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025年1月2日控方傳召青山警署值日官出庭作供,值日官指見第四被告張家俊時「左腳拐下拐下」,查問下張稱是早上扭親腳,之後有安排張到伊利沙伯醫院治療。另辯方續盤問拘捕張家俊的偵緝警員,指警員沒警誡便查問張手機密碼,是因不想張知道可行使緘默權,又質疑警方當時並無逼切性,惟警員不同意,指要知道張有否「通風報訊」或預設手機遙控引爆炸彈,而當時警員是在張見證下使用密碼開啟Telegram。
控方先傳召案發時任青山警署值日官的警署署長潘富安作供,潘供稱,根據記錄張家俊於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帶到青山警署,當時張家俊被帶入報案室匯報時,「我見到佢左腳拐下拐下,我問佢隻腳咩事,佢就向我表示佢朝頭早就扭親隻腳」。潘指,當時發現張的左腳有問題,隨即安排他往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當時問張家俊須否求診,張表示不需要。另值日官亦應張的申請,安排他會見律師。
值日官指張家俊無要求求診或投訴
辯方盤問潘時供稱,當時張家俊是左腳腳眼有問題,除此之外,無發現有其他表面傷痕;辯方又指張家俊3月10日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記錄顯示其左腳骨折,問及是否不知張左膝受傷?潘同意;辯方問潘得悉張骨折後,會否感奇怪,潘稱「我會諗吓,會唔會就係因為佢扭親呢個問題」,但不會深究。辯方指潘根本沒問過張是否要看醫生、或有無要求或需要投訴,亦沒看過張家的心口或膝蓋,無盡值日官的職責,指張在報案室內曾要求投訴拘捕警員,潘對以上全不同意,供稱如果有,一定會記錄。
警員重申問密碼前沒警誡因有逼切性
偵緝警員劉劍活續接受代表張家俊大律師張志輝盤問。辯方問劉查問張家俊手機Telegram密碼時,沒有施行警誡,因為不想張家俊知道自己有緘默權、毋須協助警方自證其罪,劉不同意。辯方又指當時手機在警方手上,並無逼切性,劉不同意,重申他要知道警方入屋前,張家俊有否聯絡他人,「甚至乎係預設咗啲程式,而呢啲程式可能係一啲遙控嘅程式」,用作引爆裝置。
劉曾供稱在同年3月8日晚於網罪科辦公室,對張家中檢獲的其中一部手機進行拍攝。辯方問及當晚劉進行拍攝前,是誰開啟該手機。劉供稱,他接觸時已開啟中,;辯方問到劉沒有記下6個數字的密碼,劉承認沒有記錄,但憑記憶記下。辯方又指,該手機須用6位數字密碼開機,而Telegram密碼是4位數字,劉稱他不知道。
警員供稱同事在張家俊面前用密碼開TG
辯方問張家俊說出密碼後,警方有否向張展示輸入密碼的情況,劉稱同事8519「㩒過兩部電話畀第四被告(張家俊)睇」,但劉不記得詳細情況,而根據其警員記事冊,張見證警長6158曾使用張家俊提供的密碼開啟其手機Telegram。
辯方指可以用電腦使用TG或WhatsApp,故除非看著對方發送訊息,否則不能肯定訊息由電話或是由電腦發出,因不能肯定多重登入,劉指不能肯定,但可以肯定來自同一個帳號;辯方續指劉是否沒辦法肯定是哪一個人發出訊息,劉答「可以這麼說」,辯方指是「同名同姓的人」,即遭法官斥責指這不是評論演講的時候,應繼續問問題,指陪審團是考慮整体環境證據。
警員指張家俊自稱左膝受傷因早上在廁所「跣低」
辯方提到劉稱在警誡及調查張家俊期間,發現張左膝受傷。劉供稱,當時張表示自己早上在廁所「跣低」。辯方指當時劉沒檢查及詢問張的傷勢。劉指,因張家俊除了不時用手按壓左膝,並無其他異樣。辯方指「每個人嘅表情都可以唔同㗎嘛」,遭法官即時制止並斥責:「呢個係評論唔係問題,唔好做你陳詞,而家唔係做陳詞分析的時候」。辯方對劉指出,當時他沒問張家俊,是因不想影響其警誡工作,劉不同意,指自己有問張家俊須否求診。
警員否認曾向張家俊施暴力要求招認
辯方又指,警方於2020年3月7日晚破門進入張家俊家中搜查前、沒有發出警告,警方進屋後,有兩名警員衝向張,及後3名警員把張按在地上,另有警員用長槍指着張,警長53953把張的雙手反鎖並戴上手扣,當張被警方拉起來後,有警員從後用腳張的後膝關節位置,力度很大,令張膝蓋骨碎裂,並用粗口指罵,劉全不同意。
辯方續指,張其後被拉入廁所,遭53953擊打胸口,向張指「好寸,一陣有排你玩」,並要求張家俊供出其他同伙,又曾問張「識唔識五飛呀,大角咀隻揪王」,又以其女友威脅張,另有警員進入廁所內嘗試用張面容和指紋解鎖手機和手提電腦,劉一概不同意。辯方又指,劉稱張家俊警誡下招認,均由劉杜撰,並非出自張家俊口中,劉亦不同意。辯方指,劉的書面口供沒提及自己向值日官報告張家俊受傷,劉同意沒有記錄,但稱除拘捕詳情,亦會向值日官報告拘捕期間有否特別情況,而值日官也會詢問被捕人是否需求診或投訴。辯方又指,解除張的手扣後,劉交一本記事冊給張,指示張在不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劉否認,指當時有作出警誡,並紀錄在記事冊上,再給張看後,才著他在記事冊上簽名。
警員指「爆門」拘捕張家俊期間 有人頂門阻撓入單位內
控方傳召參與拘捕張家俊的監視警員SO31作供。案發時駐刑事情報科的警員SO31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他隨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到屯門啟豐園某單位,他負責「爆門」,到達單位外發現鐵閘沒鎖上,便拉開鐵閘,而單位大門則鎖上,遂敲門及大聲叫「警察,開門」,等約一至兩秒後,因沒人應門,便開始用「破門鎚」破門,「大概撞咗一至兩下,道門就開咗少少」,看到室內光線,但大門隨即再關上,「感覺應該係有人頂住道門」,再撞一至兩下,「跟住成道門向室內瞓低」。警員SO31隨即讓開,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探員進入單位,而他其後離開。
辯方盤問時指,警員SO31書面證供中沒提到「門開咗少少」,警員SO31同意,但指當時情況印象深刻,「因成道門瞓咗落去」,以前沒遇過這種情況。警員SO31亦同意自己撞門時不能看見屋內情況,但稱憑其經驗,當時應該有人頂着門。
警員入屋後見張家俊躺在客廳 且雙手「不斷喺度撥」
控方另傳召偵緝警員白智峰作供。案發時駐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白智峰供稱,3月7日當晚入屋後,便看到張家俊躺在客廳,雙手「不斷喺度撥」,他和同事8315表明身份及發出警告,但張家俊沒理會,他遂和警員8315上前「一左一右」控制張家俊,把張家俊拉起後,再由警員53953戴上手扣,再由劉劍活快速搜身及確認張家俊的身份,並扶張坐在木凳上。
白供稱,當時發現屋內有2部已開啟的手機,他把2部手機放入防干擾訊號袋,再轉交警長6158,6158其後告知手機內有Telegram及須密碼登入,白轉告劉劍活,劉便查問張家俊,張告知6位數字的密碼,6158成功用密碼登入Telegram後,把手機放回防干擾訊號袋。白指,雖然他是證物警員,但其後因收到上級指示,留下單位內看守,他便沒隨同其他同事到樓下搜車。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