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5歲男護士承認刑事恐嚇兩名分別15和13歲的少年,在區域法院判監20個月。
警察總部。資料圖片
案情指被告張鍵威,因在籃球場受到兩名事主欺凌,事後向對方的社交帳戶發訊息,恐嚇對方會被斬手腳,要求事主用鐵夾自殘腳趾。兩名事主因害怕照做,而後分別向學校老師及父親透露被告的行為,並報警處理。醫療報告顯示,其中1名事主腳趾擦傷及有感染跡象。警方在被告的平板電腦內發現多張案中事主自殘後腳趾流血的相片及3段錄像。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於13歲時確診「對立性反抗疾患」及自閉症,又患上慢性運動性抽動障礙,在護士實習期間受到欺凌,參加籃球隊及嘗試緩解壓力,但卻遭事主等人欺凌,出於「歪曲」的正義感和思維、想懲罰對方而犯案。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鍾明新批評被告身為護士,理應有同理心,卻利用年輕事主不懂求助的弱點犯案,指示他們重複自殘,可想而知事主當時的驚恐及無助,批評被告的行為「可恥、卑劣、歹毒、殘忍」。
MIRROR演唱會案件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繼續盤問專家證人、結構工程專家、城大建築學及土木工程學系副教授林向暉。辯方問到涉案索具裝配圖及負重表等文件有多處錯漏,如果註冊工程師有細心查閱,必然會留意到文件上的問題,特別是缺失了多處懸吊架的資料,專家證人表示同意。
MIRROR演唱會22年發生嚴重意外。資料圖片
辯方提到,註冊工程師就涉事天花懸掛系統發出穩定證明書前,實地視察是非常重要,包括核對懸吊物是否與圖則一致、重量及位置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掛點比例等,專家證人同意,並確認如果對文件有疑問或現場視察時有懷疑的地方,工程師有責任查問。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問及當工程師在發出證明書前,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提供物品清單、相片及在懸掛前作出多次實地考察等,畢竟涉及到公眾安全,工程師發出證明書前「唔可以求求其其」,外行人亦會倚賴證明書去考量是否安全,專家證人亦同意。
辯方表示,工程師除了查證文件有否錯漏或偏差,實地考察時亦應作出批判考量,要找到足夠令其滿意的證據才發出證明書,形容「責任好大、錯咗要孭飛」,專家證人亦認同,審訊下星期一繼續。
案中3名被告42歲吳凱瑩、61歲林志華及50歲梁耀祖,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交替控罪、欺詐罪。3人涉於前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串謀詐騙康文署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報多項設備的重量,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MIRROR演唱會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