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藝人寇鴻萍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稅務局蓄意逃稅罪成,入獄9個月,早前已服刑完畢。她不服定罪提上訴,16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暫委法官姚勳智押後裁決。
上訴一方指出,控罪元素須證明被告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報稅表內容屬實,然而原審時卻反過來將證明有合理理由的責任放到辯方身上。律政司一方回應指,寇鴻萍在警誡下表示,核實資料後再行簽署,有表格中報稱職員供稱從未為寇鴻萍工作,因此舉證時已有強烈理由相信上訴人知悉內容不實,毋須再考慮其有否合理理由相信內容屬實。
上訴人寇鴻萍被控在2009年至2017年期間,五度在提交年度報稅表時,聲稱父親與她連續全年同住,而沒有付出十足費用;三度在「梁寇鴻萍公司」損益帳上聲稱,辦公室助理支出為每年28萬8千元;及三度在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上聲稱,兩名僱員在有關年度內,每年分別獲9萬6千元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