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8日民陣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名成立,判緩刑或監禁,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罪定罪,4人獲減刑。7人今(24日)再上訴至終院,爭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時應審視定罪是否相稱,指當日遊行和平,眾被告行使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認為最終定罪並不相稱。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審理。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何沛謙、彭耀鴻及潘熙等代表,律政司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等代表。李柱銘、吳靄儀以及還押中的李卓人、何俊仁到庭應訊。
余若薇陳詞指,要區分清楚系統層面挑戰及執法層面挑戰,早年挑戰《公安條例》的梁國雄終審案並沒有排除執法層面的相稱性挑戰,本案中警方曾決定禁止遊行,因擔心激進分子騎劫遊行,然而憂慮並未成真,因此本案眾被告不應受警方憂慮影響,定罪時應考慮是否相稱。
在法官李義追問下,余若薇引用案例說明定罪本身屬於一種限制,雖然不挑戰《公安條例》相關條文或警方禁令,但法庭仍有責任確保定罪相稱。案發當日,有近30萬人前往維園參與合法集會,以和平聞名的主辦單位考慮到與會民眾疏散事宜,安排糾察開路,帶領群眾離場,而本案眾被告唯一被定罪的行為是未獲警方批准下參與和平遊行。余若薇指,從合理辯解角度而言,眾被告只是行使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因此最終定罪並不相稱。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及,從本港法理學而言,有何控罪元素本身並沒有達致相稱,何沛謙回應指,部份罪行例如暴力破壞等,無關憲法權利,不受憲法權利保障,反觀本案控罪則關乎被告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由拘捕到定罪之間,所有干預方式均應審視是否相稱。
張舉能追問,如果主審法官裁定控方已能證明所有控罪元素,還要再審視定罪是否相稱,事件有何止境;何沛謙回應指,無論原審、上訴還是司法覆核,法庭均可審視定罪是否相稱,如今被告上訴正是一個機會。
李義追問,如果既不挑戰條例,又不質疑決定,相稱性測試到底能如何進行?何沛謙解釋,應視乎每宗案件案情個別而論,觀乎本案案發當日,涉案遊行絕對和平,因此定罪並不相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