矛盾。網上有不少幸災樂禍的聲音,諷刺警方有之,諷刺海關有之,想警方和海關打交亦有之,希望紀律部隊不要受這些謠言影響。

由這宗意外事件可見,還有不少人想把所有事情政治化,一有機會,就出來煽動仇視政府情緒,想香港越亂越好。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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