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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變化不利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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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變化不利基層

2018年08月10日 21:05 最後更新:21:40

昨日的文章提到大學王牌學系收生,透過減收參加高考的聯招學生、增收非聯招聯招學生去弄好聯招學生成績的「業績」。

文章出街之後,引起很多大學界朋友的迴響,紛紛爆料,解釋大學王牌學系出術的動機。學生人口下跌,大學面對收生壓力。大學透過減收本地的高考生,低過某水平的不收,用非聯招學生填數,以維持高考生收生的分數線。大學中人說,此舉除了分數線好看之外,更關乎學系的生死存亡。

大學的撥款由大學資助委員會(UGC)決定,而收生的成績是決定大學學系表現的主要指標。如果收生成績不斷下跌,證明這個學系不受歡迎,UGC的撥款就會減少;反之,撥款就會增加。本地聯招學生的成績,標準清晰。而非聯招學生的成績標準比較含糊,難以與聯招學生的成績比較,UGC衡量大學學系「業績」的時候都會忽略非聯招生的入學成績。所以,只收取成績最好的一小撮聯招學生,餘下的學額由非聯招學生補足,就成為粉飾「業績」、向UGC取得高撥款的秘技。

大學高層爆料,本地名牌大學一早已用上述方法收生提升高考生的分數,搞到收取非聯招學生比例大升。若其他大學用相同方法收多過25%,一定會被政府責罵,政府嚴重「大細超」。

大學學系是按學生人數收取經費的,王牌學系還有一招可以既保持收生分數線較高,又可以多收學生以爭取經費,就是在多收由副學士及高級文憑轉過來的三年級生。現時香港副學士課程每年收生數過萬,香港每年會資助約5000名完成兩年副學士等課程的學生入讀大學三年級的銜接課程,大學特別喜歡接收這些副學士銜接學生。大學在大一收聯招學生時維持嚴謹的收生標準,但卻大量招收副學士銜接學生,即使明知這些學生的水平,不如申請入讀一年級而被拒諸門外的學生,也樂此不疲。主要原因是多收一個副學士銜接生,就多得一份資源。更重要的是,招收的副學士生,無論水平高低,都不會影響到大一收聯招生的分數線,不影響學系的「業績」。

總的來說,大學資助有一套成文制度,而王牌學系收生,透過減收聯招生來來繞過這個制度,另外,又多收副學士生去弄高學生人數去多拿資助,這就對那些正正經經參與本地高考的聯招學生不公平。 

那些想報讀王牌學系但剛剛不及聯招分數線的學生,他們的成績其實比非聯招學生更好,但卻不獲取錄。而這些學生的成績可能也較相同學系於三、四年級招收的副學士生更好,但卻沒有副學士生這樣幸運可以入讀到心儀的王牌學系。

參加聯招考試的本地學生,比較多的是來自基層家庭。近年大量的名校轉做直資學校,她們收取政政府資助之餘,也收取較高的學費,形成她們可以有雙重資源去培訓學生,可以做到小班教學,甚至有雙班主任制度等等。基層小學成績很好的學生,負擔不起每月幾千元甚至高達萬元的學費,只能望直資中學的大門而興嘆。

直資學校大量湧現,加上在外國讀書回來的非聯招學生也搶佔了很多學位,就形成一個對基層學童的歧視。香港的教育制度,正在製造結構性的跨代貧窮。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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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應該逃離英國

2024年12月19日 18:30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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