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的24歲被告唐英傑,去年七一回歸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3名警員,本周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罪成,辯方昨日求情指被告的行為屬案情較輕的一類,沒有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或財產受損,被告現已深感悔意,希望法庭盡量輕判,亦指兩罪源於同一事件,刑期應同期執行。而根據《港區國安法》所指,恐怖活動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則為監禁10年。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今午3時在高等法院進行判刑。24歲被告唐英傑今被判囚9年,停牌10年,唐英傑聞判後表現平靜。
法庭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5年,恐怖活動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8年,法庭認為恐怖活動罪的8年監禁中,其中2.5年應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6.5年監禁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故最終判囚9年(6.5年+2.5年=9年)。
3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任何人組織或實施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行為,都必須因違反基本法的基本規定而予以適當懲處,而《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指明,干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人,案情嚴重可判5至10年監禁,案情較輕則可判5年以下的監禁。而3名法官認為涉案旗幟已清楚地證明到,被告希望吸引公眾關注,希望盡可能讓更多人看到該旗幟,雖然辯方辯稱案情嚴重是要有一對一的確實影響,3名法官理解辯方嘗試稱,煽動公眾比單對單煽動一人的效用較差,故認為沒有理據支持此說法。
案例中指出,「煽動者」是企圖影響他人的思想以實施犯罪的人,詭計多端的程度包括提出建議、請求、勸誡、說服、引誘、喚起貪婪等,3名法官指由於煽動的方式眾多,其煽動的有效性亦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在任何情況下,觸犯煽動罪並非取決於被煽動者被煽動後實際如何犯罪,而是取決於試圖煽動他人犯罪的煽動者。
就本案而言,被告並非孤立無援地在人海中獨自一人展示標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旗幟,而被告更故意駕車衝越多條警方防線,盡可能吸引更多人注意到他身後的旗幟,以讓公眾留下深刻印象及重大的影響,法庭已在裁決理由書中表明,被告特意挑選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等,為展示旗幟設定背景,以吸引公眾注意。3名法官指2020年7月1日尤為重要,除了是一年一度慶祝香港回歸中國的日子,亦是《港區國安法》實施的第一天,而《港區國安法》亦是因為2019年香港的反修例風波引起的安全問題而成立,當時有反華勢力大肆鼓吹「香港獨立」、「香港人自決」、「公投」等主張,並實施分裂國家及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綜上所述,3名法官認為本案情節屬於案情嚴重,故應按《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所指,判以5至10年監禁,但3名法官亦認為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因為被告單獨行事,旗幟上的光時口號亦是籠統地呼籲民眾「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沒有向民眾提出詳細計劃,故此認為監禁6.5年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責。
司法機構在下午2時15分開始派發傳媒標貼,是日傳媒旁聽位置共有82個座位,其中26名記者可入內庭旁聽,另外56名記者則須於法庭延伸部份旁聽。截止下午2時25分,已有近60名記者到庭入座,等候開庭。
3名法官早前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8字含有分裂國家及香港獨立的意思,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而被告公然違抗警員指示,故意不停車並衝越警方防線,顯然是意圖針對警方防線,藉以挑戰法治,吸引公眾關注,讓更多人看到旗幟。法官不接納被告避開警員的說法,認為被告在警方防線前加速駕駛,最終撞倒三名警員,令案發現場的市民感到震驚,行為涉及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及公眾安全。
本案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被告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及義務大律師陳碧琪代表,律政司今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張卓勤昨邀請法庭參考國內書籍《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認為法庭應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及二十四條所訂明的建議刑期來判刑,並指出只有符合《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三條所述情況時,例如: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才可減輕或免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