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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仙東匯邨匯智樓「中空」地盡其用

社會事

黃大仙東匯邨匯智樓「中空」地盡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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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仙東匯邨匯智樓「中空」地盡其用

2021年02月16日 09:54 最後更新:09:55

東匯邨匯智樓共提供逾1000個住宅單位

黃大仙東頭邨第22座的重建工程耗時7年,終於去年竣工。於原址興建的東匯邨匯智樓共提供逾1000個住宅單位,面積介乎150到370方呎不等,唯獨缺乏面積最大、供5人或以上居住的戊類單位。房署解釋,大單位的需求較少,相信現時單位的大小組合,可滿足不同家庭的需要。

東頭邨22座拆卸後,重建的東匯邨匯智樓採用了通風門廊建築特色。房屋署圖片

東頭邨22座拆卸後,重建的東匯邨匯智樓採用了通風門廊建築特色。房屋署圖片

原為徙置屋邨的東頭(一)邨,於重建後易名為東匯邨。當中,由房屋署團隊作主力規劃的匯智樓,於去年落成,住戶亦陸續入伙。與其他公屋樓宇不同,匯智樓的樓身採用「中空」設計。房屋署總設計師佘慶儀解釋,在樓身設置高約34米、闊約10米的通風門廊,可令兩幢大廈合二為一,而門廊之上亦建有約一百個單位,有助「地盡其用」。

房屋署總設計師佘慶儀解釋,在樓身設置高約34米、闊約10米的通風門廊,可令兩幢大廈合二為一。

房屋署總設計師佘慶儀解釋,在樓身設置高約34米、闊約10米的通風門廊,可令兩幢大廈合二為一。

原址保留獻主會溥仁小學,是此項目的最大挑戰。佘慶儀表示,該小學原有一條與第22座相連、約5層高的走廊,因此在清拆第22座前,須先為學校建造一條走火樓梯。她續稱,分離學校與第22座的拆卸工程要分階段進行,以求施工期間,「學校幾乎沒有停過課」。

原址保留獻主會溥仁小學,是此項目的最大挑戰。

原址保留獻主會溥仁小學,是此項目的最大挑戰。

原址亦納入多項環保措施,包括「零灌溉系統」及多項太陽能裝置。其中,「零灌溉系統」獲廣泛應用在1300平方米的花圃之下,利用儲水箱收集雨水,於泥土乾涸時自然向上輸送。佘慶儀指,每日可節省約2.5公升水,「一年大約慳半個泳池的水」。

此外,政府早前曾推測,天台排污渠的通風管過短,產生「擾流效應」,令公屋的高層單位住戶感染新冠肺炎。不過,現時《建築物條例》僅要求排污渠的通風管須高於天台層最少1米,被問到房屋署會否率先加長通風管,佘慶儀僅強調署方會依據現有條例興建公屋。

匯智樓的樓身採用「中空」設計。

匯智樓的樓身採用「中空」設計。

房屋署公布4宗涉公屋居民及公屋申請人因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個案,涉事者均被判監禁及罰款。

房屋署。資料圖片

房屋署。資料圖片

房屋署發言人星期二(5月6日)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發言人之,最近有4宗個案分別涉及兩名公屋居民及兩名公屋申請人,因沒有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土地或內地房產,被法庭裁定作出虛假陳述、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詳情,罪名成立。

公屋。示意圖片

公屋。示意圖片

房屋署指,一名居住於沙田利安邨的公屋居民在2024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土地/物業。經調查後揭發,該居民案發時擁有6幅位於新界北區土地的部分業權。

利安邨

利安邨

另外,一名居住於沙田隆亨邨的公屋居民在2024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經調查後揭發,該居民案發時與他人聯權擁有一個位於屯門的住宅物業。

該兩名公屋居民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於今年4月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分別判兩名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24個月)及兩星期(緩刑12個月),另罰款3萬元及1.5萬。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亦已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至於另外兩宗個案涉及公屋申請人,房屋署指,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17年申請公屋,其後於2021年向房屋署遞交一份申請者聲明,申報她由填寫公屋申請表當日起直至遞交申請者聲明當日,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經調查後揭發,她在上述時段擁有一個紅磡的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另外,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16年申請公屋,其後於2023年向房屋署遞交的一份申請者聲明,申報她在遞交申請者聲明當日,並無擁有房產。經調查後揭發,她在上述時段擁有一個位於廣東省的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該兩名公屋申請人就申請公屋事宜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今年4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兩名被告監禁2星期(緩刑24個月),以及分別罰款8000及5000元,而有關公屋申請已被取消。

房屋署重申,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房屋署亦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就申請公屋事宜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如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房屋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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