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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 判囚9年停牌10年

政事

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 判囚9年停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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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 判囚9年停牌10年

2021年07月30日 16:25 最後更新:16:31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的24歲被告唐英傑,去年七一回歸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3名警員,本周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罪成,辯方昨日求情指被告的行為屬案情較輕的一類,沒有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或財產受損,被告現已深感悔意,希望法庭盡量輕判,亦指兩罪源於同一事件,刑期應同期執行。而根據《港區國安法》所指,恐怖活動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則為監禁10年。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今午3時在高等法院進行判刑。24歲被告唐英傑今被判囚9年,停牌10年,唐英傑聞判後表現平靜。

法庭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5年,恐怖活動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8年,法庭認為恐怖活動罪的8年監禁中,其中2.5年應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6.5年監禁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故最終判囚9年(6.5年+2.5年=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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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AP資料圖片

唐英傑。AP資料圖片

大批公眾人士在庭外排隊。

大批公眾人士在庭外排隊。

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AP資料圖片

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AP資料圖片

有多名警員在場。

有多名警員在場。

被告唐英傑。 資料圖片

被告唐英傑。 資料圖片

唐英傑。AP資料圖片

唐英傑。AP資料圖片

大批公眾人士在庭外排隊。

大批公眾人士在庭外排隊。

3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任何人組織或實施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行為,都必須因違反基本法的基本規定而予以適當懲處,而《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指明,干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人,案情嚴重可判5至10年監禁,案情較輕則可判5年以下的監禁。而3名法官認為涉案旗幟已清楚地證明到,被告希望吸引公眾關注,希望盡可能讓更多人看到該旗幟,雖然辯方辯稱案情嚴重是要有一對一的確實影響,3名法官理解辯方嘗試稱,煽動公眾比單對單煽動一人的效用較差,故認為沒有理據支持此說法。

案例中指出,「煽動者」是企圖影響他人的思想以實施犯罪的人,詭計多端的程度包括提出建議、請求、勸誡、說服、引誘、喚起貪婪等,3名法官指由於煽動的方式眾多,其煽動的有效性亦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在任何情況下,觸犯煽動罪並非取決於被煽動者被煽動後實際如何犯罪,而是取決於試圖煽動他人犯罪的煽動者。

就本案而言,被告並非孤立無援地在人海中獨自一人展示標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旗幟,而被告更故意駕車衝越多條警方防線,盡可能吸引更多人注意到他身後的旗幟,以讓公眾留下深刻印象及重大的影響,法庭已在裁決理由書中表明,被告特意挑選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等,為展示旗幟設定背景,以吸引公眾注意。3名法官指2020年7月1日尤為重要,除了是一年一度慶祝香港回歸中國的日子,亦是《港區國安法》實施的第一天,而《港區國安法》亦是因為2019年香港的反修例風波引起的安全問題而成立,當時有反華勢力大肆鼓吹「香港獨立」、「香港人自決」、「公投」等主張,並實施分裂國家及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綜上所述,3名法官認為本案情節屬於案情嚴重,故應按《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所指,判以5至10年監禁,但3名法官亦認為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因為被告單獨行事,旗幟上的光時口號亦是籠統地呼籲民眾「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沒有向民眾提出詳細計劃,故此認為監禁6.5年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責。

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AP資料圖片

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AP資料圖片

司法機構在下午2時15分開始派發傳媒標貼,是日傳媒旁聽位置共有82個座位,其中26名記者可入內庭旁聽,另外56名記者則須於法庭延伸部份旁聽。截止下午2時25分,已有近60名記者到庭入座,等候開庭。

有多名警員在場。

有多名警員在場。

3名法官早前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8字含有分裂國家及香港獨立的意思,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而被告公然違抗警員指示,故意不停車並衝越警方防線,顯然是意圖針對警方防線,藉以挑戰法治,吸引公眾關注,讓更多人看到旗幟。法官不接納被告避開警員的說法,認為被告在警方防線前加速駕駛,最終撞倒三名警員,令案發現場的市民感到震驚,行為涉及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及公眾安全。

本案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被告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及義務大律師陳碧琪代表,律政司今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張卓勤昨邀請法庭參考國內書籍《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認為法庭應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及二十四條所訂明的建議刑期來判刑,並指出只有符合《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三條所述情況時,例如: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才可減輕或免除刑罰。

被告唐英傑。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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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法官祈顯義海外遇不當施壓 特區政府嚴厲譴責妄圖破壞特區法治行為

2024年10月24日 19:50 最後更新:23:01

特區政府強烈譴責近日有人在海外向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祈顯義施以不當壓力,公然干涉香港特區正審理中的刑事案件。

發言人表示,任何組織或個人企圖利用政治力量或任何其他手法,妄圖向法官和司法人員施壓,干預公平審訊,明顯是破壞香港特區法治的行為,應受嚴厲譴責。香港的法治和獨立的司法權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區政府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發言人又說,就黎智英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由於相關法律程序尚在進行,任何人均不宜評論有關案件,更不應作出不當干預。特區政府強調包括該案的所有案件,均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處理;所有被告均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並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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