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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了的辭職 要加強的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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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了的辭職 要加強的管治

2024年01月09日 18:31 最後更新:18:59

中文大學發出公告,指大學校董會主席1月8日已收到校長段崇智請辭決定,他將於2025年1月卸任香港中文大學校長職務。

段崇智表示,按照修訂後的大學條例,中大落實新的管治架構,認為此時是讓大學物色一位新校長的合適時機。

而中文大學發聲明表示,十分感謝段崇智過去6年來盡心服務及領導大學。

可以說雙方分手,並無口出惡言。可以理解,這是一個「講掂數」的結果。

段崇智宣布辭職,但要差不多一年後才生效,換言之,他可以多做一年,多拿一年人工。表面看,可以說是方便大學用一年時間物色新校長;也可以說,這種辭職安排讓大家「好來好去」。

要了解為何有這種「辭職做多一年」的安排,要從2022年段崇智獲續約講起。在2022年4月,當時的舊中大校董會同意段崇智續約3年,新合約由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所以按理段崇智已進入新合約期,受新合約保護,想叫他走也不是太容易。

但當日的中大校董會為何要這麼早為段崇智續約?

政界當時有一個說法,因為立法會在2021年年底選舉換屆,上一屆立法會選出的3個中大校董因換屆而退任,新一屆立法會在2022年上任後又沒有那麼快選出中大新校董。當時的舊中大校董會被校方推動,快速和段崇智續約。中大的管治問題,由此惹起關注。

到去年5月, 3 名由立法會選出新一任議員校董,即自由黨張宇人、工聯會鄧家彪以及民建聯劉國勳,他們提出改革中大校董會組成,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草案,建議令校外校董的比例,大幅超過校內校董的比例,讓校董會發揮監察功能。

一石激起千重浪。一班支持大學管理層的中大校董,對此大力反對,並組織在報上登聯署廣告,他們糾集了逾千名校友及教職員,參與聯署大打反擊戰。時任中大副校長、校董會秘書長的吳樹培亦有份參與聯署,結果被批評違反中立。

廉政公署在去年8月證實正就調查中文大學轄下一所2018年成立的醫學中心,涉事醫學中心負責人是校長段崇智太太羅聞亞。這亦成為事件的關鍵插曲。

立法會終於在去年11月通過中大校董會改組法案,新校董會隨後成立,馬上就把吳樹培免職。校長段崇智的續約風波,步向終局。

可以這樣總結:

1. 舊中大校董會校外校董不佔主導,而大學校長又管理大學教職員,由這樣一個校董會為大學校長續約,難免惹人垢病。

2. 中大校董會早應改組,讓校外校董佔大多數,以加強大學管治。

3. 段崇智遲來了的辭職,預示了中大的新開始。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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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應該逃離英國

2024年12月19日 18:30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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