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許多先進國家不同,目前未有一個專職機構監管慈善團體註冊和運作。香港的慈善團體,其實是按稅務局註冊制度享免稅待遇的機構,再在此制度下將之列入公開的名單,但這個名單只是一個財務上的安排,稅務局並未實施更多的監管職能,斷定一個機構是否一直在慈善,抑或在經歷一年多的審批過程中,便已行善多年。

儘管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3年12月6日發表了一份詳盡的報告,建議在香港引入慈善機構監管機構,但立法機關到目前為止,尚未沿此方向成立「慈善機構委員會」,這意味著慈善機構在合規性、盡職調查及最佳實務規則方面,仍然缺乏指引。

稅務局早前應《香港國安法》修訂有關慈善團體的稅務指南(《稅務條例》第88條),任何團體如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將不被接納註冊或再獲認定為免稅的慈善團體。當局此時把稅務指南的內容清晰化,旨在達致《港區國安法》下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目標。

過往慈善組織,一般是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申請免稅地位,定義跟隨以往英國的做法,如救助貧苦等,約十年前要循此途徑申請並不難,但由於近年申請爭拗較多,審計處調查過後亦指定義有含糊不清之處,易遭濫用,所以近數年審批已經收緊。現時稅務局會定期審視團體的工作,有機會向團體索取文件,亦可能審視個案後,便取消相關團體的免稅資格。

而多方會計財經專家人士指出,此修訂只是釐清政治團體和慈善團體的分別,如果團體從事政治活動,則不會被視為慈善團體,但其實過往稅務局也不會向政治團體批出免稅地位,因此預計慈善團體的申請困難度不會增加,而是次修訂旨在釐清既有做法。

我認為今次的修訂,只是釐清政治團體和慈善團體的分別,如果團體從事政治活動,則不會被視為慈善團體,但其實過往稅務局也不會向政治團體批出免稅地位,因此預計慈善團體的申請困難度不會增加,待日後若政府有正式監管慈善團體的政策推出,則另作別論。




陳樂禧 Xavier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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