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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質疑辯方指警察記事冊為證據 警員不同意辯方指曾對李嘉濱作「脫衣搜身」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質疑辯方指警察記事冊為證據    警員不同意辯方指曾對李嘉濱作「脫衣搜身」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質疑辯方指警察記事冊為證據 警員不同意辯方指曾對李嘉濱作「脫衣搜身」

2024年12月24日 12:56 最後更新:12月25日 08:0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24日續由偵緝警員作供。辯方盤問偵緝警員時,問及警方當時有否對被告李嘉濱進行「脫衣搜身」,警員否認,搜身是根據警署值日官決定。辯方指警員的書面口供部分與同隊警長相同,質疑警員「照抄」,警員否認,承認內容有相同之處。另辯方問及警員為何無將未列為證物的警察記事冊到庭,遭法官陳仲衡質疑記事冊為何會成為證據。聆訊12月27日繼續。

今續由偵緝警員於高院作供。

今續由偵緝警員於高院作供。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續盤問偵緝警員温文鏡。辯方提到2020年3月8日凌晨,李嘉濱被捕後被帶返警署,指警方當時對李進行脫衣搜身,要李「剝光豬」,温不同意,指當時根據警署值日官指示,無要求李脫去衣服搜查,但同意在搜身期間,值日官不在場,但強調這是正常情況,「我哋唔會影響值日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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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續由偵緝警員於高院作供。

今續由偵緝警員於高院作供。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警員否認曾在錄影會面前警告李嘉濱要配合

辯方續指出,同日凌晨2時許,警方在錄影會面室內進行拆封新光碟等準備工作,期間警長陳國威警告李嘉濱「而家開機你唔好轉頭話要律師陪同或扮唔舒服,玩嘢嘅,蝕底係你」,温不同意。

辯方又指,進行首次錄影會面後,警長向李嘉濱稱「你唔好學何卓為、張家俊咁麻煩,要我哋出手」,李當時回應「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啦,可唔可以講下我女友情況」,警長查看手機後稱「你條女而家喺北角警署,無穿無爛」,李便說「你想我哋配合你,無問題,但起碼我條女要擔保到」,警長遂表示「有你配合自然最好,雖然告唔告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温不同意有以上對話。

辯方問溫為何要用7個月時間去看案件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溫指當閉路電視片段有人出現時,他須要重覆翻閱片段確認並作記錄。

法官質疑辯方指警察記事冊為庭上證物

辯方又問及溫有否將未列為證物的其他警察記事冊帶到庭上,溫指,未列為證物的警察記事冊用完後會交回警署,一般會保存3年,本案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警員未能確定相關警察記事冊是否仍保存。辯方即指相關警察記事冊「點解唔封存咗證物?」,隨即遭法官質疑「記事冊招認先係證據,點解會係證據?呢啲法律上唔會係證據」,並著辯方問下一條問題。

辯方另稱温與警長陳國威的書面供詞中有部分一模一樣,且「照抄」時溫不用「我」而用「偵緝警員11632」,向陪審團展示相關段落,「同日23:11時,我與偵緝警長張偉華、偵緝警員11583和偵緝警員11632押解被捕人到達中區警署,並帶到錄影接見室(215室)。同日23:12至23:35時,被捕人要求稍作休息」。

警員否認辯方指曾「照抄」同袍書面供詞

温解釋,因出入警署或者外出調查時會記錄時間並告知陳警長,而記錄時他採用第三人稱,即會把自己寫作「偵緝警員11632」,相信自己準備書面供詞時忘記把「偵緝警員11632」改成「我」;至於段落中為何遺漏寫上警長陳國威,温稱可能「無留意」。辯方續質疑,兩人供詞相關段落一模一樣,是温「完全照抄」,温指「我見到係相同」,但不同意「照抄」。

辯方引用陳國威書面供詞提到「偵緝警員11632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 (MK001)向被捕人套取口腔拭子樣本」;温書面供詞則指「偵緝警員11632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MK001)向被捕人講解套取口腔拭子原因及向其套取口腔拭子樣本」。温指,自己忘記改寫第三人稱,「我記得嘅,我就會轉,呢度係忘記咗轉」,又強調兩人寫法其實不同。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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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法官多次質疑辯方盤問過於重覆冗長 沒留意證人供詞

2024年12月23日 16:39 最後更新:12月24日 09:15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23日續由辯方盤問偵緝警員,辯方質疑單憑眼鏡認出李嘉濱,警員重申以步姿V字眉辨認,另否認干擾手機證物。盤問期間,法官陳仲衡多次質疑辯方問題重覆、冗長及無必要,甚至沒留意證人供詞。

醫院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續由偵緝警員作供。

醫院口岸爆炸案在高等法院續由偵緝警員作供。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續盤問偵緝警員温文鏡。辯方指,温在李嘉濱被捕及帶到旺角警署後,曾在接見室內與警長陳國威以李嘉濱女友的安危作威脅,逼使李嘉濱招認及配合他們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温否認。

辯方又指,温供稱在明愛醫院閉路電視片段認出李嘉濱,惟卻對片中人戴着黑粗框眼鏡避而不談,温指自己沒避而不談,但這並非他辨認出李嘉濱的根據。辯方指片中男子看上來20多歲、中等身材及戴黑粗框眼鏡,「行出街比比皆是」。温不同意。 

辯方續指,片中人當時戴口罩和帽,眼眉只看到一半,温根本無法看到眼眉是「呈V字型」。温不同意。辯方又指步姿並非客觀準確的辨認方式,温不同意,但確認會受到地形影響,又承認自己沒有接受認人的訓練,但重申「我有15年嘅調查經驗」。

法官斥辯方不要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指警員2020年3月8日帶李嘉濱回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搜屋期間,在車內李曾問「而家準備帶我去邊?」,警員不同意,指於旺角警署出發前,已告知李將會去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李的住址搜查,而李在車程期間未有問以上問題;惟辯方再重覆問及,法官指警員已答「車上無咁講。」辯方稱「for the sake of completeness.(為不遺漏細節)」,法官斥「你唔好低估我理解能力」。

辯方指警方2020年3月8日帶李嘉濱去梅芳街某大廈1A室搜查,警方當時目的是否執行搜查令,而搜查令上的地址是1A室,而非其他單位,温同意。辯方進入大廈大閘須否密碼,温稱是並非大閘,而是推玻璃門進入,但沒印象該玻璃門有否上鎖。

法官指辯方無留心聽取證人供詞 

辯方重複指拘捕李嘉濱前,警方已取得搜查令的細節,法官批評辯方的問題過於冗長,是完全不必要,浪費法庭時間。法官指辯方應該以更有效率的方式進行盤問。

辯方又指警員在搜屋前將從李嘉濱處檢取的錢放車上,警員不同意,指錢一直在他的背包內,由他揹著保管,此時法官指證人已多次強調光碟放在車上,而有關文件則被其背着,並強調辯方應注意聽取證人的陳述。

辯方另指,李嘉濱到達1A室門外時,曾表示已搬走及不知道密碼,温不同意,稱有嘗試用李嘉濱身上檢取的鎖匙開門,但不成功。辯方續指當時警方在門口停留逾40分鐘,都不採取其他方法,是因為擔心「入錯屋、爆錯門」 ,故逼李嘉濱「撞密碼」,即使最終「入錯屋」,責任亦在李嘉濱身上,温不同意。

警員:搜查令賦權  「爆錯門唔會孭鑊」

辯方續指,警方進入單位後,在衣櫃中搜出內有12把魚生刀的黑色袋,衣櫃內有一個夾萬,問温有否打開檢查。温稱不記得,但如果發現夾萬,而李嘉濱不願意打開,「會執行搜查令權力,爆開佢」,但温沒執行此權力的印象,也不記得有否查問李嘉濱或搜查夾萬。

辯方問難道温不擔心夾萬內有與案相關證物,温稱如果需要檢查夾萬內的物品,而被捕人不提供密碼,他會檢走夾萬或「爆開佢」,而他當時沒有這樣做,「相信當其時應該係無特別物品係入面」,又稱這是基於「工作習慣」。

辯方指出,其實温當時擔心萬一李嘉濱真的並非居於1A室,「你哋爆埋個夾萬,就要孭鑊」。温不同意,「因為搜查令賦予我哋權力,爆錯門,我哋都唔會孭鑊」。

警方其後帶李嘉濱到大角咀宏創方調查。辯方問到在宏創方調查期間,到達1008室時,李嘉濱曾要求到洗手間,而警方由警長陳國威陪同李嘉濱進入廁所內,這安排並非必要,温稱,認為此安排最必要,「如果唔跟埋入去嘅話,被告人有可能會做出啲傷害自己嘅事、或者有意外」。辯方指,温的說法屬虛構,認為安排唯一目的是令李嘉濱覺得自己上洗手間的私人空間亦被剝奪,「佢完全無say」,温不同意。

法官質疑辯方重覆主問問題 「有冇抄筆記?」

辯方又指出,在第2次警誡錄影會面開始前,溫與警員陳國威教導李嘉濱如何回答核心問題,並盡量要承接第一次錄影會面的事項,要說「五飛」(首被告何卓為)是事件的策劃人和資金提供者,還有其他問題的相應答案;而完成第2次錄影會面後,警員陳國威就和李嘉濱「預演」或「溫習」第三次錄影會面的問題和答案,如要說出在宏創方1008室的化學品是屬於「五飛」的,溫對以上一概否認。

另辯方不斷重複問溫在主問時已作出的證供,遭法官質疑,如辯方問完成第3次錄影會面後,是否帶李嘉濱離開旺角警署,有否跟李說要去西區警署等,法官問辯方大律師為何要再問以往控方已主問的問題,「佢(證人)證供係咁,我話返畀你聽。」,質疑 辯方「有冇抄筆記?」。

警方否認未即時開啟飛行模式  目的是爭取時間干擾證物 

此外,辯方質疑,温沒檢取李嘉濱身上兩部手機後,即時啟動飛行模式及封存在證物袋、及送到網罪科檢驗,根本毋須自己拍攝兩部手機。温解釋,因他拍攝的相片可用在稍後的錄影會面當中,而網罪科擷取資料需時,若未能成功擷取資料,網罪科也不會進行拍攝工作。辯方指温是用拍攝去「合理化」自己沒在最佳狀態啟動飛行模式,並利用時間去干擾證物,温否認。

辯方又提到,3月8日晚上10時許,警方曾帶李嘉濱到他居住的梅芳街某大廈2C室搜查,進入單位後,温曾從自己背囊內取出物品及放進單位內的一個膠袋,而該膠袋內原本只有一張收據。温不同意,亦否認在回到警署後,曾要求李嘉濱承認2C單位內的紅色膠袋有爆炸品包括硝酸鉀、金屬粉、硫磺,指是警員從大角咀涉案單位拿過去的,溫否認。

辯方指出,溫和警長陳國威要求李嘉濱招認虛報地址,指自己訛稱居於一樓,因二樓單位有硝酸鉀和金屬品,李當時說「入面無咁嘅嘢」,陳回覆「唔使你擔心,我哋會搞㗎啦」,溫否認有以上對話。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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