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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 2度上訴刑期 遭終院駁回維持原判

國安案例

呂世瑜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  2度上訴刑期  遭終院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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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 2度上訴刑期 遭終院駁回維持原判

2024年12月24日 11:14 最後更新:11:14

理大生呂世瑜涉在Telegram發布宣揚港獨文宣,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2022年4月29日,於區域法院判監5年;呂世瑜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022年11月30日上訴庭裁定維持原判;後呂世瑜再上訴至終審法院,2023年8月22日遭終院駁回,維持原刑期。

香港理工大學生呂世瑜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多次在自己管理的Telegram頻道,發表煽動「港獨」言論及出售武器,承認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 據《國安法》第21條,在涉及分裂國家罪名中,若案件屬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情節較輕,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審法官認為案情屬情節嚴重,令呂未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判入獄5年。

呂就判刑提上訴,指條文所指只是量刑起點,非最終刑期。上訴庭於2022年11月30日頒下判詞,認為5年監禁在情節嚴重案件中,屬強制性最低刑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呂再向終審法院上訴,成為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極上訴案。終院2023年8月22日頒下判詞,就《國安法》量刑條文的涵義和效力作詮釋,指本地法律應在《國安法》條文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國安法》第33條指明的3項減刑情形適用,否則《國安法》第21條訂明「情節嚴重的案件,「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罰則屬強制性規定,駁回呂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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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技術員涉「連登」發表38則煽動言論 判囚16周

2024年12月24日 17:10 最後更新:17:10

電腦技術員涉於「連登討論區」發表38則含「光時」、「港獨」等言論,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於2022年9月2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16周。

30歲的被告、電腦技術員陳偉倫,承認於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於「連登討論區」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被告重複留言達38次,可見他希望內容不被人淡忘,有機會令尚對社會不滿的人,使用暴力的心態死灰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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