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回應申訴專員公署報告的建議稱,會繼續優化現有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積極探討不同新方法,確保公屋資源得到善用。房協則表示,將於今年4月推出「舉報濫用公屋奬」。
申訴專員公署就當局打擊濫用公屋工作,完成主動調查,提出31項改善建議。
香港房屋協會。資料圖片
房屋署表示,署方剛於本月15日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期望可以更精準地搜集更多濫用公屋資料,以採取行動,亦積極研究修改《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目標希望可在今年中獲立法會通過草案,加強阻嚇作用。
房協將於今年4月推出「舉報濫用公屋奬」,鼓勵市民提供懷疑被濫用公屋的個案資料。房協亦正計劃以大約5年時間,將「富戶政策」涵蓋至轄下所有出租屋邨的租戶。房協會繼續投放資源,多管齊下打擊濫用公屋。
申訴專員主動調查當局收回公屋單位的安排(附圖) 政府新聞處圖片
房屋署公布4宗涉公屋居民及公屋申請人因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個案,涉事者均被判監禁及罰款。
房屋署。資料圖片
房屋署發言人星期二(5月6日)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發言人之,最近有4宗個案分別涉及兩名公屋居民及兩名公屋申請人,因沒有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土地或內地房產,被法庭裁定作出虛假陳述、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詳情,罪名成立。
公屋。示意圖片
房屋署指,一名居住於沙田利安邨的公屋居民在2024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土地/物業。經調查後揭發,該居民案發時擁有6幅位於新界北區土地的部分業權。
利安邨
另外,一名居住於沙田隆亨邨的公屋居民在2024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經調查後揭發,該居民案發時與他人聯權擁有一個位於屯門的住宅物業。
該兩名公屋居民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於今年4月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分別判兩名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24個月)及兩星期(緩刑12個月),另罰款3萬元及1.5萬。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亦已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至於另外兩宗個案涉及公屋申請人,房屋署指,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17年申請公屋,其後於2021年向房屋署遞交一份申請者聲明,申報她由填寫公屋申請表當日起直至遞交申請者聲明當日,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經調查後揭發,她在上述時段擁有一個紅磡的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另外,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16年申請公屋,其後於2023年向房屋署遞交的一份申請者聲明,申報她在遞交申請者聲明當日,並無擁有房產。經調查後揭發,她在上述時段擁有一個位於廣東省的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資料圖片
該兩名公屋申請人就申請公屋事宜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今年4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兩名被告監禁2星期(緩刑24個月),以及分別罰款8000及5000元,而有關公屋申請已被取消。
房屋署重申,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房屋署亦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就申請公屋事宜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如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房屋署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