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回應案件判刑時表示,法庭早前已裁定,案中兩名被定罪被告在擔任《立場新聞》總編輯期間,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新聞》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及憎恨司法,將煽動仇恨的言行歪曲成「新聞工作」,是絕對的顛倒是非。
區域法院。
法庭於頒布判刑理由時指出,在案發期間,被告不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從《立場》的社論和《立誌》可見,他們站在抗爭者的一邊與政府抗衡,被告干犯的罪行相當嚴重。
政府總部。FB圖片
判刑理由亦指出,基於罪行的嚴重性,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基於第二被告鍾沛權的罪責,採用監禁2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並判處其監禁21個月。至於第三被告林紹桐,則採用監禁14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因下令其進入監獄對他的生命可能構成危害,因此判處一個可以即時獲得釋放的刑期。律政司已根據法例,向法庭提出沒收令申請,以沒收相關犯罪得益,律政司會繼續依法處理後續程序。
發言人強調,《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等基本權利。香港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一如既往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及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毋須擔心會誤墮法網。
《明報》刊登一篇由吳靄儀撰寫、談論《立場新聞》案的文章,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去信該報,指文章將《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英雄化」,將罪行美化成「新聞工作」,稱特區政府必須嚴正指出其誤導之處,以正視聽。
《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資料圖片
吳靄儀。 資料圖片
鄧在信中表示,任何人煽動支持違法行為都應受到譴責。法庭已於裁決理由中清楚指出,在案發期間,被告不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鄧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換言之是並非建基於事實。法庭認為這些煽動文章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及其居民做成相當嚴重的傷害,罪行嚴重。
資料圖片
鄧在信中又說,從《立場》的社論和《立誌》可見,被告站在抗爭者的一邊與政府抗衡。由此可見,被告絕對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者,亦不是純然因為履行新聞工作者就事實作出報道的責任而被法庭定罪。法庭表示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是以事實為基礎,傳媒評論及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政府新聞處圖片
鄧稱判刑後香港新聞界亦有表示支持,包括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資深傳媒人員聯誼會,認同法庭的決定證據確鑿,使人信服,並且能彰顯法治精神、體現司法公正、保障新聞自由。
鄧引述行政長官李家超早前指,新聞公信力不能敗壞於利用新聞平台破壞法治的人。新聞界的傳播力和影響力舉足輕重,我相信明報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媒體,定會遵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傳媒的「特別責任和義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亦不要被人利用,成為煽動支持違法行為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