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周四採取連串行動,針對流亡海外的黑暴分子。
第一,通緝「升旗易得道」兩個主事人。警方國安處懸紅通緝海外5人,當中包括「升旗易得道」兩名主事人霍嘉誌和蔡明達,警方指蔡明達創立多個YouTube頻道,包括「升旗易日報」,不時發布影片。霍嘉誌呼籲巿民加入組織軍隊鼓吹港獨,蔡明達就提倡到外國接受軍事訓練,推翻香港現有狀況。
霍嘉誌和蔡明達已流亡英國,取得政治庇護,警方國安處今次是首次針對流亡海外的網媒負責人。不過「升旗易得道」涉及的問題亦不只是媒體本身,去年7月,在荃灣中槍的中學生曾志健棄保逃潛兩年後,與另外3名逃犯一同落網,警方國安處當時懷疑網台「升旗易得道」協助他們在港匿藏,並聲稱多次試圖安排這些人潛逃離港但失敗,借機眾籌自肥。一年多後警方終於採取行動,通緝「升旗易得道」2名主事人。
第二,拘捕捐款者。警方國安處另一個行動,外界未有充分注意,就是拘捕4名在網上平台訂閱警方今年7月懸紅通緝的許智峰和羅冠聰的巿民,被捕是兩男兩女,包括報稱電梯技工、補習老師、退休人士等,他們涉嫌在網上透過懷疑是Patreon的網上訂閱平台,以金錢資助羅冠聰和許智峰,涉嫌違反國安法第21條。該條文指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分裂國家,即屬犯罪。 情節嚴重的,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這一著十分高明,是直接切斷這些通緝人士的水源,因為這些人除了可透過網上社交媒體發放影片分享廣告收益外,更加多的是透過Patreon等訂閱平台收取支持者的贊助費,雖然不清楚他們收取的金額有多少,但以許智峰為例,他的Patreon帳戶訂閱月費介乎55至870港元,有179個付費會員,即使以較低的估計,每個訂閱會員平均每月支付200元,他每月都能收到36000元。而警方今次拘捕的巿民都是贊助大戶,贊助金額由1萬至12萬元不等,可見這些海外被通緝人士透過Patreon等收入是何等豐厚。
如今警方拘捕4名涉嫌資助者之後,巿民才發現原來透過Patreon資助這些逃亡人士都是犯法。其實不單是捐錢,即使轉發他們的影片亦要小心,因為明知他們是被通緝人士,這樣可能會犯上協助或教唆逃亡人士觸犯國安法的罪名。
第三,誰說通緝沒有用?今年7月警方通緝10名流亡人士,當時很多人認為警方通緝沒有用,他們都不會回港,通緝他們只能加大了他們的知名度,但如今看來警方的行動是有連串部署。被通緝人士當然要小心,坐飛機也不要飛經像俄羅斯這些和中國關係友好的國家,否則就會出現電影《白夜逃亡》的情節,因為飛機故障逼降,而被拘捕轉解返中國大陸。不過,現在顯見的另一個效果是,將逃亡人士放上通緝名單,等如明示這些人是涉嫌違反國安法者,其他人不得捐贈或以任何形式傳播他們的反政府信息,否則亦會墮入法網。
總的而言,警方接連出招通緝、收網、斷水源,可打擊流亡者在海外借持續反對政府而獲得豐厚收益。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