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房委會宣布1.15實施「舉報濫用公屋獎」 最高可獲3000元獎金須實名

社會事

房委會宣布1.15實施「舉報濫用公屋獎」 最高可獲3000元獎金須實名
社會事

社會事

房委會宣布1.15實施「舉報濫用公屋獎」 最高可獲3000元獎金須實名

2025年01月08日 14:52 最後更新:16:25

房委會表示,「舉報濫用公屋獎」將於1月15日實施,如果憑舉報人提供資料,成功向濫用公屋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房委會將向參與計劃人士提供最高3000元現金獎勵和感謝狀。

房委會

房委會

發言人說,有意參與計劃人士可透過舉報郵柬、房委會或房屋署網頁的電子表格、舉報熱線、電郵,以及通知屋邨辦事處等方式舉報。除了房委會或房屋署的直接僱員外,任何能提供真實確切資料令房署成功向濫用公屋單位人士發出遷出通知書的16歲或以上舉報人皆符合參與資格;舉報人必須以實名舉報,並同時提出參與計劃,參加者須由專責人員進行初步評審及面見,以確保資料真確。

網上舉報濫用公屋表格。

網上舉報濫用公屋表格。

發言人提到,每宗舉報會由「評審委員會」審核,並審理性質複雜或有爭辯的個案,委員會由首長級人員擔任主席並作出最終決定,又強調舉報人士的身份會絕對保密。

公屋。規劃署圖片

公屋。規劃署圖片

發言人又指,措施實施前已實名舉報的濫用公屋個案,若調查尚未完結,在查明屬實並於計劃實施後,成功向濫用公屋的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房屋署會主動聯絡有關人士,徵詢是否參與計劃。

申訴專員主動調查當局收回公屋單位的安排(附圖) 政府新聞處圖片

申訴專員主動調查當局收回公屋單位的安排(附圖) 政府新聞處圖片

發言人補充,房委會過去一段時間已查找出較容易偵查的濫用公屋個案,餘下較隱蔽個案,需透過市民舉報提供線索,因此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鼓勵市民舉報濫用公屋。

房屋署公布4宗涉公屋居民及公屋申請人因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個案,涉事者均被判監禁及罰款。

房屋署。資料圖片

房屋署。資料圖片

房屋署發言人星期二(5月6日)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發言人之,最近有4宗個案分別涉及兩名公屋居民及兩名公屋申請人,因沒有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土地或內地房產,被法庭裁定作出虛假陳述、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詳情,罪名成立。

公屋。示意圖片

公屋。示意圖片

房屋署指,一名居住於沙田利安邨的公屋居民在2024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土地/物業。經調查後揭發,該居民案發時擁有6幅位於新界北區土地的部分業權。

利安邨

利安邨

另外,一名居住於沙田隆亨邨的公屋居民在2024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經調查後揭發,該居民案發時與他人聯權擁有一個位於屯門的住宅物業。

該兩名公屋居民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於今年4月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分別判兩名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24個月)及兩星期(緩刑12個月),另罰款3萬元及1.5萬。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亦已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至於另外兩宗個案涉及公屋申請人,房屋署指,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17年申請公屋,其後於2021年向房屋署遞交一份申請者聲明,申報她由填寫公屋申請表當日起直至遞交申請者聲明當日,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經調查後揭發,她在上述時段擁有一個紅磡的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另外,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16年申請公屋,其後於2023年向房屋署遞交的一份申請者聲明,申報她在遞交申請者聲明當日,並無擁有房產。經調查後揭發,她在上述時段擁有一個位於廣東省的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該兩名公屋申請人就申請公屋事宜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今年4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兩名被告監禁2星期(緩刑24個月),以及分別罰款8000及5000元,而有關公屋申請已被取消。

房屋署重申,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房屋署亦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就申請公屋事宜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如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房屋署收回。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
熱 · 門 · 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