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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為香港開出的一劑藥方----創新求變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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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為香港開出的一劑藥方----創新求變

2024年04月15日 19:53 最後更新:20:02

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開幕典禮上,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以視頻連線方式致辭,他的發言甚有深意。

夏主任輕輕帶過國安的話題。說實在的,香港已完美完成23條立法,築牢國家安全的防線,馬上就要全副精力,投入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工作中。

中央經常說香港已步入「由治及興」的階段,到底在何處著力,不少人心中無底。亦有人懷念過去的好日子,想以回到過去,特別是以和美西方打好關係的方式,去振興經濟。

但夏主任就為香港開出完全不同的藥方。

他說:「今日之中國已非昨日之中國,今日之世界亦非昨日之世界。大家要主動順應時代發展潮流,跟上時代發展步伐,積極識變、應變、求變,在變局中打開香港發展的新天地。香港由治及興本質上就是一條創新變化之路。大家不能用昨天的老眼光看待今天的新形勢,不能用昨天的舊思維解決今天的新問題,需要團結一致向前看,多用新思維、新辦法、新路徑解決面臨的問題,敢於說前人沒有說過的新話,敢於幹前人沒有幹過的事情,不斷突破自我、大膽創新,努力實現香港發展的反覆運算更新、轉型升級。」

夏主任站在高位上,為香港由治及興指明航向,點明香港由治及興本質上,就是一條創新變化之路。

說直接一點,香港不變,就會玩完。能變,就有全新出路。

夏主任發言中的幾個要點,都是隱藏了針對部份港人對發展前路的誤解。

1.     要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

在西方唱衰下,香港也有部份人相信,搞了《港區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後,香港的一國兩制已經玩完。

其實在1990年訂立《基本法》時,香港何曾有西方式的民主自由,這並非香港資本主義一制的特質。

夏主任在發言中界定香港一制的特質是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生活方式長期不變、普通法制度長期不變。香港有自由港地位,簡單低稅制、資金自由流動、與國際接軌的監管制度。香港是國際化、法治化、市場化。他認為香港既享有巨大的「一國」之利,又擁有廣闊的「兩制」之便,香港連接祖國內地同世界各地的重要橋梁和窗口作用更加凸顯,香港「引進來」、「走出去」雙向服務平台功能勢必越來越强。

2.     要利用獨特優勢發展創新。

有不少傳統精英認為,香港過去就是做中西方之間的經紀生意,做金融做地產,如今中美交惡,這些生意都好難做了,所以他們老是想回到過去。

夏主任既叫香港鞏固好、發揮好傳統優勢,包括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經濟體之一,貨物、資金、人員、資訊等自由流動,是全球重要的國際金融、貿易、航運、貨運中心。但香港也要改革創新,必須順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順勢而為。人才是第一資源,科技是第一生産力,創新是第一動力。香港要積極把握新質生産力發展的要求,大力引進全球高端創新人才,大力發展金融科技、綠色金融、數字經濟,建設區域知識産權貿易中心,打造高增值海運服務業,建設智慧港口等,鞏固提升傳統産業優勢,推進香港經濟高質量發展,構築香港競爭新優勢。

3.     要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有不少人認為「兩制」是對立的,香港越融入國家,香港越失去自己的特色,越無運行。

這種意見看不到香港保持資本主義制度特色和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並行不悖。新加坡看到香港背靠祖國這個重大經濟體,羨慕得不得了。

夏主任講到,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就是融入960萬平方公里的廣袤腹地,就是融入14億多人口的超大規模市場,就是融入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帶來的無限商機。融入國家是為了更好地融入國際、擁抱世界,是為香港的發展擴容賦能,讓香港優勢更加彰顯。

夏主任這篇講話,可以說為香港作「點穴」治療。一字記之曰變,過去的老日子已一去不返,香港要找到新角色,發展新產業。香港人若不去創新求變,重拾獅子山下的創新拼搏精神,的確會被時代淘汰。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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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應該逃離英國

2024年12月19日 18:30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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