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31日控方傳召旺角警署值日官作供指,次被告李嘉濱被捕後,曾在警署內檢視及發現李左頸有3厘米紅痕,無表皮破損,問李有無需要看醫生時,李指無需求診,亦無投訴。另控方續傳召拘捕第四被告張家俊的警員作供指,據拍攝到的張家俊手機Telegram對話紀錄,張家俊曾以「Alpha Force」的用戶名稱與「Mike Chen」討論炸藥化學品比例、用不同原料製炸彈的爆炸威力等,又曾與李嘉濱在Telegram談及「Telegram機械人」,據控方開案陳詞,涉案炸彈是透過Telegram機械人引爆。
李嘉濱左頸有3厘米紅痕 值日官:無表皮破損 李指無需求診
控方傳召案發時任旺角警署值日官的退休警署警長江澤祥作供,指2020年3月8日凌晨,警長陳國威帶被告李嘉濱到報案室見值日官,當時江有檢視李嘉濱有否傷患,根據江當時作出的記錄,李嘉濱左頸有3厘米紅痕,無表皮破損,「唔見血,被撞一撞嘅痕,冇表皮破損唔需要即時治療」,江亦有問李需否求診,李表示不用,也沒投訴及毋須代其通知親友。
江又確認,根據記錄,律師文浩正在3月9日凌晨曾到旺角警署,但由於李嘉濱當時被調查的警員帶離報案室,故律師團隊離開。江供稱,他亦不清楚李嘉濱確實位置,但如果律師想在警署等待,警方會作出安排。
代表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時提及拘捕李的警員向值日官報告被捕人士的傷勢。江稱,他一般先不會理會拘捕人員的報告,因為目視被捕人傷患是其工作範圍,「我習慣自己由頭到腳望一次,望完見到有乜嘢就搵張紙寫低,再打入電腦」,也不會主動將傷勢告知拘捕人員,但會將傷勢告知被捕人及詢問須否求診。
張家俊曾在TG與「五飛」何卓為談及買電話卡
控方續傳召拘捕第四被告張家俊的警員劉劍活作供。劉劍活供稱,2020年3月8日曾拍攝從被告張家俊家中檢取的手機。控方庭上展示劉所拍攝的相片,顯示該手機中Telegram的群組對話,而當中「Alpha Force」用戶,劉確認為被告張家俊,而「Alpha Force」曾與名為「Mike Chen」的用戶對話,當中「Alpha Force」曾指自己被4部車跟蹤,又指車輛都是香港警察註冊車輛,又曾討論炸藥化學品比例、用不同原料製炸彈的爆炸威力,其中「Mike Chen」又曾發送圖表及說「製好長這樣」、「20kg穩死的」等;另「Alpha Force」曾與名為「武肺疑似患者」的用戶對話,談及買機票去台灣、及在台灣購買化學品價錢較便宜等。
相片亦顯示,該手機曾與「五飛」聯絡,「五飛」問身處位置,「Alpha Force」回覆「揾緊中移動卡」,「五飛」稱便利店也有,「Alpha Force」表示「買咗,試完connect唔到」,又指成功購買後稱要找地方嘗試。據控方開案陳詞,「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
控方陳詞曾提及涉案炸彈透過「Telegram機械人」引爆
劉又供稱,他於同年3月13日再次拍攝上述手機。相關相片顯示,「Alpha Force」曾與「一枝弓」在Telegram傳訊息的紀錄,及透露「BotFather」製定Telegram機械人。據控方開案陳詞,「一枝弓」即次被告李嘉濱,而涉案炸彈透過Telegram機械人引爆。
另辯方盤問證人期間,辯方大律師因重複提問,遭法官斥責:「唔需要重複你證據,直接問問題」;另法官又指辯方曾以評論方式引導證人,指「呢個評論嚟!問問題!唔好不停作出評論 !呢個係我哋守則嚟!」。
證人否認辯方指有人襲擊張家俊 3名警員合力控制張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證人,劉同意指,在2020年3月7日晚拘捕行動中,並非率先進入被告張家俊家中,而是警員8519及8315先進入,而劉入屋後第一眼看到張家俊是躺在地上,但沒看到同事與張家俊有身體接觸。辯方指是因為劉進入前,張家俊已「被人打跌低左」,劉不同意,指在進入過程中沒看到有人襲擊張家俊。
辯方續指,劉在書面供詞中稱入屋後,8519、8315及警長53953合力上前控制張家俊及戴上手扣,但劉供稱,8519和8315控制張家俊後,53953才為張家俊上手扣,指當時警員8519和8315控制張家俊雙臂,期間張家俊有掙扎,故53953上手扣,他會理解是3人合力控制張家俊。
警員疑慮手機可通風報信及作為引爆炸彈遙控裝置
劉又確認查問張家俊兩部手機的Telegram密碼前,沒向張家俊施行警誡,辯方問及原因,劉供稱「當時電光火石間,我無深究過呢個問題」,又稱入屋後看見2部手機屏幕已啟動,有理由相信張家俊在警方入屋前使用該2部手機,而本案涉及3宗嚴重爆炸案,「我都唔排除到呢兩部電話係咪我哋破門之前,佢用嚟通風報信,甚至係用嚟做一個引爆炸彈嘅遙控裝置」,所以「嗰一刻我認為有必要去清除咗呢個疑慮先,所以咁短時間,我就無施行警誡」。辯方追問施行警誡毋須太多時間,劉答稱「引爆一個炸彈都唔需要花好多時間」。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