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郵政前僱員2021年簽署政府宣誓聲明時,在聲明底部加上字句,重簽時亦照板煮碗,遭公務員事務局裁定無效,僱員被要求強制退休後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被法院拒絕。
有報道指,申請人質疑聲明內容是否適用於香港郵政,又指格式異常,擔心未來或可擴充聲明內容,遂在聲明底部寫上「但質疑以上聲明是否適合香港郵政使用」,其後遭公務員事務局裁定聲明無效,要求強制退休。前僱員不服決定入稟提出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下書面判詞,裁定聲明中清楚列明如更改、增加或刪減聲明書內容即告無效,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前僱員須付訟費。判詞指,申請人自1992年起任職公務員,受僱於香港郵政,局方2021年要求所有在2020年7月1日前僱用的公務員妥善簽署並交回聲明,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聲明底部打上「」號,列明「如對聲明書內容作出更改、增加或刪減,此聲明審即告無效。」申請人之後簽署並交回聲明,惟在「」號後寫上「但質疑以上聲明是否適合香港郵政使用」。
局方其後要求申請人重新簽署聲明,申請人表明會依樣葫蘆加上上述字句,局方遂視申請人未有妥善簽署聲明,宣誓無效。雙方多番交涉仍未解決問題,局方同年4月12日發信禁止申請人職務,8月30日基於政府對申請人繼續履行公職失去信心,為了公益下令申請人退休。申請人此後先後向特首呈請及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決定均不果,24年7月入稟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認為,應依從常識判斷,局方宣誓要求清晰,由於公務員數目龐大,局方只制訂一份簡單清晰的宣誓聲明,做法完全合理,毋須考慮過百種潛在聲明內容,又認為申請人添加字句看來挑戰聲明對香港郵政的效力,令人質疑申請人宣誓是否真誠,因為局方結論並非無理過分。申請人在一系列事件發生近一年後才提出司法覆核,嚴重延誤,故此拒批司法覆核許可。局方要求法庭向申請人判處虛耗訟費令,法官拒絕,只下令申請人支付一般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