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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被告李家田:藉詞推搪未有參與黃振強號召開會及大行動前夕入住灣仔「安全屋」

屠龍案

屠龍案|被告李家田:藉詞推搪未有參與黃振強號召開會及大行動前夕入住灣仔「安全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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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被告李家田:藉詞推搪未有參與黃振強號召開會及大行動前夕入住灣仔「安全屋」

2024年07月09日 16:55 最後更新:07月10日 09:28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7月9日在高院踏入第49天審訊。被告李家田續自辯,指2019年12月7日晚、即大行動前夕,沒到灣仔克街單位,他理解小隊僅租用單位「過夜」,認為自己無需到該處睡覺未有到該單位,翌日得悉成員被捕感驚訝。李又指,在群組說話時「比較婉轉」,因不願失去黃振強資助,但強調自己沒打算串謀放炸彈、謀殺警員及沒管有槍械,又指自己被捕時遭警以「水刑」逼供,及在錄影會面時被要求記着部分口供,承認部分口供屬捏造。

李家田供稱,大行動前夕未有到灣仔「安全屋」過夜。(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家田供稱,大行動前夕未有到灣仔「安全屋」過夜。(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家田今作供指,他在2019年11月17日身在理大暴動現場,曾退出「滅龍」群組,直至21日才被再加入群,以致對各成員往泰國旅行不知情;到11月25日,「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在群組相約成員晚上11時半在荃灣「三陂坊潮興」會合,但李家田沒答應出席。

李家田:行動前夕沒到灣仔「安全屋」 自行到太子飲酒消遣

到12月5日黃振強與「屠龍」成員開會,李家田指,黃先後傳送何文田山地址,後更正為「皓畋」,但李家田沒看訊息,當日從新蒲崗步行至何文田山,才發現去錯地點,「因覺得好攰」,決定不往「皓畋」,而自行到旺角食飯。

李續指,之後黃振強著他12月7日到灣仔克街一個地址,據他了解「屠龍小隊」習慣在示威前一天在示威地點附近租單位睡覺,但李認為沒需要到該處睡覺,就自行往太子一酒吧喝酒,未有應約,惟當晚他不夠錢結帳,獲黃振強Payme他500元。

李家田於12月8日凌晨才回覆「擺條鑰匙喺門口先」,李指是推搪黃的藉口。翌日他睡醒後,才發現「屠龍小隊」成員被捕,對此感驚訝。

李又確認,由12月8日至翌年6月一直在港,強調沒打算串謀放炸彈、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謀殺警務人員,更沒管有槍械。

李證黃振強曾於群組發放一個台灣軍訓的教學計劃檔案

就台灣軍訓一事,李家田供稱,黃曾於群組發放一個軍訓的教學計劃檔案,李快看一遍後,看不到有槍械訓練,故問及「我最期待嘅眼鏡訓練呢」。李解釋,當時欲問及為何沒槍械訓練,「我最期待」是源自電視台劇集台詞「我最期待的畫面出現了」的網絡迷因,非自己有所期待。李家田指,自己「比較婉轉」地回答群組對話,皆因不願失去黃振強的資助。李另指,黃振強沒有在群組或私訊一張有紅點和藍點的地圖給他。

辯方問及,群組對話中,李家田曾提及「黑警死全家」,李供稱,當時在群組看到政府公布委任懲教人員為特別警察的消息,認為警察將其他紀律部隊「拉下水」,故用了社運常用的口號回覆,並非真的想警察死。

辯方又提及,在理大期間,黃振強曾在群組向李家田表示「啪隻狗先」,李解釋即攻擊警察, 李當時轉移話題回應「啪隻老解」,因自己不願攻擊警察,而攻擊解放軍是沒可能的事,是借詞推搪。

李家田:錄影會面時捏造部分口供

另李家田供稱,2020年6月11日在家中被捕當天,遭多名警員帶入廁所施襲,追問其槍枝的下落。李指,當時遭警員多次施行水刑,用毛巾蓋臉淋水,他險些窒息,「一咳個陣,都吸返啲水入去」、「覺得好似遇溺咁,完全抖唔到氣」,又遭用槍指嚇等。李指,因害怕及擔心母親遭受同樣對待,就隨便答「枝槍唔喺我度」和「喺鴻仔度」。

李同日被帶到警署作錄影會面,有警員事前著他一定要提到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而他自己是成員,「鴻仔」(同謀者吳智鴻)給了1支槍給他,李與「小熊維尼」(被告張銘裕)行山試槍和試炸彈等內容。

李稱,因害怕再遭施襲及連累其母,故「一定要記住」,故他在錄影會面是按警員版本回答,部分則自己捏造,部分是事實。李又指,黃振強與隊員談及試槍、吳交槍給自己及他還槍給吳,以及對12月8日計劃知情均是他自己捏造。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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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控方:部分Tg群組訊息證「串謀協議」存在 有共同目的在公眾地方用槍及炸彈襲警

2024年08月02日 17:27 最後更新:08月03日 11:28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8月2日在高院踏入第64天審訊。控方續結案陳詞指,本案涉大量Telegram訊息,部分並非有關「促進協議」,但陪審團可利用控方依賴「促進協議」的訊息,證明「串謀協議」存在及參與者的參與程度,而共同目的是在公眾地方使用槍及炸彈襲警。

控方指,「屠龍小隊」與吳智鴻一方成為一個組合,最終演變成12月8日民陣遊行當天的行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指,「屠龍小隊」與吳智鴻一方成為一個組合,最終演變成12月8日民陣遊行當天的行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續陳詞指,《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香港警察」罪,均建基於吳智鴻團隊與「屠龍小隊」透過放置炸彈和用槍的協議,最終落實於2019 年12月8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實行計劃。

部分非促進協議訊息 陪審團可考慮「為何有人要這樣說」

控方指,從審訊中看到大量telegram訊息,但有些非有關「促進協議」,控方指陪審團可考慮「為甚麼有人這樣說」,從而考慮協議、背景、相關人士的知識及證人證供是否可信,如被告張銘裕於2019年10月曾問同謀者吳智鴻「幾時搞殺狗」,控方指此非促進串謀訊息,但可考慮其背景,從而考慮11月18日形成的串謀後,張是否知悉串謀計劃及參與程度。

部分訊息可考慮被告供詞可信性 

控方又指,被告李家田於11月中大事件時,曾在群組發訊息,包括指中大示威者如童子軍。控方指,此訊息亦非促進協議,但可用以考慮李供詞的可信性。

控方揌,被告李家田11月在中大衝突時曾在群組發訊息,指中大示威者如童子軍等,控方指此訊息非促進協議,但陪審團可考慮供詞的可信性。(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揌,被告李家田11月在中大衝突時曾在群組發訊息,指中大示威者如童子軍等,控方指此訊息非促進協議,但陪審團可考慮供詞的可信性。(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至於「促進協議」訊息,控方指「呢啲訊息本身係真嘅」,可證明串謀存在及串謀者的參與程度,串謀者各有角色、毋須有明確分工,只要他們的共同目的是在公眾地方,以槍和炸彈攻擊警方,「咁佢嘅參與已經夠」。

控方指,串謀協議是先有吳智鴻一方,「屠龍小隊」後來加入協議,計劃一直在演變,11月18日隊長黃振強與吳智鴻會面後,得悉吳一方有槍和炸彈,而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亦在黃、吳兩人會面後加入串謀,此時「屠龍」一方加入協議。控方表示此部份並非容易理解的法律基礎。

控方讀出Tg群組中控方依賴作為促進串謀的訊息,包括「聽日去到泰國,有新plan講,唔使行眼鏡plan」、「信我,未plan好晒嗰20Kg都唔好出住」、「 8號後我哋使唔使避」、「淨係引班狗嚟就掂,走得」、「全世界唔好帶裝備」、「咩都唔使做咩你哋,明知聽日大嘢」、「無下次,我哋呢啲無第二次機會,一次足以玩完」。

吳智鴻一方與屠龍小隊成為一個組合 演變成12.8行動 

控方指,「屠龍小隊」與吳智鴻一方成為一個組合,最終演變成12月8日的行動。至於吳智鴻一方,在9月30日開會時已提及用槍和炸彈,顯示他們較早已有串謀襲擊警察的「思維」,故11月 18日前的Tg訊息,可用作指證屬吳一方的被告賴振邦和許湛榮。

控方讀出有關指證賴振邦及許湛榮的「促進協議」訊息,如在行山討論區,吳智鴻說「我啲嘢到咗香港,應該下星期會到手,可能下星期六去試一試」、「實際地方唔講住,榮(許湛榮)plan緊」、「試嘢嗰日我會整埋炸彈過嚟試」,賴振邦曾問炸彈用甚麼物料製造,又稱可提供最少5部電話作太空機之用。

另吳智鴻曾私訊賴振邦,指「唔想咁容易成team人曝光」、「唔想咁大份量整」;在「台灣按摩旅行團」中,賴振邦指「BU 、CityU啲化學lab未爆,爆完門可以入去試嘢」、「有學生識整合成同3310引爆」。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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