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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質疑「認錯人」 監視警員指可憑輪廓及肩膀等確認身份 控方覆問確認曾受認人訓練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質疑「認錯人」 監視警員指可憑輪廓及肩膀等確認身份 控方覆問確認曾受認人訓練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辯方質疑「認錯人」 監視警員指可憑輪廓及肩膀等確認身份 控方覆問確認曾受認人訓練

2024年11月29日 15:40 最後更新:15:4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9日續傳召跟蹤被告的監視警員作供,由辯方作盤問,多名的代表律師質疑監視警員接收訓示時,沒有監視對象的身體特徵和體型等資料,僅靠眉目、眼相距度、肩膀等難確認被告身份,指其「認錯人」,但監視警員指相片上有顯示被告輪廓和肩膀,足以評估對方肩膀闊度及身裁肥瘦等,因而可確認被告身份。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監視警員SO21今續供稱,2020年3月6日晚近11時,看見李嘉濱走到深水埗巴域街與白田街附近,其後進入巴域街休憩處;至翌日0時01分,他看見何卓為和何培欣一起沿巴域街斜路走上巴域街休憩處,約6分鐘後,何培欣獨白折返及走向白田街;至凌晨1時7分,吳子樂和張琸淇兩人沿斜路折返、牽着手走向白田街及後上的士。

何卓為代表律師問監視警員被告身上有否酒味及身體擺動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黎暐晴盤問證人,問及當時何培欣是否扶着何卓為走上去?警員SO21稱,僅看到兩人緊貼,兩人距離最近在10米以內。辯方問及何卓為身上有否酒味及步伐擺動?警員SO21稱,何卓為身體有擺動,但沒有醉酒。

代表第4被告張家俊大律師張志輝盤問下,警員SO21同意訓示期間,上司向他出示共17人的相片,每張相片均是黑白及證件相大小,相片均為正面及可看見肩膀。辯方問警員SO21當日在巴域街只看到張家俊側面或背影,警員SO21同意,但稱在10米以外有留意到張家俊迎面走來,走到近10米後看見張的側面,再依靠輪廓特徵去確定張家俊身份。

在辯方盤問下,警員SO21承認訓示期間沒提供監視對象的身體特徵和體型等資訊,但相片顯示了被告的輪廓和肩膀,可藉此評估其體型,包括肩膀闊度、甚至肥瘦等。辯方問警員SO21當時如何評估張家俊是甚麼身材,警員SO21稱不會是肥,屬瘦或中等身材;另指因髮型會改變,所以不會優先考慮。

辯方質疑認錯被告張家俊 監視警員否認   

警員SO21亦確認他在巴域街看見的男子戴口罩,辯方問相片顯示輪廓怎樣協助他確認身份。警員SO21供稱,可以看到眉毛、兩眼距離和耳,再加上肩膀,加上男子迎面走上巴域街時,吸引到他注意。辯方指,警員SO21不可能透過上述特徵估計該男子是張家俊,指其確認不準確,他當時「認錯人」。但警員SO21不同意。

代表第5被告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盤問證人,指警員SO21昨作供初期需控方提供書面供詞才記得監視對象包括楊怡斯。警員SO21同意,但否認事隔4年半後已變得模糊,只是一時遺漏。

監視警員承認大部分時間只看到楊怡斯側面  

辯方續指,警員SO21稱2020年3月6日晚約10時20分看到吳子樂、張琸淇與楊怡斯碰面,問當時是否只看到他所指「楊怡斯」的側面?警員SO21同意,並確認3人走上巴域街休憩處期間,該女子一直背向自己,約1分鐘後她從巴域街休憩處折返,走回白田街,至10時31分又再次步向巴域街休憩處。辯方指該女子大部分時間均背向警員SO21。警員SO21指,當該女子走回巴域街時,曾經有數秒並非背向他,又確認該女子當時戴口罩。

辯方問及,警察截查巿民身份證時,如巿民戴口罩,若要核實身份如何做?警員SO21指,除口罩及對照身份證上的相片。辯方指如不除口罩,是否無法看到口罩下的特徵,警員SO21同意,但指可從眼、眉、耳、頸和肩評估,又否認當時無法確認該女子為楊怡斯。

辯方及警方事後有否安排警員SO21認人?警員SO21稱沒有,也沒看過楊怡斯被捕後的相片,直到事隔4年半後,才首次看見楊怡斯的警署相片。辯方指當時警員SO21確認楊怡斯身份是因相片由主控官提供,而非他本身認出。警員SO21否認。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控方覆問確認監視警員曾受認人訓練 

代表第7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盤問證人,指警員SO21在2020年3月7日凌晨零時首次看見何卓為和何培欣,當時相距20米,警員SO21同意。辯方指兩人走向巴域街休憩處,但何培欣並沒走入休憩處,而是停在休憩處外的石級,而何卓為將一袋「釣返嚟嘅魷魚」交給何培欣,而何培欣把魚竿交給何卓為並親了他一下,及後便離開。警員SO21稱他沒看到兩人進入休憩處後的情況。另控方覆問確認警員SO21曾接受跟蹤部門的訓練,包括認人訓練。

控方傳召另一名監視警員SO20作供。警員SO20供稱,他在2020年3月6日被調派監視17名人士,包括本案被告在內,他在訓示期間獲發17人相片,均為黑白證件相大小,他直至下班時才交還,在監視對象未出現前,他重覆查看相片加深記憶。

另一監視警員供稱花了3分鐘記住楊怡斯相片容貌 

警員SO20指, 他當時花了約3分鐘記住楊怡斯的相片,及至晚上10時接獲通知前往白田街守候;約於晚上10時10分,他在大埔道行人過路處首次看到楊怡斯,他走到相反方向及看到楊怡斯的正面,他花1分鐘去確認身份,當時兩人相隔兩條行車線,其後楊怡斯過馬路,雙方距離約2米。

警員SO20稱,當時楊怡斯身上有黑色斜孭袋、黑色電腦袋及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裝有紙鶴的黑白色紙袋;楊怡斯過馬路後,走向白田街後走上巴域街斜路及朝美荷樓方向前行,警員SO20跟蹤;約10時19分,楊怡斯返回大埔道,與吳子樂和張琸淇會合,3人一同走向美荷樓方向;後楊怡斯獨自折返白田街方向,並走進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停車場,而警員SO20在外守候,數分鐘後,楊怡斯走出停車場並走向巴域街休憩處。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8日先就明愛醫院爆炸案傳召證人,其中一名警署警長供稱,2020年1月底,他陪同在旺角朗豪坊執勤受傷的同袍到明愛醫院求診,候診期間聽到男廁傳出兩下好大爆炸聲,當時現場病人「有啲恐慌」,其後在廁格內發現裝有電池和電線玻璃瓶,馬桶被炸破一部分。另針對羅湖港鐵站爆炸案,警署警長書面供詞稱,當時發現有疑似爆炸品後,疏散人群並設封鎖線,後在70米外聽到爆炸聲及冒出大量白煙。

明愛醫院。 資料圖片

明愛醫院。 資料圖片

就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控方讀出警署警長蔡偉強的書面供詞,指蔡偉強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近朗豪坊一帶執勤期間,遭一名男子襲擊,他其後在警署警長蔡國威陪同下、到明愛醫院急症室求診,約於1月27日凌晨2時20分,他候診期間聽到男廁傳出爆炸聲,他協助疏散現場約20名巿民及數名職員,返回現場時發現男廁冒出白煙,進入男廁檢查發現一個內有電池和電線的破裂黃黑色玻璃瓶。

控方傳召警署警長蔡國威出庭作供。蔡國威的書面供詞指,他當時在明愛醫院聽到男廁傳出兩下爆炸聲,同事進入男廁發現有煙和火,他其後進入男廁時發現煙霧愈來愈濃烈,地面有火,他聯絡消防,後找護士取滅火筒撲熄火種,他其後亦發現裝有電池和電線的玻璃瓶,馬桶亦疑炸破了一部份。蔡稱,他當時聽到兩下「好大聲嘅爆炸聲」,軍裝同事去男廁查看,而他去視察時發現「好多白煙冒咗出嚟」,當時現場有很多病人,「都有啲恐慌」,他遂吩咐同事進行疏散。

2020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後,馬桶有部分損毀和熏黑。

2020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明愛醫院男廁爆炸後,馬桶有部分損毀和熏黑。

另一名證人高級消防隊長巫龍興作供,指他在2020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帶隊到明愛醫院,到場時發現火種已撲熄,但男廁內充滿白煙,馬桶水箱下有碎片,馬桶後面有輕微損毀和熏黑。

次被告代表律師質疑證供基於行車紀錄  的士司機:新年期間去明愛 印象深刻   

另一名證人的士司機張偉榮供稱,他於2020年1月27日凌晨,在大角咀道九龍殯儀館附近接載過一名男子到明愛醫院;控方播放案發時明愛醫院外的閉路電視片段,張偉榮確認拍攝到其的士及所接載的男子下車,張確認警方從他手機中檢取了當日行車的全球衛星定位記錄。

次被告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張偉榮,指張偉榮在2020年5月與警方錄取的書面口供指自己對1月27日所接載人士的容貌和上車地點「無太大印象」,指張偉榮對於大角咀上車的說法是基於定位記錄行車路線。張偉榮不同意,稱當日是新年期間,乘客要求去明愛醫院,車費為50至60元,因他自己較早前亦有家人在明愛醫院離世,所以印象特別深刻。

羅湖港鐵站。

羅湖港鐵站。

清潔女工車廂拾獲環保袋  羅湖站務主任:袋中有袋 內有連電線可疑物品 

關於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港鐵清潔女工李瑞陽供稱,2020年2月2日下午在羅湖站工作,期間在車廂內發現一個內有玻璃瓶的黑色環保袋,她其後把它交給月台台長,把它放在台長室門口。

另一名證人港鐵站務主任張偉榮供稱,他常駐羅湖站負責月台及票務工作,於2020年2月2日下午約3時,在月台3號的4卡車廂外,清潔女工告知在車廂發現失物,其後他從對方手中接過一個50厘米乘40厘米的黑色環保袋,袋內有另一個紫色環保袋。清潔工離開後,他將環保袋放在地上,發現袋內有一個裝有灰色物質的玻璃瓶,而紫色環保袋內有一個4吋乘4吋的黑色物體,綁着橙色電線,並有紅色閃燈,他立即放下物品及走開,其後報告控制室有可疑物品,剛好當時有防暴警經過,他帶防暴警到台長室,打開環保袋給警方查看,警員著他遠離並疏散。

警署警長供稱,2020年2月2日下午約3時53分羅湖站月台設封鎖線,之後約70米外聽到爆炸聲及冒出白煙。

警署警長供稱,2020年2月2日下午約3時53分羅湖站月台設封鎖線,之後約70米外聽到爆炸聲及冒出白煙。

月台疏散人群設封鎖線70米外聽到爆炸聲及冒出大量白煙 

控方讀出另一證人警署警長林得安的書面供詞,指他於2020年2月2日下午帶隊到羅湖管制站巡邏;至下午約3時,見穿着港鐵制服職員張偉榮報稱有清潔女工拾獲2個環保袋,並帶他到台長室門外,張偉榮打開紫色環保袋,林見一個由保鮮紙包裹的物體,連接電線及有燈光閃,觀察約4秒,他相信是爆炸品,遂指示下屬疏散人群並設封鎖線;至約3時53分,林得安聽到封鎖線70米外傳來爆炸聲及冒出大量白煙。控方問及如何疏散乘客,林稱列車到達後著乘客不要靠近疑似爆炸品附近,讓乘客向前方落車 ,之後他向後退約70米左右,並聽到爆炸聲,見月台冒出白煙。

尚德停車場外「祭壇」悼念周梓樂 現場估計逾500人

針對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計劃。高級督察梁家俊供稱,他於2020年3月8日傍晚6時曾帶隊到將軍澳唐明街附近巡邏,發現有磚頭和汽油彈等物品,當晚共截查了191人,有巿民逗留在尚德停車場外一處自製祭壇悼念周梓樂,估計人數逾500人。

首被告何卓為代表大律師姚本成問及,當時梁家俊在現場發現多少汽油彈?梁供稱,在尚德停車場樓梯間發現9支汽油彈。梁又回應提問指,當時自製祭壇是用相片和字句貼在停車場外牆,地下有人放花束和蠟燭,而當晚他並未發現有暴力行為。

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監視警員跟蹤多名被告到深水埗公園 

代號SO21監視警員在屏風後作供稱,於2020年3月6日傍晚6時半起當值,負責監視一宗製造爆炸品案涉案人士,包括本案首7名被告。在訓示期間,他獲派涉案人士的黑白相片,相片上可見被告的樣貌和輪廓,他記下被告容貌後,把相片交回訓示人士。

監視警員SO21稱,他之後被派到深水埗行動,約於晚上10時,發現吳子樂和張琸淇在深水埗港鐵站下車,並從D2出口離開,而他則奉命跟蹤兩人,之後他們進入深水埗福華街174號,德寶大廈地下的便利店,離開便利店,約20分鐘後,兩人在巴域街與楊怡斯碰面,3人沿巴域街斜路走上巴域街公園。當時燈光下看得清楚,他與對方相距約10多米,行至美荷樓附近,看見3名被告走入公園內;他其後亦看到另兩名被告張家俊和李嘉濱分別沿巴域街走上公園。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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