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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翼棄兵》意外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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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翼棄兵》意外之得

2020年12月04日 18:59 最後更新:20:02

最近看完Netflix美劇The Queen’s Gambit (后翼棄兵),有很多聯想。

《后翼棄兵》顧名不能思義,這套劇是講述一個美國國際象棋冠軍的奮鬥故事。

「后翼棄兵」是國際象棋其中一種開局方式,是先犧牲一些棋子、換取另外一種東西的策略。通常的走法是白方將兵推出,故意被黑方的兵吃掉,然後減少對方的兵本來對部分位置的控制力,即犧牲一隻兵,換得對中心地區的控制權。這種戰術背後的哲學含意就是有一失必有一得。

《后翼棄兵》的女主角Harmon。

《后翼棄兵》的女主角Harmon。

劇中女主角Harmon童年坎坷,母親因意外去世,她被送到孤兒院,要服用鎮定劑,才得到暫時的平靜。後來她認識了校工Shaibel,成為她的國際象棋啓蒙老師,最後Harmon成就世界國際象棋冠軍。

有人問我,香港去年的亂局,是否中央欲擒先縱,讓外國操控的香港反對派盡情表演,然後來一招回馬槍,訂立《港區國安法》,將投美的叛變者一網成擒,這種說法頗有「后翼棄兵」戰術的味道。

我覺得政治確實陰險,但也不用過度陰謀論。中國領導人正在玩民族復興的大棋局,香港原來只是毫不起眼的一隅小局,中央無必要花太多精神在香港佈局。所以中央過去對香港的政策,主要是回應性的,最高領導不常過問。只不過是過去幾年的事態,觸發了重大危機,中央才要全力以赴,以雷霆萬鈞之勢,平定香港的亂局。所以,如果說中央採取「后翼棄兵」策略,引蛇出洞,然後一網打盡,有點神化了中央的部署。中央應無「后翼棄兵」的布局意圖,但卻取得了「后翼棄兵」的效果,損失一片,卻奪回大局的主導權,可說是意外之得。

中央為令香港從去年的殘局中走出來,可謂奇兵突出,完全採取主動,從訂立《港區國安法》開始,到推遲香港立法會選舉,再到定出DQ議員的框架,每一著都令到香港的激進反對派,陷入極大的被動之中。中央走的每一步棋,都完全超乎美國及香港激進反對派的想像,他們只能傻了眼地看著中央一步一步,摧毀激進叛國者的陣營。聞說由於《港區國安法》立得太快,很多西方在港間諜,來不及撤走,混亂狀況可想而知。另外亦觸發大批反對派人士逃亡海外。

如果是觸犯了嚴重罪行,可能會被判5年、10年監禁,逃亡還可以理解,但有些人如許智峰,只是在示威現場搶不同政見市民的手機、在立法會潑潑臭水,即使罪成,最多可能判監禁一年半載,面對這樣輕的罪名,許智峰還是選擇棄保潛逃,無論他講得如何冠冕堂皇,說出國是為了幫助香港的同道尋找門路云云,說到底,膽小就是膽小,夠膽做,但不夠膽承擔相關刑責。以這種意志,卻想與實力龐大的共產黨鬥,想割共產黨的喉嚨,實在太可笑了。

我讀大學的時候,看過很多研究社會主義國家解決異見人士的方法,其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將他們驅逐出境,因為異見人士離開國土,就像魚兒離開水塘一樣,開始時在魚塘邊的泥地上跳躍掙扎,好像還有少許激情,但最後都難逃乾死的命運。外國有需要的時候,也很樂於利用這些異見分子去大力批評社會主義國家,但最後還是會把他們像嚼過的香口膠一樣,棄之不顧。

蘇聯最著名的異見份子索忍尼辛,在1974年被蘇共總書記布里玆涅夫強行押上飛機驅逐出境,索忍尼辛意志堅強,不怕坐牢,想留在蘇聯,但被布里玆涅夫硬送出國,去了美國,最後變成一個「牢騷老人」,不但批評蘇聯,也批評美國道德墮落、音樂使人難受、新聞媒體不加節制侵害私隱等等。

而中國最著名的異見分子是魏京生,出國之後亦難逃類似的命運,最後在國外與不同的異見份子分黨分派,相互攻訐,慘不忍睹。

離國的異見份子最後都會成為棄兵,剎那光輝,就像煙花一樣璀璨,但璀璨一閃即逝,之後就要面對漫長人生的現實生活困難,苦況不足為外人道。

流亡,從來不是美夢。從政者可以選擇,就不要跌入流亡的困境中。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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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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