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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 控方詮譯現代法例專家意見不可呈堂 官指詮釋法律條文用字屬法庭責任

政事

國安法首案 控方詮譯現代法例專家意見不可呈堂 官指詮釋法律條文用字屬法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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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 控方詮譯現代法例專家意見不可呈堂 官指詮釋法律條文用字屬法庭責任

2021年04月09日 15:53 最後更新:16:43

首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去年7月1日涉嫌在灣仔駕駛電單車,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衝越三道警方防線,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待審。控方早前呈遞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專家報告,《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昨早決定僅接納當中探討「光時」口號和字眼起源及流變呈堂,拒絕報告中餘下探討《國安法》條文用字「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等的中國歷史和含意等部份。3位法官今午於高等法院公佈判詞,指詮釋法律條文用字屬法庭責任,控方詮譯現代法例一般應用的專家意見均不可呈堂。

唐英傑涉嫌於去年7.1回歸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3道警方防線。資料圖片

唐英傑涉嫌於去年7.1回歸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3道警方防線。資料圖片

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被告唐英傑。資料圖片

首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 資料圖片

首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 資料圖片

判詞中指審訊其中一個關鍵爭議為犯案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含義,報告中A至H 8部份中,E和F部份恰當地交代了「光時」的起源和流變,故可呈堂。然而其餘部份不止於此,A至D部份解釋了《國安法》第20條及24條條文字眼含意,G和H部份則解釋了第20條中「分裂國家及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及第24條中「政治主張」的含意。判詞續指詮釋法律條文用字屬法庭責任,控方詮譯現代法例一般應用的專家意見均不可呈堂,符合公認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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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不滿外國及反華組織抹黑言論 任何勢力企圖詆毀香港絕不得逞

2024年12月25日 16:49 最後更新:18:06

政府發言人表示,就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和歐盟的官員、政客及反華組織對政府24日宣布就潛逃海外、並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涉案人採取進一步行動的抹黑言論,表示強烈不滿及反對。

發言人表示,7名指明潛逃者一直潛藏美國及澳洲,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煽動分裂國家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並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針對有關潛逃者採取的措施,目的是應對打擊、阻嚇、防止潛逃行為,以及促使有關潛逃者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外國官員、政客及反華組織刻意抹黑特區政府依法採取的措施及行動並散播不負責言論,試圖混淆視聽,特區政府對此表示強烈不滿。

政府刊憲,將許智峯、郭鳳儀、袁弓夷等7人,列為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

政府刊憲,將許智峯、郭鳳儀、袁弓夷等7人,列為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

發言人說所有的指明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及其申請資格,符合人權,而不少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也會就不同的通緝犯施行該等措施。任何外部勢力及別有用心人士,在特區政府提出相關措施後,詆毀盡責、忠誠和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實乃典型的虛偽「雙標」。

發言人強調,潛逃者不要妄想潛逃離港就可以逃避刑責。他們最終都需要為其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行為負上責任,受到法律制裁;又重申,任何外國或外部勢力企圖詆毀香港情況,只會理屈詞窮,絕不會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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