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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害相衡取其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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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害相衡取其輕

2022年08月08日 21:13 最後更新:22:35

政府正式公佈「紅黃碼」和「3+4」方案,放寛入境檢疫措施,縮短海外及台灣經機場抵港人士的酒店檢疫日數至3天,另接受4天家居醫學監察,在家居醫學監察期間受黃碼管控,期間可外出乘車、上班,以及進入商場和街市購買日用品等,但不能進入食肆等涉及除口罩、涉群組聚集的疫苗通行證處所。

香港過去處於一個豬八戒照鏡、兩邊不是人的尷尬處境。由於未能清零,無法和內地通關。但又遵行較嚴格的7日入境檢疫措施,又未能和外地通關。不止港人回港不便,還有不少在本地經商人士頂不順,外移到新加坡等無入境檢疫限制地區。

新一屆特區政府面臨的政策選擇:1. 維持現狀。2. 要清零爭取和內地通關,但不止要進行全民檢測,還要進行較長時期的禁足,因為Omicron變種病毒的傳播力實在太強,上海等地的防疫經驗都要較長時期禁足才可清零,禁足在本地的認受性低。3. 縮短來港隔離日數,以便利營商者和回港市民,這個做法代價是增加外地輸入性傳播的風險。

近日疫情也有些變化。疫情經過6月較快速的上升期,到7月有放慢的趨勢。在6月疫情大約以10至14日翻倍的速度增長,到7月7日,香港新冠確診超過3000宗,達到3028宗,若繼續以這種速度上升,到7月21日已會升破6000宗,到8月初已可能過1萬宗。尤幸其後疫情的發展有慢下來的趨勢,近日確診數字在4000多宗的水平徘徊,死亡數字雖有增加也不至於太高,算是不幸中的大幸。

疫情沒有失控地上升,為政府決策締造了一點空間。

最後特區政府在兩害相衡取其輕之下,決定走縮短入境隔離的路徑。特區政府考慮Omicron的傳播周期好短,感染者大約3天就會發病,一直都想減少酒店隔離日數的要求。據說醫療專家的取態是從緊,提議5日酒店隔離,而商界想放寬,政府想中間落墨,近期考慮的方案本來是4日酒店隔離加3日家居隔離。聞說最後一刻,政府再決定將酒店隔離日子定為3日,比原本方案又減少1日。

特首李家超說,決定「3+4」方案在平衡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既希望維護民生活動和香港競爭力,盡量讓社會有最大的動能和經濟活力,既要保護生命,亦要確保有正常的民生活動。

至於3日酒店檢疫是否足夠的問題,若然香港現在是清了零,一個外地輸入個案也不能漏出來,3日酒店隔離當然不夠。但香港現在每日確診有4000宗,本地的傳播鏈可能有數以千計,即使外來輸入個案有少量走漏出來,添加的風險也的確有限。

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指出,通過3日的酒店檢疫,其實已經可以找到8成的輸入個案,相信用4日的居家醫學監察,同樣可以找到這些輸入個案而阻截社區的傳播。他強調的是3日的酒店檢疫後,其實這些旅客的確診風險已經低過1%,現時在社區的感染其實是超過這個數目,換句話說,這些人帶來的風險是低過社區內的人。

「3+4」方案並不完美,既有風險,亦帶來一定的效益。但在社區有這麼多傳播鏈時,風險變得很少,效益便突顯出來。

真正問題是,放寛入境檢疫後,將來很難收緊,清零會更加困難。香港要面對短期難以和內地通關的現實。但就我所知,目前想回內地的朋友,遇上最大的問題不是回內地要隔離,而是配額太少,抽來抽去抽不到。所以特區政府向內地爭取增加入境配額,可能更加實際。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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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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