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的士司機接載乘客時被指兜路,乘客下車拍攝司機外貌及車牌,雙方發生口角,司機以粗言穢語指罵乘客。司機原本否認兜路、無禮貌及不守規矩兩罪,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司機在開審前改認兩罪,暫委裁判官周羨頤判刑時指,被告的動作行為在法例上已構成襲擊,考慮被告過往交通定罪紀錄及求情陳詞後,判處罰款900元。

九龍城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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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被告劉耀祖去年7月4日早上9時40分,在青衣鄉事會路15號接載乘客前往伊利沙伯醫院,被告駛到拔萃女書院附近時表明塞車,要求乘客下車,乘客拒絕下車後,被告駛往加士居道再次要求乘客下車,乘客繼續拒絕下車,乘客最終在早上10時07分到達目的地,總車費為$128.6。涉案路線總長為 12.64 公里,收費公里為12.34公里,比警方量度的最直接路線長了1.24 公里。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他在警方調查時已承認他與乘客對罵及無禮貌,自行應訊時稱「個導航好亂,指唔到我要行嘅地方」,強調他沒有意圖兜路以多收車費。被告指乘客指罵他故意兜路,拍攝其容貌及車牌後揚言會「擺上網」作網絡公審,即時情緒變差,形容乘客以非法手段公審去發洩不滿,想打爛他的飯碗。

暫委裁判官周羨頤表示,控方只需證明被告沒有採取最直接可行的路線,已能滿足控罪元素,即使被告指稱導航系統不清晰,亦並非法律上的抗辯理由,相反法律上期待專業的的士司機會採取最直接可行路線,另一方面,裁判官指香港沒有肖像權,故拍攝後放上網不可以說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