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去年底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指控美聯集團等前年和中原集團合謀定價,協議制訂最低佣金率,違反《競爭條例》,要求下令罰款等。中原事前與競委會簽訂了寬待協議故未被控,競委會指寬待申請先到先得,美聯後發現,去年比中原更早申請寬待惟遭拒絕,入稟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美聯有權得到寬待。法官將於3個月內宣判。
入稟狀指,中原集團主席施永青等去年3月1日與競委會會面討論,競委會表明尚未得出結論業界發出內部備忘,指示代理遵從最低佣金要求有否違反《競爭條例》,美聯一方同月13日在調查期間向競委會申請寬待但被拒絕。本年初競委會披露涉案文件後,美聯方得悉施永青原抗拒申請寬待,直到得悉罰款龐大才改變主意,中原在美聯申請的7星期後,5月4日才向競委會申請寬待,其後達成協議。
美聯獲告知競委會認為首先為調查提供重大協助者才可獲寬待,而美聯不符合條件,美聯認為競委會違反了寬待政策或不合理行事,遂入稟尋求司法覆核,另提到將向競爭事務審裁處申請永久擱置聆訊。
競委會代表律師陳詞表示,寬待政策重點不在寬待本身,寬待政策對競委會而言是一個實用工具,以加強調查執法效率,盡量直接有效地向合謀定價人士執法,競委會有廣泛酌情權,以確保達致最佳效果。
代表律師指,解釋寬待政策本身就是競委會行使判斷能力的產物,由競委會自行設計,申請人要展示到其有能力為調查執法提供重大協助才合資格獲寬待,競委會考慮到美聯申請寬待時,未能展示到其有上述能力。
代表律師又說,競委會行事並不是絕對透明,透明度只是執行寬待政策的其中一個平衡目標,靈活運用這一誘因所帶來的不明確性,正是寬待政策的特色之一而不是弊病,背後含博奕論思維的策略性含糊,令合謀人士不要浪費時間,盡快向競委會提供協助。
代表美聯的律師回應指,即使有多於一個合謀者申請寬待,競委會也應回望過去,審視最初何者能提供協助,原則上應重視透明度,競委會當時根本未向美聯了解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卻直截了當拒絕寬待,做法無理,應在肯定美聯不能提供重大協助才拒絕寬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