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是五四青年節,香港海關宣佈,五四運動孕育以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為主要內容的偉大精神,其核心是愛國主義。海關選擇在這個別具意義的日子,全面採用中式步操,正正體現全體人員不斷追求進步的堅定決心,以及對國家的歸屬感和愛國情操。
香港海關採用中式步操,意味著香港紀律部隊進一步邁向非殖化。
香港5大紀律部隊當中,警隊於2020年4月第6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首次公開表演中式步操,並改用廣東話喊出「向右看齊」、「提槍」、「掛槍」等步操口令,步操完結的時候,司令員還高喊「忠誠護國安,勇毅保家安」的口號。紀律部隊採用中式步操取代英式步操,象徵意義深遠。
最近亦傳出消息,香港警方計劃放棄使用美式的史密斯威森點三八左輪手槍,改用中國制的手槍,據說因為史密斯威森點三八左輪手槍已經停產,香港警隊正在研究換槍計劃,最終敲定了物色中國國產手槍。
中國製手槍的質素,媲美西方,而且價錢比較便宜。內地警隊使用的手槍多式多樣,包括五四式手槍、六四式手槍、七七式手槍,九二式手槍、而二00五式警用左輪手槍,更可以發射橡膠子彈。香港警隊在國內採購手槍或其他武器,絕對不是問題。香港警隊去年已採購了三輛國產的小型水砲車,這種水砲車體積較細,很適合在本港狹窄的街道行走。
香港回歸25年,紀律部隊才開始改變步操方式,開始採購內地武器,有眾多原因。
1. 歷史原因。在上世紀八十年代草擬《基本法》的時候,當時也考慮了香港一些殖民地的標記,包括香港的街道或地方名稱,例如皇后像廣場、皇后大道中、彌敦道等,此外,也有考慮過法官和律師上庭時,是否還要戴上英式假髮,以及紀律部隊的步操方式。
當時正值回歸之前,阿爺考慮到港人的情緒,認為他們可能會一時間未能習慣全面改變殖民地地方名稱和一些事物變化,要改慢慢改也不遲,所以未在《基本法》內加以規範。
2. 國際環境急劇變化。近年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針對中國的態度十分明顯。美國總統特朗普在2018年向中國發動貿易戰。到2020年6月30日中央為香港制訂《法區國安法》之後,美英等國先後宣佈一些針對香港的措施,包括美國制裁香港官員,美國禁止向香港出售警察裝備、限制軍民兩用的技術向香港出口。而英國對香港實施武器禁運等。從現實的角度考慮,香港紀律部隊使用的武器,包括執勤和防暴時使用的各種類型裝備,棄用西方的產品,轉為使用國產產品,是自然不過的事情,首先可保證供應不會中斷。而且國產武器物美價廉,香港轉向國家採購,用更低的成本可以達致相同的效果,何樂而不為呢?
3. 非殖化涉及人心回歸。香港已回歸25年,鄧小平當年講的「50年不變」,已經走了一半,已經不存在「在回歸之初,港人未適應改變殖民地標記」的憂慮。而且帶有強烈殖民地感覺的事物,對人心回歸其實是一大障礙,特別是紀律部隊,講求對國家、對人民的效忠,採用英式步操,其實有點不倫不類,及早改用中式步操,理所當然。
固然,去除殖民地標記,也毋需一刀切。例如街道名稱,不一定要更改,但法官、律師在法庭上繼續戴英式假髮,我就有點保留。香港要保持法治,但是否法官戴上英式假髮,就等如有法治,當然不是,這只是自欺欺人的想法。
在國際環境急劇變化之下,香港要做好自己的工作,要真正實踐一國兩制,不用實踐戀殖的制度。
李彤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