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的「十四五規劃」宣講團來港,詳述「十四五規劃」能帶給香港的機遇。然而,宣講團訪港結束之後,無論是特區政府、社會精英到普通市民,到底對宣講團帶來的訊息,了解多少呢?我聽一個內地高人有如此評價:「這幾天,宣講團講得太實在和太直白了,不進則退,慢進也是退。或許宣講團在開始的時候,怕說話講得太重,但現在回京後,看到香港社會毫無反應,又擔心香港朋友聽不懂。由於香港人對內地的話語體系不了解,恐怕會聽不出弦外之心,以為自己真的做得很好。」
聽完高人這個評價,的確令人感嘆。可以舉出兩個例子說明一下。
第一、黃柳權的總結。宣講團團長、港澳辦副主任黃柳權在香港一連三日主持了多場會議之後,說有3點感受。一、是感受到特區政府管治團隊擔當進取、積極作為的新氣象;二、是感受到香港社會各界愛國愛港、心繫發展的正能量;三、是感受到香港青年樹立的遠大志向、搶抓發展機遇的新希望。
香港人聽到這些說話,一般都會覺得是相當正面的評價。而內地朋友卻說,這些都是「打氣話」,是為香港打氣,希望特區政府、香港各界和香港青年朝向正確的方向,再加把勁,特別是能夠在融入中國「十四五規劃」方面,多作努力。究竟是讚許,還是打氣?文化不同,理解就很不一樣。
第二、駱惠寧的忠告。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在宣講大會上發言,去到尾段,他說:「市場經濟,競爭激烈,不進則退,慢進也是退。」香港人會覺得這只是一個客觀描述,而內地朋友會看成是一個忠告。就像一個中央領導巡視了某個省之後,對該省的省級官員拋出這幾句話,其實是說:「你太慢了!你追不上別人,你已退步了!」省委書記、省長聽完會流冷汗的。但香港人似乎亦聽不明白。
總結這個「十四五規劃」宣講團,有3點值得注意。
第一、 訪港的時機。內地於今年3月已經發佈了《十四五規劃綱要》,為什麼要到現在才來香港宣講呢?阿爺為香港訂立了《港區國安法》,之後再完善香港的政制,在香港局勢穩定下來之後,才派京官到香港,甚至入立法會宣講「十四五規劃」,當中有清晰的政治含意。
除了政治之外,也有經濟方面的考量。中央覺得香港過去在發展經濟方面長期迷失方向,首要原因是香港變成了一個政治城市,特區政府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處理政治問題上;其次是香港的經濟政策有點漫無目的,未能鎖定發展方向。所以一到香港政治局面穩定下來,「十四五規劃」宣講團就馬上來港,目的是要讓香港重新把目標聚焦在經濟發展、特別是國家的發展方向上。
第二、香港發展得太慢。從駱惠寧講的「慢進也是退」,到黃柳權講的「蘇州過後無艇搭」,指的都是香港正在錯過了融合內地高速發展的機遇。2017年7月習主席來港時,已經告誡香港人要聚焦發展,要好好利用內地發展機遇。他當時已提醒香港要小心「蘇州過後無艇搭」。4年過去,這隻艇已經揚帆出海,香港依然故我,香港實在行得太慢。
第三、香港人無感。內地對香港已作了多番提示,甚至隆而重之地派宣講團來港宣傳,還怕說話講得太重。但宣講過後又怕香港人聽不明白,沒有感覺,事後特意在《人民日報》發表題為《抓住發展機遇,香港得有「慢進也是退」的勁頭》的評論文章。阿爺已經不怕「畫公仔畫出腸」,只怕香港不明白「慢進也是退」的意思。
如果還有人認為中央對香港的評語是大力嘉許的話,這人就真的是笨得不可開交了。大家一定要全面理解當中的含意,做好自己,緊抓機會。否則,香港即使平定了政治動亂,但社會經濟發展仍然呆呆滯滯,裹足不前,再過一段時間,香港將會變成死港了。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