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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要有國家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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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要有國家觀念

2024年04月16日 18:55 最後更新:20:30

周一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香港的確需要建立國家安全觀念。

第一,    地緣政治已變。香港特區國安委主席、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地緣政治複雜多變,國安風險及威脅可以突如其來,巿民必須保持警惕。

老實說,大多數香港人還未意識到世界地緣政治的急劇轉變,亦都不覺得國安風險會突如其來。特首這個提醒,值得深刻思考。

過去幾年,世界地緣政治最大的變化,是中美關係由友好變成對立,其中一大表徵是2018年開始的中美貿易戰。之後即使美國換了政府,實質上仍然認定中國是主要的對手,對中國展開了新的冷戰,背後的原因無關中國的態度,而是中國的經濟快速崛起,美國感受到自身地位受到挑戰。這個就如美國著名國際關係學者艾利森所指的「修昔底德陷阱」,傳統大國不堪被新興強國挑戰,最後很可能會誘發戰爭。

美國對中國態度一變,對香港的態度也隨之而轉變。

在97回歸前,香港被英國殖民統治,美國和英國同聲同氣,對香港友好。回歸初段中美關係仍然良好,美國對香港的態度未明顯改變。到2018年後美國對中國發動新冷戰,對香港的態度亦變得極不友善,這不是一種互動,而是源於美國的態度變化。不少香港的商界還是希望回去中美關係良好的老日子(good old days),但他們不明白的是,老日子已一去不回。

俄烏戰爭已經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戰爭一爆發,美西方立即制裁大量已經移居海外的俄羅斯寡頭富豪,並且為他們安了一個罪名,就是他們和俄羅斯總統普京關係友好。其實如果真的是普京鐵杆兄弟的富豪,為何要將大量資產取轉移出俄羅斯境外,甚至直接取得外國國籍定居外地呢?這些俄羅斯富豪的悲哀,應該是當他們自覺和普京關係不友好時,人家卻認定他們是普京的盟友,對他們實施制裁。俄羅斯的教訓,香港人亦應記取。關鍵不是我們怎樣看自己,是人家怎樣看我們。

第二,缺乏國家觀念。傳統來說香港人無根。戰後來港的第一代移民和第二代人,有比較強自覺是中國人的觀念,但這種觀念隨著代際變化而遞減。但與此同時,即使在英國殖民統治的時代,香港亦不是有太多人自覺是英國人。雖然港人當時在出入境的時候,要在國籍一欄填上「英籍」兩個字,所以很多人只會自覺是香港人,即使回歸之後亦復如此。

而回歸的頭25年,基於種種政治原因,特區政府不想亦無能力大力推廣國民教育,令到國家觀念無法生根。不少香港年輕人既然無國家觀念,自然亦無保護國家安全的觀念。所以要有國安意識,首先要從建立國家觀念開始,這是需要由小教育,不斷強調,讓國家觀念,重新植入香港人的基因之內。

第三,不知道香港風險。正正因為香港是一個國際城市,也正正因為香港人無國家觀念,所以香港很容易成為一個間諜基地,歷史上亦都經常如此。即使回歸之後,這種性質亦無改變。

最近內地在4月14日公布,中共二十大以國家安全機關破獲的十大重大案件,其中包括因為一個核心科研人員黃宇的叛國案。黃宇因為工作表現不佳,在單位改革之後被淘汰,心懷不忿就出賣國家機密,其中一個行動是向某國的諜報機關交投名狀,將中國軍隊使用的高級密碼轉交外國。黃宇這個投名狀被外國間諜機構接納,最後他在香港及曼谷接受外國的間諜培訓。從內地公布出來的片段,還見到黃宇有香港的八達通,可見他曾經在香港活動,最後黃宇被判處死刑。

外國諜報機構夠膽在香港訓練黃宇,亦都可見他們當年視香港的反間諜工作如無物,固然亦與23條並未立法有關。如今一切俱往矣,香港訂立了《港區國安法》,亦就23條訂立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經築牢了香港防範國安風險的法律屏障。但如果市民無警覺性的話,隨時自己就會被人利用而不自知,甚至眼見這些嚴重破壞國安的罪行,亦不懂得去舉報,這就是沒有國安意識的後果。

簡單總結,世界在變,香港人的意識亦要隨著環境改變要變化,要明白過去的老日子已經過去,在香港回歸祖國、一個兩制之下,要有清晰的國家觀念,要懂得去協助保障國家安全。國家好,香港才會好。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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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應該逃離英國

2024年12月19日 18:30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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