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呂世瑜涉在Telegram發布宣揚港獨文宣,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2022年4月29日,於區域法院判監5年;呂世瑜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022年11月30日上訴庭裁定維持原判;後呂世瑜再上訴至終審法院,2023年8月22日遭終院駁回,維持原刑期。
香港理工大學生呂世瑜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多次在自己管理的Telegram頻道,發表煽動「港獨」言論及出售武器,承認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 據《國安法》第21條,在涉及分裂國家罪名中,若案件屬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情節較輕,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審法官認為案情屬情節嚴重,令呂未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判入獄5年。
呂就判刑提上訴,指條文所指只是量刑起點,非最終刑期。上訴庭於2022年11月30日頒下判詞,認為5年監禁在情節嚴重案件中,屬強制性最低刑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呂再向終審法院上訴,成為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極上訴案。終院2023年8月22日頒下判詞,就《國安法》量刑條文的涵義和效力作詮釋,指本地法律應在《國安法》條文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國安法》第33條指明的3項減刑情形適用,否則《國安法》第21條訂明「情節嚴重的案件,「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罰則屬強制性規定,駁回呂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