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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法庭兩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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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法庭兩套標準

2023年06月06日 19:26 最後更新:19:49

最近有兩宗法庭判決,一宗在香港,另一宗在美國,值得細思。

一、「香港記者查冊案」被判無罪。港台《鏗鏘集》時任編輯蔡玉玲在2020年以「車牌查冊」方式,追查車主,報道「元朗721事件」,被裁定兩項「為取得獨立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6月5日頒下判決,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終院的裁決主要確認傳媒查冊,包含在查冊申報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所以裁定蔡玉玲並沒有作虛假陳述。

終院的裁決,未必盡如政府之意。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下,只有兩種可能:一、政府執行法庭的裁決,由於是終審法院的裁定,已無再上訴的機制;二、政府修改法例,明確指出傳媒查冊可合理用作新聞報道而非其他用途。政府亦可透過行政方式修改各種查冊的程序及指引,明確查冊資料的用途。

二、美國「闖國會案」罪成,判囚18年。另一宗案件發生在美國。美國極右組織「守誓者」創辦人羅茲(Stewart Rhodes)因為參與2021年1月6日闖入國會山莊事件,被控共謀煽動叛亂及其他罪名成立,在5月25日被美國區域法院判處入獄18年。

羅茲是前陸軍傘兵,後來在耶魯大學畢業,成為律師。2021年1月6日,前總統特朗普的支持者闖入美國國會山莊,企圖阻止國會確認民主黨候選人拜登贏得2020年總統大選,結果演變成暴力衝突事件,有超過1000名涉案者被起訴,至今羅茲被判處的刑期最長。在此之前的最長刑期是賓夕凡尼亞州男子因襲擊警員而被判入獄14年。

聯邦檢察官拉科奇指出羅茲領導一個陰謀,使用武力及暴力,恐嚇和脅逼美國政府成員,在選舉之後停止合法的權力轉移,這是恐怖主義。檢察官則要求判處羅茲入獄25年。在法庭宣判之前,羅茲仍然態度挑釁,他站在法官梅塔(Amit Mehta)面前,宣稱自己「是政治犯,就像特朗普一樣,反對正在摧毀國家的人。」

不過,美國區域法官梅塔並不同意羅茲的講法,梅塔在裁決時說:「羅茲先生,幾十年來,很明顯的,你一直希望國家的民主變成暴力,你不是政治犯。」梅塔認為羅茲對國家構成持續的威脅。

在美國闖入國會被判刑18年。香港2019年爆發了這麼嚴重而持續的暴亂事件,期間既有闖入立法會,亦有嚴重的街頭暴力,甚至有人掟汽油彈及放火燒人。但至今仍未有一個因為那場暴亂的定罪者被判監18年,甚至判監14年也沒有,可見美國判刑之重。

早前美國國會轄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要求制裁香港多名國安法法官。這個委員會意圖脅逼香港的國安法法官不要重判黎智英。如果按照美國政客的邏輯,香港有法治,美國反而沒有,美國只有政治性重判,所以中國應該制裁美國的梅塔法官。

在這個混亂的世代,我們每天都在欣賞美國的雙重標準表演。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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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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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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