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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辯方求情指不應考慮戴耀廷於《國安法》生效前言行  法官:「串謀罪行」屬持續犯罪

政事

35+顛覆案|辯方求情指不應考慮戴耀廷於《國安法》生效前言行  法官:「串謀罪行」屬持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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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辯方求情指不應考慮戴耀廷於《國安法》生效前言行  法官:「串謀罪行」屬持續犯罪

2024年06月25日 21:21 最後更新:06月26日 06:53

35+顛覆案中,14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另31人認罪,共45 人罪成。25日法庭聽取案中首批、5名被指為組織者的被告求情。代表首被告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指,戴應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考慮認罪等因素扣減刑期至2年。辯方指此案的定罪應基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的「串謀罪行」,而非「實質罪行」或《國安法》的定罪,認為法庭不應考慮戴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但法官反駁指,「串謀罪行」是持續犯罪行為,且戴曾於2020年7月6及9日的訪問中,清楚提倡要在立法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首被告戴耀廷。(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首被告戴耀廷。(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指,戴應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等因素後可扣減至2年。黃指,在法官頒下裁決理據後,有人可能認為判囚2年的主張是「有野心甚或大膽」(ambitious or even audacious),但強調有法律原則支持。

辯方認《國安法》相關條文刑期下限不適用 

惟遭法官陳仲衡質疑,指戴非初犯者。黃繼明同意,戴有案底,惟指此案的定罪是基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的「串謀罪行」,而非「實質罪行」或根據《國安法》定罪,認為判刑應基於《刑事罪行條例》相關原則,而《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判刑檔次列明的刑期下限並不適用於此案。

黃強調《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於1996年生效, 《國安法》於2020年實施,當中相隔24年,「如何將國安法的最低刑期,套用於更早立法的串謀罪?」。黃指,即使《國安法》是嚴重罪行及具阻嚇性,都不可直接套用於串謀罪行。

黃又引述立法會辯論和會議紀錄指,《刑事罪行條例》串謀罪不設刑期下限,立法原意並非限制法官判刑,《國安法》的最低刑期不適用於本案。

黃繼明指,本案控告的是「串謀」罪行,法庭要考慮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串謀」的判刑原則,而要達致串謀必定會多於一人涉案,即使案件有策劃者,亦必定是兩人或以上。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不應考慮戴在《國安法》生效前行為  法官反駁:助法庭考慮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黃又指,在考慮戴犯罪的嚴重性時,法庭只能追究其在《國安法》生效後被檢控的行為,而非《國安法》生效前作出的任何言行,黃認為戴在有關法例生效後參與的犯罪行為有限,法庭不可以此懲罰戴之前的行為。惟法官李運騰反駁,戴於《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提出的圖謀建議及「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亦有助法庭考慮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法官陳仲衡強調,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並非立法會議員應履行的法定職責,同時亦是非法行為。

黃繼明回應指,無論戴在法例生效前有任何領導角色,都不構成非法行為,僅在法例生效後違法;當時有一班人採取非暴力手段,爭取《基本法》承諾的普選,「(當時)完全合法,明天變成非法」。

戴耀廷妻子(黑衣者)今前來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戴耀廷妻子(黑衣者)今前來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指戴在初選的角色僅為法律學者 法官:視戴為「其他參與者」屬大膽想法

法官陳慶偉問及,黃是否認同「串謀」是持續犯罪行為,黃認同「串謀」是持續犯罪行為,惟指戴不能控制議員最終是否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而戴犯罪時更不知道這是非法手段。但法庭提醒,黃不要忘記戴曾於2020年7月6及9日的訪問中,仍清楚提倡要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黃繼明指,戴耀廷已承認控罪,但《國安法》生效後,戴在初選的角色是法律學者,不是以「共謀者」或「頭目」身分,有別於買兇殺人案的主腦,負責指使行兇及獲益,戴的角色有重大差別。惟法官指,如將戴耀廷視作本案的「其他參與者」會是大膽的想法,若辯方認為戴只是罪行中的「其他參與者」,質疑案中哪些被告才應被歸納為「首要分子」。 

另對今年3月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列明,《國安法》罪行的罰則亦適用於串謀犯相同罪行,黃繼明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沒有追溯力,相關條文並不適用。 戴耀廷的求情成陳詞明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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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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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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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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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早前裁定劉偉聰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就劉偉聰的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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