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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作供 法官准退庭確認證物 4.29續審   

屠龍案

屠龍案|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作供 法官准退庭確認證物 4.29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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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作供 法官准退庭確認證物 4.29續審   

2024年04月26日 10:58 最後更新:04月27日 12:19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周五(26日)高院續審。控方傳召本案同謀、「屠龍小隊」擔當「領導」角色的黃振強以證人身份出庭,惟因控方指黃要閱讀大量Telegram訊息,獲法官准許退庭,讓黃自行閱讀證物,今不會正式作供,案件下周一再審。

黃振強今穿深灰色西裝、黑色恤衫、戴粗黑框眼鏡出庭。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表示,黃振強要確認多項證據,包括在他手機中擷取的大量Telegram訊息紀訊,內容冗長,需證人自行閱讀證物,確認訊息內容來自其本人的手機,預計需時6小時,又指此做法可令審訊更流暢,可減至少4名證人出庭作供,故建議黃振強宣誓後,先處理相關事宜。

法官張慧玲在辯方不反對下宣布退庭,供黃振強自行閱讀有關文件,只容許控辯雙方派代表在場見證,黃振強今不會開始作供。案件下周一(29日) 續審。

黃振強宣誓後,確認自己在2019年12.8日民陣遊行當日被捕,之後警方在他身上檢獲兩部手提電話,庭上展示的其中一個手機版面,黃確認是其手機。主控周凱靈向黃展示一部iPad,並解釋當中載的截圖需黃確認是否其手機對話的內容。

2019年12.8民陣大遊行。(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民陣大遊行。(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國安處警員劉偉雄(譯音)今早接受控方大律師周凱靈覆問時供稱,他由去年5月起曾與本案同謀者、「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會面約10次,確認到荔枝角收押所會面時,要進行有一定程序,包括放低個人財物、手機等,亦要經過安檢,等候懲教署人員安排等,而調查報告記錄了他出入收押所時間,亦包括這些既定程序。

劉又指,作為調查員,他負責所有文件證物但不包括與財務有關的調查,直至去年年底才兼顧統籌財富組文件。劉另確認案中女被告劉佩凝於12月9日、即黃振強被捕後翌日,在外地返港時於機場被捕。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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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數碼法理鑑證警長擷取被告賴振邦手機訊息 內有短片講解組成爆炸裝置

2024年06月28日 15:13 最後更新:06月29日 09:3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28日在高院踏入第43天審訊,由負責數碼法理鑑證的警長出庭作供,他指以軟件還原賴手機內已刪除訊息,並擷取了手機內的Telegram對話內容;庭上播放一段賴手機內擷取的短片,片中有男聲講解以電話、電線、2A電池座及18650鋰電池座等組成裝置。法官張慧玲指,控方尚有3名證人,預計下周三完結控方案情,指案件原定7月18日審結,但按目前進度可能要延長。

警長陳智培作供指,自2014年隸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曾修讀流動裝置法證課程,獲取手機法證的知識,於2020年初被委派處理本案的法證工作,從警員手中接到一個防干預證物袋,裝有一部與被告賴振邦有關的iPhone 8手機。

用Cellebrite還原擷取手機內資料

陳指,他發現手機的Apple ID有兩個,分別為laicp_don@yahoo.com.hk及ohyes2099@gmail.com,但手機沒設定密碼,他利用程式軟件Cellebrite去擷取手機內的資料,由於第一次擷取時未能擷取Telegram聊天記錄,故陳再進行擷取資料。

陳表示,其後他聯絡調查本案的警長梁樂文檢視內容,當中包括相片、影片及瀏覽紀錄等,再將電話封存於證物室內。陳智培指,梁樂文於4月17日起要求他擷取電話內的Tg訊息,並還原已刪除訊息,包括來自Tg帳戶「接完紙鶴未」的訊息,並燒錄成3套光碟,以供進一步調查。

庭上播放賴振邦手機擷取短片 

庭上播放在賴手機內擷取的一段短片,片中有一把男聲講解一組以電話、電線、2A電池座及18650鋰電池座等組成的裝置。早前證供指賴手機中的Tg帳戶「接完紙鶴未?」與另一人的對話訊息,提到如何製作炸彈遙控裝置。

代表被告賴振邦的大律師余承熹盤問陳智培,陳指自己在2014年在警察學院參與流動裝置鑑證課程時,已曾學習使用Cellebrite軟件,同年開始任職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2022年1月升任為警長。

陳智培指,2020年1月20日他接手賴的iPhone時,在防干擾證物套內分別有1部iPhone 8 Plus及1張電話卡,他拆開證物套,iPhone 8 Plus當時無法連接互聯網,後透過裝置及警方電腦,用Advanced Logical 及Full File System兩種方式擷取資料,再壓縮成2個檔。翌日,梁樂文前來檢視資料7小時,4月17日再前來檢視Tg訊息個多小時,5月29日再檢視多種不同類型資料。

警長指無修改相關數據資料 

辯方指,陳智培於2021年修畢課程,取得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資格,即陳智培2020年擷取電話內Tg訊息,並以Cellebrite軟件還原已刪除訊息時,尚未取得資格。陳智培在覆問下確認,無論是否取得相關資格,鑑證過程沒分別。

陳提及,Cellebrite擷取Telegram聊天記錄後會將相關資料匯入試算表內,因部分欄目為空白,故他刪除該些欄目以方便檢閱。辯方質疑,陳是否等同修改相關資料,陳稱「係有刪除,但冇修改數據,我會用整理嚟形容。」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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