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擊落「中國氣球」取得預期的國內政治宣傳效果後,樂此不疲,2月10日美國又出動戰機擊落一個漂浮在阿拉斯加上空的「不明物體」。2月11日美國空軍再出動,在加拿大上空擊落了一個「不明飛行物」。
由於搞得太濫,這些飛行物是什麼東西自然沒有說清,雖然白宮想暗示「這來自中國」,但連被指令出手的美國軍方,也不吃這一套,不想加入炒作。
北美防空司令部司令格倫·范赫克2月12日談到這些飛行物時表示,他不排除這些物體來源的任何可能性。當被問及美國軍方是否排除被擊落的物體「來自外星文明」的可能性時,范赫克表示,「我不會排除任何可能性,我會讓情報界和反情報界去搞清楚。」
范赫克還強調,這些被擊落的物體與美軍上周擊落的中國氣球存在不同,並敦促「不要將其歸屬於任何特定國家」。
美國媒體到處挖料,講出眾多猜測,話美國擊落的飛行物,可能是美國海洋大氣管理局丟失的氣象氣球,另外又有人認為是區內油田公司在作業中使用無人機和氣球。美國擊毁飛行物收回碎片,若發現是本國的,當然不會公報,若是來自中國,就會大做文章。這是一個無本的政治遊戲。
不過,美國軍方「不排除飛行物是UFO」的說法,就頗有和白宮唱反調的味道。一個美國防空司令刻意這樣講,其實是不想媒體憑空想像這些飛行物源自中國。
美國軍方的態度比較務實,不想如政客那樣無端挑釁中國,因為不想中美雙方因誤會而擦槍走火。
不止美國軍方,美國商界也很務實。
正當美國國務卿布林肯因為要價太高和中國談不攏,被逼推遲訪華的同時,美國巨企高層,就紛紛訪華。據美國《華爾街日報》報導,美國蘋果公司CEO庫克、輝瑞公司CEO艾伯樂計畫在下個月訪華。而德國大眾汽車和平治汽車的老闆去得更快,已經訪問中國了。
這將是許多美歐高管自新冠疫情爆發以來首次訪問中國。而且預計未來幾個月,將有數十名外國知名企業的高管,參加在中國舉行的各種商業會議。
《華爾街日報》認為,高管訪問突顯出,儘管地緣政治緊張局勢加劇,西方公司仍在尋找中國重新開放帶來的商機。報道最後總結稱,儘管中美雙邊關係緊張,但中美兩國的貿易總量一直在增長。政策和商業專家表示,重要的貿易和投資關係,往往經得起政治上的起伏。
把追擊飛行物和CEO訪華兩件事放在一起看,會看到政客很瘋狂,商人很理性。政客靠煽情獲得支持就有業績,而商人要真金白銀做到生意才有業績,兩者取態,南轅北轍。
其實日本的情況也一樣,國泰及HK Express宣布再取消2至3月往來日本部分航班。背後原因十分清楚,是日本政府玩嘢針對中國。連日本航空公司也叫苦連天,有大型日本航空公司每週只獲批飛一班由東京至北京的航班,他們對日本政府也極有怨言。
細看政治,你會看到無盡的空轉。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