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本地每日新增確診降至29宗時,有朋友問下個月農曆年有無機會放寛限聚,我話油麻地舊樓還在爆疫,農曆年放寛限聚真是想也不用想了。
話口未完,今天(1月18日)就公布新增107宗確診個案,當中102宗是本地
個案。昨天還只有55宗,今天確診又過百宗,這一波疫情根本並未遏止。分析香港的疫情走勢,有幾點觀察:
香港第4波疫情高踞不下。
1. 冬季疫情,高踞不下。有時睇疫情走勢圖,如睇股價圖一樣,會看出走勢,睇到韻律。香港前3波疫情,特別是去年3月和7月兩波比較嚴重的疫情,都是快上急回。但這一波第4波疫情,高峰是11月19日的115宗,雖然仍低於歷史高位173宗(7月22日),但一則未知未來會否再上高位,二則是回落的走勢不爽快,11月尾12月初是見頂式回吐,但回得不急。如今突然又抽升上107宗,疫情高踞不下兼且突然大幅惡化,顯示這一波疫情根本並未受控。
新增107宗個案,只有28宗來自油麻地強檢,顯示加強強檢並非大量新增個案的主要來源,疫情仍在社區擴散。
2. 抗疫疲勞,控疫低效。政府不進行全民檢測,又不強制實行健康碼,只有加強限聚一招了,遇上天氣寒冷有利病毒散播,加上市民抗疫疲勞、再遇上聖誕、新年兩個大節,就令控疫效果再打折扣,這就解釋了為何7月時用類似的限聚措施有效,如今同樣的限聚措施不能快速生效。
3. 舊區爆發,風險大增。今次爆疫黑點在油尖旺,特別在油麻地舊區的唐樓,這些地區既多劏房又多少數族裔居住,環境擠逼,衛生條件極差,疫情本來已會快速散播。再加上油尖旺本身又是旺區,很多外來人進入,更易散播到其他地區。在這個地區爆發,簡直是完美風暴。
據說早前內地衛健委專家和本地官員和專家交流時,內地專家提到除了加強防控輸入性個案之外,有兩條路徑防疫,一條是全民檢測,另一條是大力加強發病案例緊密接觸者的追踪,以斬斷傳播鏈。
特區政府不贊成做全民檢測,所以加強追踪,抽調紀律部隊人手,在啟德社區會堂設立的個案追蹤辦公室,在1月11日開始運作。但如今每日確診個案過百時,確診人數太多,要追踪也不容易。
另一方面政府也加強了疫廈強檢。由過去大廈爆疫也不強檢,到最近改為一座大廈如有兩個不相關單位有人確診,全座都要強制檢測。再到油麻地區爆疫,在上周五(1月15日)再改政策,劃出一個地區(其實就是疫區),在這個地區內一座大廈如一個單位有人確診,全座都要強制檢測。這個強檢標準改變,令上周五當天在該區內原本只有2座大廈要強檢,變成有20座大廈強檢,等如其餘18座都有一個單位有人確診,分布非常之廣。
今日有28宗確診來自油麻地強檢,可以想像,若非改變標準,大多數大廈還不用強檢,可能有超過20宗個案因為不用強檢沒有去檢測,而測不出來。由此可見,在爆疫地區快速擴大強檢範圍,至關重要。
內地仍然以全民檢測作為快速清零的要手段,可以4天完成一次全市強檢,而且不止做一輪檢測,因為出現一些經過4、5次檢測才確診的長潛伏期個案,所以做多次檢測。最近河北省爆疫,石家莊、邢台兩市快速進行全民檢測,每次共檢測1300餘萬人,第一輪共篩查出364宗陽性個案。之後石家莊、邢台兩市再進行第二輪檢測,又檢出陽性病例265宗。而邢台市南宮更剛剛完成第三輪全民檢測。
若香港在上月進行全民檢測,加快清零,應可避開這次第二浪爆發。如今即使不進行全民檢測,也應快速擴大地區檢測範圍。如油麻地舊區疫情仍未受控,應該將強檢範圍擴大到整個油麻地區。另外疫廈區民不止做一次強檢,而是每週一次,做至少兩次強檢。
擴大強檢,已是必由之路。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