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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了的「以規則為本」世界那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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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了的「以規則為本」世界那裡去了?  

2022年08月30日 20:46 最後更新:20:51

美國打壓中國芯片產業無所不用其極,上月底,美國半導體企業接收到通知:美國商務部對中國芯片企業的設備出口禁令,從10納米的製程擴大到14納米製程,而且不僅針對中國本土企業,那些外國企業在中國的工廠,都受到限制。

一般而言,14納米製程是區分尖端芯片的分水嶺,芯片製程尺寸越小,代表工藝越先進。台灣的台積電9月將量產3納米制程的芯片,這類先進的芯片,體積極細,可以用在手提電話等需要體積極細芯片的電子產品上。

美國這個新禁令推出之後,令到台灣和南韓的芯片企業都大起恐慌。以南韓為例,其芯片巨頭如三星和SK海力士,在中國都設有芯片廠。美國商務部過去只限制中國企業購買生產10納米或以下製程的芯片的設備,如今擴展到14納米以下,受限設備不止生產高端芯片的極深紫外線(EUV)光刻機。而技術水平較低的深紫外線(DUV)光刻機美國也想限制出口去大陸。在中國設立的芯片工廠亦被列入限制之內,未來連購買DUV光刻機也可能出現困難。

台、韓企業在中國設芯片廠都是長期投資,美國突然搬龍門出禁令,就令到這些外資芯片廠也大失預算。

不過,《東亞日報》援引消息人士稱,美國商務部已通知了韓國政府,這次的出口限制不會影響到韓國企業在中國的工廠,令三星和SK海力士鬆一口氣。當然,台灣的台積電馬上就有疑問,台積電是否也可以獲得豁免呢?如果沒有的話,為什麼美國只寬待韓國企業呢?

外界對美國這種「大細超」的行徑有種種猜測。第一是利益考量,因為韓國企業購買的芯片生產設備主要是美國設備,如果不放寬韓國企業,美國的設備供應商也會受到影響。

第二是美韓關係。台灣已是美國的緊密「馬仔」,美國要台灣做什麼也可以,所以也不需要向台灣讓步。而韓國在很多問題上都和美國講數,例如美國要計劃組織美日韓台的芯片四方聯盟,台、日早已表態加入,而韓國還是猶豫不決,美國不想太得罪韓國芯片企業。另外南韓亦正因美國通過《通脹削減法案》向美國投訴,指相關法案排斥中國電池,大大影響到使用中國電池的韓國車企。美國可能不想在多條戰線和韓國反面,所以在芯片禁令上讓步。

當然,至於美國政界在背後是否還有鮮為人知的利益考量,永遠都難以說清了。

美國這種行為,讓我回想幾十年前讀大學時,與老師所講的美國制度南轅北轍。當年大學教授比較以美國為首的西方民主制度和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制度,得出的結論是美西方是「以規則為本」(rule-based),而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治社會。以規則為本的社會,講究法治,法律和政策清清楚楚,不會存在太多彈性。彈性越大,隨意性越大,變成由領導人去決定,出現專制獨裁、貪污腐化,也就變成人治的社會。

我當時作為年青學生,對「以規則為本」的社會深感認同,但如今看來,一切已經變成笑話。

1.     美國濫用國家安全為藉口,胡亂定出種種禁令去制裁中國的芯片行業,令人無所適從。2. 美國伸展長臂約束他國,要求荷蘭艾司摩爾公司(ASML)不要賣製作14納米的DUV光刻機給中國,造成的損失美國會賠償嗎?3. 美國天天搬龍門,日日改政策,隨意性極高,全世界在美國胡搞下,無所適從。

美國現今的做法,既和我讀書時代「以規則為本」的西方民主社會背道而馳,更滲透出來一種覇權的味道。美國見到中國在方方面都超過美國,不思進取,反而出盡各種茅招打壓中國,來維持自己的霸權。美國的制度,還有什麼道德高地呢?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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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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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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