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開會,討論《房屋條例》修訂,據報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違者建議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房委會。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據報道引述房屋署消息指,修訂《房屋條例》為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涉及4項擬議修訂方案,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變成罪行、賦權獲授權人員檢查個人資料、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以及其他較簡單的技術性修訂。
房委會。資料圖片
目前公屋租戶嚴重濫用公屋,房委會只有權終止租約,但沒有權力作出檢控,阻嚇力十分輕微,因此建議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以及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建議最高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一年。法例適用於租戶、分租戶,及協助有關行為人士例如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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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現時獲授權人員常面對執法及搜證困難,建議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違反、正違反或即將違反條例時,可檢查嫌疑人的個人身份。若拒絕提供資料即屬違法,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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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消息指,草擬修訂內容未最終敲定,預計下月到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簡介,爭取4月初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並在本立法年度通過,期望明年生效。具體實施日期會在草案列明,條例不具追溯力。消息指,若租戶擔心觸犯法例,應停止有關行為或交回單位。
房屋署公布4宗涉公屋居民及公屋申請人因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個案,涉事者均被判監禁及罰款。
房屋署。資料圖片
房屋署發言人星期二(5月6日)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發言人之,最近有4宗個案分別涉及兩名公屋居民及兩名公屋申請人,因沒有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土地或內地房產,被法庭裁定作出虛假陳述、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詳情,罪名成立。
公屋。示意圖片
房屋署指,一名居住於沙田利安邨的公屋居民在2024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土地/物業。經調查後揭發,該居民案發時擁有6幅位於新界北區土地的部分業權。
利安邨
另外,一名居住於沙田隆亨邨的公屋居民在2024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經調查後揭發,該居民案發時與他人聯權擁有一個位於屯門的住宅物業。
該兩名公屋居民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於今年4月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分別判兩名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24個月)及兩星期(緩刑12個月),另罰款3萬元及1.5萬。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亦已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至於另外兩宗個案涉及公屋申請人,房屋署指,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17年申請公屋,其後於2021年向房屋署遞交一份申請者聲明,申報她由填寫公屋申請表當日起直至遞交申請者聲明當日,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經調查後揭發,她在上述時段擁有一個紅磡的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另外,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16年申請公屋,其後於2023年向房屋署遞交的一份申請者聲明,申報她在遞交申請者聲明當日,並無擁有房產。經調查後揭發,她在上述時段擁有一個位於廣東省的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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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兩名公屋申請人就申請公屋事宜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今年4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兩名被告監禁2星期(緩刑24個月),以及分別罰款8000及5000元,而有關公屋申請已被取消。
房屋署重申,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房屋署亦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就申請公屋事宜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如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房屋署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