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佈公佈完善地區治理改革方案,來屆區議會將由4成委任、4成間選、2成直選產生,未來由民政專員出任區議會主席,突出行政主導,開啟了地方行政撥亂反正的新一頁。
特首李家超形容以前「行錯路」,出現港版顏色革命,有區議員曾經提議大家攬住香港跳崖,他不容許區議員破壞香港整體利益,攬住任何一名市民跳崖。
討論區議會改革,我覺得有兩個重要問題:
1. 地方行政是工具還是目標?在香港回歸之前的殖民統治時期的百多年,港英政府從來沒有給予香港民主選舉,到了1979年,當英國人知道中國在1997年會收回香港之後,就急急腳在1982年推出區議會選舉,在1985年開始舉行立法局選舉,在香港埋下「民主抗共」的根苗。在英國人眼中,區議會選舉只是工具。
全國人大在1990年制定《基本法》,將區議會的發展撥亂反,在《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列明香港可以設立非政權性的地區組織,就地區事務諮詢,以及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基本法》的條文中,連「區議會」這三個字也沒有,更突出是「非政權性組織」。而在國家的憲制安排中,搞地區行政本身就是目標,要有諮詢和服務兩大功能,當中沒有什麼重大政治職能,更不能發展為民主抗共的踏腳石。
今次特區政府推出的區議會改革,強化地區治理,明顯是回歸《基本法》的初心。區議會不能政治化,不能成為培養出一大批顛覆政府份子的基地。
特區政府設定區議會直選議員的比例只有2成,採取雙議席單票制,在議員資格上加入審核機制,就等如加入制度性的安全閥,以維護國家安全為首要任務。
2. 不斷搞政改還是聚焦民生?坊間討論區議會的組成,其中一個觀點是若認為直選成份不足夠,未來還可以再增加。表面看,這個意見溫和折衷,但卻引來要不斷地檢討的期望。我認為無論是2021年的完善政制,以及2023年區議會改革,都不應該視為很快要檢討的權宜之計,這裡涉及幾個問題:
a. 政改本身就是動亂之源。香港已回歸26年,期間的幾場政改,都觸發動亂。2014年的佔中,明顯就是針對2015年的政改,反對派提出了所謂「真普選」的要求;2019年的黑暴運動,雖然是由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觸發,而參與者當時提出的所謂「五大訴求」,最後一項就是「真普選」。
過去每次做政制檢討都觸發動亂,特別是有人刻意利用街頭示威來逼政府進行激進改革,大家不得不承認,政改本身就是動亂之源。
b. 自由民主不是社會的唯一目標。以激進手法爭取普選者,全盤接受了美西方所灌輸的價值,以民主自由作為社會的唯一目標,更不惜犧牲其他所有的事情來去爭取。例如在社會上製造動亂脅逼政府,或者在議會上用拉布的方式去癱瘓政府。其實,除了民主自由之外,穩定發展也是社會重要的,甚至更為重要的價值。
香港與新加坡從來都有「雙城競爭」,香港的每年人均產值去到4萬多美元就停滯不前,2022年,香港人均產值4.9萬美元,而新加坡8.3萬美元,新加坡已遠遠超越了香港。香港之所以大落後於新加坡,主要因為本地政治卡著了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在香港完善政制之前,街頭有暴力示威,議會內有拉布,每年有過千億工程撥款批不出來,整個社會在不知不覺之間,付出重大代價,穩定和發展無從說起。
如今世界適逢大變,美國要阻止中國挑戰其全球霸權,壓制中國發展的手段,無所不用其極。所有涉及香港、台灣或者新疆的議題,無論是真議題還是假議題,都可以被美西方利用為攻擊中國的工具。香港的地方行政,就不要繞著美西方的民主論去轉,區議會不再成為激進政治的溫床,搞好地區服務,已經是邀天之幸了。
盧永雄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