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力谷夜經濟,推出「香港夜繽紛」計劃。
經濟市道疲弱,政府無論如何都要出招,搞活夜經濟屬於「做了無壞」的政策。傳統公務員傾向「少做少錯」,而新一屆政府的態度則是要多做事,爭取成績,推出措施,總會有一些推動經濟活動的效果。
掉轉頭去看土地投標成績,也知道經濟轉弱。
本周三,啟德2A區地皮截標,由信和置業牽頭的財團以53.5億元中標,每方呎樓面地價僅5392元,創2014年2月以來啟德地價的新低,亦是啟德住宅地歷來的第3低價。
去年12月,長實投得一幅同樣位於啟德2A區的地皮,當時樓面呎價為6138元,已經創出低價,但如今的地皮比長實地還要再低12.2%,可見地價還有向下調整的壓力。
業界估計,這個由信置夥拍鷹君、華人置業和中國海外合作的財團,整個項目總投資額大約120億元,計及建築成本及財務開支,每呎成本價約12000元,日後建成的住宅,呎價如果能賣得15000元,已有合理利潤。
再看看投得平地的財團組合,都不是手上持有大量高價地、或負債很高財團,其中鷹君及信置都有故事。
鷹君是競投住宅地的稀客,可以說是不便宜不投。2008年發生金融海嘯後,香港地產不景,至2014年,政府開賣白石角地皮,鷹君就以低於市場預期下限價的17%價格投得,成交價24.1億元,平均樓面呎價3300元,創了新界東地皮自07年以來的低價,可見鷹君是「執平地」的老手。
至於牽頭財團信置,則有另一個故事。信置過去亦曾有買貴地的經驗,最經典的是小西灣藍灣半島地皮。於1997年金融風暴前,信和以「驚天價」118億元投得,呎價超過4000元,在當時屬超級高價。隨後爆發金融風暴,結果發展商需要引入新股東,分擔財務負擔。
不過有信置老臣子同我講起,話當年他們是來自新加坡的過江龍,在賣地場上經常受到本地財團抵制。每當看見他們投地,本地地產商便經常聯手叫價競爭,所以他們的困局,是不出高價根本買不到地。然而如今俱往矣,信置已成為本地主要發展商之一。
啟德地皮再創低價,而且發展商並非單獨入標,而是組合4個財團共同入標,可見市場對投地態度非常保守,很多本身負債高或過去買了貴地的財團,根本就不願意出手,願意出手的財團亦不想獨力承擔。
由此可見,在利息高企的情況下,人人都非常窒手。住宅的麵粉價下跌,而且似未見底,未來的壓力便會推向麵包價,住宅樓價還有下調的壓力。
盧永雄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