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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辯方求情指不應考慮戴耀廷於《國安法》生效前言行  法官:「串謀罪行」屬持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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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辯方求情指不應考慮戴耀廷於《國安法》生效前言行  法官:「串謀罪行」屬持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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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辯方求情指不應考慮戴耀廷於《國安法》生效前言行  法官:「串謀罪行」屬持續犯罪

2024年06月25日 21:21 最後更新:06月26日 06:53

35+顛覆案中,14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另31人認罪,共45 人罪成。25日法庭聽取案中首批、5名被指為組織者的被告求情。代表首被告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指,戴應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考慮認罪等因素扣減刑期至2年。辯方指此案的定罪應基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的「串謀罪行」,而非「實質罪行」或《國安法》的定罪,認為法庭不應考慮戴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但法官反駁指,「串謀罪行」是持續犯罪行為,且戴曾於2020年7月6及9日的訪問中,清楚提倡要在立法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首被告戴耀廷。(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首被告戴耀廷。(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指,戴應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等因素後可扣減至2年。黃指,在法官頒下裁決理據後,有人可能認為判囚2年的主張是「有野心甚或大膽」(ambitious or even audacious),但強調有法律原則支持。

辯方認《國安法》相關條文刑期下限不適用 

惟遭法官陳仲衡質疑,指戴非初犯者。黃繼明同意,戴有案底,惟指此案的定罪是基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的「串謀罪行」,而非「實質罪行」或根據《國安法》定罪,認為判刑應基於《刑事罪行條例》相關原則,而《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判刑檔次列明的刑期下限並不適用於此案。

黃強調《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於1996年生效, 《國安法》於2020年實施,當中相隔24年,「如何將國安法的最低刑期,套用於更早立法的串謀罪?」。黃指,即使《國安法》是嚴重罪行及具阻嚇性,都不可直接套用於串謀罪行。

黃又引述立法會辯論和會議紀錄指,《刑事罪行條例》串謀罪不設刑期下限,立法原意並非限制法官判刑,《國安法》的最低刑期不適用於本案。

黃繼明指,本案控告的是「串謀」罪行,法庭要考慮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串謀」的判刑原則,而要達致串謀必定會多於一人涉案,即使案件有策劃者,亦必定是兩人或以上。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不應考慮戴在《國安法》生效前行為  法官反駁:助法庭考慮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黃又指,在考慮戴犯罪的嚴重性時,法庭只能追究其在《國安法》生效後被檢控的行為,而非《國安法》生效前作出的任何言行,黃認為戴在有關法例生效後參與的犯罪行為有限,法庭不可以此懲罰戴之前的行為。惟法官李運騰反駁,戴於《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提出的圖謀建議及「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亦有助法庭考慮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法官陳仲衡強調,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並非立法會議員應履行的法定職責,同時亦是非法行為。

黃繼明回應指,無論戴在法例生效前有任何領導角色,都不構成非法行為,僅在法例生效後違法;當時有一班人採取非暴力手段,爭取《基本法》承諾的普選,「(當時)完全合法,明天變成非法」。

戴耀廷妻子(黑衣者)今前來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戴耀廷妻子(黑衣者)今前來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指戴在初選的角色僅為法律學者 法官:視戴為「其他參與者」屬大膽想法

法官陳慶偉問及,黃是否認同「串謀」是持續犯罪行為,黃認同「串謀」是持續犯罪行為,惟指戴不能控制議員最終是否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而戴犯罪時更不知道這是非法手段。但法庭提醒,黃不要忘記戴曾於2020年7月6及9日的訪問中,仍清楚提倡要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黃繼明指,戴耀廷已承認控罪,但《國安法》生效後,戴在初選的角色是法律學者,不是以「共謀者」或「頭目」身分,有別於買兇殺人案的主腦,負責指使行兇及獲益,戴的角色有重大差別。惟法官指,如將戴耀廷視作本案的「其他參與者」會是大膽的想法,若辯方認為戴只是罪行中的「其他參與者」,質疑案中哪些被告才應被歸納為「首要分子」。 

另對今年3月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列明,《國安法》罪行的罰則亦適用於串謀犯相同罪行,黃繼明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沒有追溯力,相關條文並不適用。 戴耀廷的求情成陳詞明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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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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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 辯方求情倡「從犯證人」減刑期 法官提出須考慮各人證供的價值

2024年06月26日 18:54 最後更新:06月27日 07:56

35+顛覆案中,14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另31人認罪,共45人罪成。法庭於26日下午聽取另4名被告包括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的求情。其中,區諾軒和鍾錦麟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已盡力協助控方作供,冀法庭量刑時至少減刑一半;法官指,只有協助控方作證及承受風險的「超級金手指」或「重要告密者」(supergrass),才可獲超過三分之二減刑。辯方索取指示後,提議區諾軒減刑50%至60%;而趙家賢則冀扣減三分二刑期;吳政亨代表律師則形容吳為「政治局外人」,要求法庭將他列為最低級別的「其他參加者」量刑。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第二被告區諾軒和鍾錦麟的大律師陳慕賢陳詞時,引述《國安法》第33條指,中聯辦譴責初選後,區諾軒嘗試和官方人員對話,屬於放棄犯罪。陳指,區於2020年7月15日在社交網頁發帖退出初選,並聯絡趙家賢商量退出;由於組織者先後退出,「35+」初選不再有認受性。陳認為,區諾軒作供有助控方舉證,應可受惠於《國安法》第33條的減刑條文。

被告區諾軒。(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區諾軒。(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指區諾軒未達「超級金手指」程度 惟舉證助控方立案 

法官陳慶偉及李運騰關注,辯方書面陳辭要求減刑一半,會否要求增加減刑幅度至超過一半?陳慕賢索取指示後稱,建議區獲得減刑50%至60%。

法官李運騰指,證據不足以顯示區諾軒達到「超級金手指」的程度,但承認區的證供有助控方舉證,「若無其證供,控方根本無法立案」。陳慕賢另指,鍾錦麟出庭作供,已提供一切可行協助,同樣要求減刑一半。

被告趙家賢。(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趙家賢。(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趙家賢要求減刑三分二 法官:咬甩耳朵事件與本案無關 

被告鍾錦麟。(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鍾錦麟。(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律師指吳政亨為「政治局外人」 要求列以「其他參與者」級別量刑

代表吳政亨求情的大律師石書銘則指,吳政亨或有份協助計劃,但他不曾參加協調會議或初選,角色如「政治局外人」,僅因愚蠢及依靠戴耀廷的意見,未有意識到《國安法》的嚴重性而參與計劃,要求法庭將他列為最低級別的「其他參與者」,判處3年以下監禁。石又引述吳求情信表示,支持香港民主運動,相信民主有助解決社會矛盾。惟石的說法隨即被法官駁斥,批評吳選擇以身試法,便須面對後果,不應卸責他人。

對控方指吳政亨是組織者,石書銘指,吳政亨除和戴耀廷討論,未有和其他被告商討計劃,吳僅輔助戴耀廷。石又指,吳政亨在訪問和電郵中都反映他希望舉辦初選,奪取過半議席,而非否決議案。

被告吳政亨。

被告吳政亨。

法官李運騰指,法庭裁定吳政亨知悉串謀計劃。法官陳慶偉和李官都提到,吳政亨於2020年7月花很多錢在《蘋果日報》刊登頭版廣告宣傳初選。惟石認為廣告費涉15萬算合理,且僅呼籲市民投票支持「35+」的參選人。

石在庭上讀出吳政亨自己撰寫的求情信,指他年少隨家人移民澳洲,完成學士和碩士學位後回港,從事金融業,原不熱衷政治,惟非常相信民主,認為可藉此解決紛爭及推動社會發展,但不鼓吹暴力。吳又在求情信中提到,如民主派議會過半,他們可審議議案後投票,所得權力前所未有,但強調自己倡議不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

首5名被告已完成求情,下周二(7月2日)法庭將處理第二批被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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