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一下,一個孩子天天鬧媽媽,媽媽叫他不要鬧,他就改為單單打打、出言譏諷,媽媽還是寵愛孩子的,結果仍然每月定時繼續轉錢給他。
到某年某月某日,媽媽終於頂不順,不再向孩子轉錢。孩子甚為憤怒,控訴媽媽的行為影響了他的言論自由,質問為什麼不能罵人,為什麼不能諷刺媽媽。
旁觀者忍不住插口,你媽媽又沒有報警拉你,只不過是不再給你錢,你仍然有罵媽媽的自由。只不過你再罵她,就不要期望她再資助你了。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這就是香港戲劇協會的故事。香港戲劇協會舉辦香港舞台劇頒獎典禮,在政治紛亂的時期,戲劇協會在頒獎禮加插政治元素,邀請政治漫畫家尊子和前港台記者蔡玉玲任頒獎嘉賓,兩位主持以「紅橋」、「紅線」為話題,諷刺政府。藝發局以頒獎禮內容對局方聲譽造成損害,並收到投訴為由,決定不再資助頒獎禮。香港戲劇協會甚為不滿,公開投訴。這裏涉及幾個問題:
第一,泛政治化。一個舞台劇頒獎典禮,為何要請與舞台劇無關但有政治色彩的人物作頒獎嘉賓呢?其動機可能是一,抽水搶眼球,增加頒獎禮的注意度;二,真正認可頒獎人的反政府政治立場。若是前者可謂十分無聊,若是後者其實才是問題所在,這就是典型的泛政治化了。
第二,不牽涉言論自由。香港戲劇協會自己改變做法,在舞台劇頒獎典禮加插政治內容,但期望繼續獲得藝發局資助。藝發局不資助就公然發炮,顯得相當理直氣壯。
不過正如上述的例子,孩子仍有罵媽媽的言論自由,但就不要期望媽媽每月繼續轉錢給他了。既然這麼不喜歡這個媽媽,為什麼還要伸手向她要錢,是覺得媽媽是被虐狂? 還是覺得她寵愛你,你就可以欺凌她呢?
第三,要分清「禁止」和「不支持」。反政府的言論和行為,其實是在一個連續線上,一開始時發表言論諷刺反對,到採取合法的抗議行動,到採取非法的抗議行動,再到暴力的示威行動。說出來,是不同的行為,做起來,可能是一念之差。
從政府的角度,會分清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非法,非法的行為就要禁止,但不禁止,不等如要支持。從受政府資助團體的角度,若進行反政府活動,就不要期望政府撥款支持你了。
這不單是藝發局的問題,而是所有政府部門使用公帑時,都要考慮的問題。撥付公帑支持舉辦反對政府活動的團體,如果活動一步步激化,最後引起社會動亂,整個社會都會受害。所以政府不能樹立「反政府仍能獲支持」的原則。
第四,激進才有市場的時代過去了。其實在動亂的年代,邏輯正好相反,做什麼事情都有自由,有些團體的行為愈激,愈能夠獲得資助。因為部分公務員有怕事心態,怕做事出錯,知道政治化的團體十分兇狠,動輒就發炮攻擊,很快亦會獲得《蘋果日報》這類媒體的支持,轉眼就會喊出官員下台的口號,所以還是少惹他們為妙。說得難聽一點,資助他們就像交一點保護費吧。不過用俗話說:「現在沒有這支歌仔唱了」。
過去的經驗告訴我們,慈母多敗兒,被寵壞的孩子,最後受害的是自己。做什麼事情都政治化,做什麼事都想著去反政府,會有什麼好下場呢?
盧永雄
(文章作者為藝發局成員,但本文內容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